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招標投標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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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區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城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除依法不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外,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公開進行。
第四條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國有投資項目,必須進入區交易中心統一投標。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第五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二章招標范圍、規模標準
第六條下列類型的工程建設項目,不論是進行項目的勘察、
設計、施工、監理,還是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均為招標范圍: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貸賑、需要使用農民工投勞投工為主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七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信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污水排放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八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游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住宅、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九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
第十條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一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他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按政府采購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辦公用品、交通工具、藥品、電力等貨物和物業管理、保險等服務項目需要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招標投標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已獲批準,建設用地征用手續已經辦妥;
(二)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需要的技術資料。
第十五條工程建設項目提出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六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依法公開招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的,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標人要求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第十七條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因法定情形或特殊情況申請邀請招標的,須由區發改局報區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批準后予以核準。其中因技術原因申請邀請招標的,區發改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特別重大的項目邀請招標,須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并批準。
第十八條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建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投標,但須經區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批準,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不招標申請,并說明不招標原因: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而不宜招標的;
(三)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六)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七)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八)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招標程序、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接受投標人遞交的投標申請;
(四)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向合格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和相關資料;
(五)組織合格的投標人進行現場勘察,并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
(六)編制投標文件,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投標;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
(八)開標、評標,提交評標報告;
(九)確定中標人;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第二十條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投標活動中,有關當事人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一)招標人在編制和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項目的具體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必須從市綜合性評標專家總庫中隨機抽取;
(三)組織招投標監委會委員對開標評標現場進行監督。監委庫由區監察局會同區政府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組建,成員由紀檢監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監督員組成。
(四)對中標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類依法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中標候選人公示,必須在國家和省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指定的媒體上予以公布,同時在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和市政府招標投標監管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信息地點、媒體、范圍和時限要求。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
第二十三條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且經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但必須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統一運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第二十四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備案報告。
(一)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
(二)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公示中標候選人的媒介;
(三)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
(四)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規格、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五)開標時間、地點;
(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七)中標結果;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并與中標人在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
第二十六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工程、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行政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區人民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所有招標投標活動的領導和全區招標投標的綜合性政策研究。
區政府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為區招標投標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全區招標投標工作的綜合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和考評。
第二十八條區發改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與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配套規定,依照審批權限核準建設項目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范圍;對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和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招標投標過程中各有關行政監督執法部門招標投標執法情況進行監督;對招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照權限對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工業、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衛生、國資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招標投標具體行為的行政監管,依法審核相關招標投標機構的資格,提出本行業招標投標活動監管的具體意見,參加本行業國有投資項目的投資變更會審,負責本行業招標情況的統計分析和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招標投標過程進行監督執法的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工業經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含內貿)企業的技術改造、電力等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二)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活動進行政策性指導和監督管理。
(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四)交通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水上、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業等交通運輸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五)水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洪(包括城市防洪)、灌溉排澇、水土保持、水利樞紐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六)衛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藥品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七)商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進出口機電設備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對其他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執法,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條區審計局負責對國有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區監察局負責對行政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行政監察;會同區政府招標辦建設和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監委庫;負責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五章招投標場所
第三十二條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簡稱交易中心)是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全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主要為區內國有投資工程(含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貨物、服務、資源性資產交易等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場地、信息咨詢及其他相關服務。區內(含城東片區、工業小區)國有投資的工程建設、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工程、醫藥用品和其他資源性資產等交易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進入交易中心,不得在場外交易。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分。影響中標的,中標無效。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根據情節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招標無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標公告的;
(二)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三)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個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五)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六)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七)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九)在提交招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十)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被認定招標無效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招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七十條之規定,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根據情節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七十四條之規定,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至2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至3年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任改正,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根據情節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任改正;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約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違反法律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重新進行招標。
中標無效的,發出的招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企業,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提供虛假業績資料及財務狀況的;
(二)串通其他施工企業參與招標的;
(三)違法轉包、分包或掛靠其他企業的;
(四)惡意排斥其他企業參與投標的;
(五)擅自承包應招標而未招標的工程項目的。
第四十六條對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的串通招投標、弄虛作假、泄露保密資料、歧視排斥投標等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有以上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八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發出的違法行為,有權向項目審批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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