草原生態保護補助金管理方案

時間:2022-04-05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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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生態保護補助金管理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是國家為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加強草原生態保護,轉變畜牧業發展方式,促進農(牧)民持續增收,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而設立的專項資金。為了加強資金監督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包括草畜平衡獎勵、牧草良種補貼和績效考核獎勵資金。

第三條對于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的管理,縣、鄉、村應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加強協調,密切配合。

縣財政部門按照省、市實施方案要求落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所需的工作經費和業務經費,會同農牧部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資金及時到位,監督檢查補貼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縣農牧部門負責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落實的協調工作,編制實施方案,復查核實各項數據,指導鄉鎮劃定草畜平衡區域及面積,核定農戶的補助金額等。

各鄉(鎮)人民政府是落實草原補獎政策的責任主體,應全面負責草原面積摸底核實、基本草原劃定、草原承包到戶、補獎資金的兌付、各項數據的采集錄入等具體工作。

各村委會負責將草原承包到戶、補獎資金公平公正地核實分解及發證到戶等工作。

第四條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的實施應遵循“先實施、后補助”、“公平、公開、公正”和“農戶直接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縣財政部門要設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專賬,下設草畜平衡獎勵、牧草良種補貼和績效考核獎勵資金明細賬戶,分別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草畜平衡獎勵

第六條草畜平衡獎勵對象為是承包草場處于草畜平衡區并履行草畜平衡義務的農(牧)戶。

第七條草畜平衡區域要按照草原生態、牧業生產和社會發展實際,結合主體功能區劃,以鄉鎮或村為基本單位劃定。

第八條草畜平衡獎勵資金是按照省市確定的草畜平衡獎勵標準,在核實牧戶草畜平衡面積和落實年度草畜平衡任務的基礎上,按規定給農戶落實草畜平衡的獎勵資金。

第九條草畜平衡獎勵標準:按照國家草畜平衡獎勵政策,結合省市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實施方案,我縣為黃土高原區,每畝按1.5元給予補助。

第三章牧草良種補貼

第十條牧草良種補貼是調動農戶種植牧草的積極性、推廣牧草良種的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牧草良種補貼發放要按照“明確對象、核實面積、合理補助、準確發放”的原則,對補貼對象、規模、資金實行“三公開”,堅持誰種草,誰享受補貼,多種草、多補貼的方針,采取先種草,后驗收,再補貼的方式,把牧草良種補貼政策落到實處,切實維護種草農民的利益。

第十二條從2012年起對選用優良牧草品種進行人工種草(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和草場改良的農牧戶進行牧草良種補貼。全縣牧草良種補貼資金采取直接補貼和項目管理兩種方式兌現。牧草兩種補貼標準為10元/畝,補貼資金的65﹪通過財政惠農“一折統”直接發放到農牧戶,補貼資金的35﹪由省草原總站以牧草良種形式統籌使用。

第四章績效考核獎勵資金

第十三條績效考核獎勵資金由省草原站統籌安排使用。省、市將依據工作進展情況和考核結果兌現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補助機制工作經費。獎勵資金到位后在保證縣級工作經費的基礎上依據考核結果再將獎勵資金分配到各鄉(鎮)。

第十四條省、市進行績效考核的主要指標包括:全縣工作開展情況、草原植被恢復評價、草畜平衡評價、農民收入情況以及地方財政投入情況等。縣上對鄉(鎮)進行績效考核的主要指標包括全鄉草原劃定、承包工作進展、表冊填寫建檔、資料收集及公示等情況。

第五章補獎資金的申請、撥付

第十五條縣農牧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省、市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指導意見,編制宕昌縣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實施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和農牧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1、補獎資金的申請、撥付程序。各鄉(鎮)按實施方案將草畜平衡面積、種草面積及補獎資金分解到村。

2、各村按鄉鎮分解數據,將面積和資金合理地核實分解到戶。經村上公示7天后,群眾無異議,由村支書,村主任和村理財小組組長三人簽字后上報鄉(鎮)政府審查。

3、各鄉(鎮)政府組織財政所、畜牧站進行抽查驗收,驗收合格后,由鄉(鎮)主要領導簽字后上報縣草原生態補獎領導小組辦公室。

4、草原補獎辦公室對各鄉(鎮)的數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后報縣財政局拔付補助獎勵資金。

5、縣財政局審核后將補助資金下達到各鄉(鎮)財政所,由各鄉(鎮)財政所和信用社負責將資金通過惠農財政“一冊明、一折統”的方式直接兌現到農戶。

第六章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宕昌縣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的實施和監督工作;縣財政局負責補貼資金兌付工作;縣農牧局負責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補貼信息管理檔案及補貼資金兌付回訪復查核實;各鄉(鎮)具體負責本鄉(鎮)草原劃定、承包面積登記、公示、補助獎勵資金兌現和補貼信息建檔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監督電話,并予以公布,主要受理政策咨詢,接受群眾監督,查證舉報等事項,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核查處理,縣草原站也要設立監督電話,并向全縣各鄉(鎮)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各鄉鎮要按照草原補獎政策,設立專賬,專款專用,嚴格按照國家規定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補貼面積,不得套取、擠占、挪用補貼資金。對補助獎勵資金發放不公、群眾意見大、違反本款規定的行為,除扣除補獎資金外,同時依照財政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當事人按照黨政紀進行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九條縣財政部門應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用于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等管理支出,嚴禁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縣、鄉(鎮)應當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紙、宣傳標語、發放明白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宣傳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調動農民實施草畜平衡、牧草良種種植的積極性,使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真正起到保護生態和農民增收的作用。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農牧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