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事故處置工作方案

時間:2022-03-27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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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事故處置工作方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適應都市旅游特點和未來發展需要,提高政府有效預防和處置各類旅游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增強行業整體防護水平和抗風險能力,促進旅游業安全、有序、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旅游局《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本市旅游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3旅游突發事件及其類別

旅游突發事件是指在本市或市外發生,影響本市旅游業正常運行,影響到來滬或本市外出游客對旅游的期望和信心、危及或損害游客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事件或狀態。

旅游突發事件主要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旅游景點景區洪水、暴雪、冰雹、臺風等氣象災害,地震、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重大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公路、水運、民航等旅游交通事故,影響或中斷城市正常供水、供電、供油、供氣等城市事故,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游客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如鼠疫、霍亂、血吸蟲、肺炭疽、○157、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疫情,以及其它嚴重影響游客健康的事件。

(4)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等。

(5)旅游重大活動危機事件。市政府或市政府旅游部門主辦的大型旅游節慶、會展、賽事等重大活動的危機事件。

1.4事故分級

按照旅游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可分為四級: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特大事故(Ⅰ級)。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含3人)死亡的,或旅游住宿、交通、游覽、餐飲、娛樂、購物等場所的惡性事故、影響重大的,或游客經濟損失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

(2)重大事故(Ⅱ級)。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2人死亡或旅游者重傷致殘的,或旅游住宿、交通、游覽、餐飲、娛樂、購物等場所的重大事故,或游客經濟損失在10萬元(含10萬元)至100萬元的。

(3)較大事故(Ⅲ級)。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重傷,或游客經濟損失在1萬元(含1萬元)至10萬元的。

(4)一般事故(Ⅳ級)。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輕傷,或游客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市或市外,影響到來滬或本市外出游客的各類旅游突發事件或緊急狀態。

本預案指導全市的旅游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6工作原則

資源整合,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救援第一;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屬地救護,就近處置

2組織指揮體系

2.1領導機構

《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政府是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市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市應急辦負責。

2.2應急聯動機構

市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市公安局,作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

市旅游委是市應急聯動中心的聯動單位,要充分發揮市應急聯動中心作為市旅游突發事件的應急聯動平臺作用,建立并加強與市外辦、市公安、市消防、市衛生、市交通、市鐵路、市民航等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

2.3指揮機構

成立市旅游應急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作為市政府的預防和處置旅游突發事件的決策、指揮、協調機構。市旅游應急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由市旅游委、市外辦、市公安、市衛生等成員單位組成,組長由市政府領導擔任,下設辦公室。

主要職責是:針對特大和重大旅游突發事件的預警和處置,對危機進行影響分析;對災害進行分級分類;制定危機處理和控制策略;危機后恢復或重建策略;確定對媒體的宣傳口徑和對內部的溝通要點;制訂各部門的協同方式;實現聯合資源調度。

2.3.1市旅游應急辦公室

市旅游應急辦公室設在市旅游委。

主要職責是:在危機各階段負責信息溝通,包括從其他政府部門獲取和驗證危機或預警信息、建立與媒體和公眾的溝通等;牽頭落實旅游突發事件的預警和處置措施。

市旅游應急辦公室與各成員單位內設聯絡員若干,分別負責政府部門間的溝通、與當事旅游企業的溝通、與公眾的信息溝通(媒體信息)。編制聯絡員通訊錄,內容包括姓名、所在單位、部門、職務、家庭電話、手機號碼、在小組中的角色和主要責任。

2.3.2成員單位及職責

(1)市旅游委:負責牽頭落實旅游突發事件的預警和處置措施,負責信息溝通。

(2)事發地政府:負責做好協助安撫、救援游客工作。

(3)事故單位:及時報告,即時處置。

(4)市公安局:負責提供涉及旅游安全的相關預警信息,事故發生地的治安、交通疏導等工作。

(5)市消防局:負責對涉及消防的旅游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和重大旅游活動、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

(6)市衛生局:負責提供涉及旅游衛生安全的相關信息,及時組織救治和運送受傷游客。

(7)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旅游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救援工作,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8)市政府外辦:負責提供涉外旅游安全預警信息,協助涉外旅游事故的處理工作。

(9)市新聞辦、市文廣局、文廣集團:負責旅游事故對外新聞工作。

(10)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負責協調、組織有關應急物資的儲備、生產和調度、供應。

(11)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和撥付旅游突發事件預警與應急處置保障資金。

(12)市交通局:負責提供涉及軌道、公路旅游交通安全的預警信息,組織應急處置物資和人員的交通運輸保障,協助相關旅游事故的處理工作。

(13)鐵路局:負責提供涉及旅游鐵路交通安全的預警信息,組織相關應急處置物資和人員的交通運輸保障,協助相關旅游事故的處理工作。

(14)民航華東管理局、東航、上航:負責提供涉及旅游飛行交通安全的預警信息,組織相關應急處置物資和人員的交通運輸保障,協助相關旅游事故的處理工作。

(15)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旅游氣象安全預警信息。

(16)海事局:負責提供涉及水上旅游安全的預警信息,組織、指揮水上旅游人命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17)市海洋局:負責提供涉及海洋旅游安全的預警信息,協助相關旅游事故的處理工作。

(18)市民政局:協調做好旅游事故中死亡人員尸體處理、殯葬等工作。

(19)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各類旅游活動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協助相關安全事故的救援調查工作。

(20)市工商局:負責對旅游市場交易行為的監管執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21)市市容環衛局:負責旅游重大活動、突發事件的環境衛生管理和清潔。

(22)市地震局:負責及時提供地震預警信息,專業救援協助。

(23)市合作交流辦:協助處理發生在市外的旅游突發事件。

(24)市信訪辦:負責提供涉及旅游的上訪信息,協助處理旅游群體性事件。

(22)其他相關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工作職責。

2.4工作機構

2.4.1市旅游委

市旅游委是市政府主管旅游行業的職能部門,也是本市應急管理工作機構之一,其主要職責是:在特大和重大旅游突發事件的預警和處置中,負責牽頭落實旅游突發事件的預警和處置措施,負責信息溝通;在較大和一般旅游突發事件的預警和處置中,及時收集整理有關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適時旅游預警,積極組織、協調相關部門為旅游者提供救援;及時向上級部門和有關單位報告救援信息;處理其他相關事項。

2.4.2區(縣)旅游應急機構

區(縣)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相應建立健全旅游突發事件應急機構,根據旅游突發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對有關突發事件進行監測,負責處理由本區(縣)負責的旅游突發事件,協助和落實處理涉及本區(縣)的特大和重大旅游突發事件。

2.4.3旅游企業應急機構

各類旅游企業都應健全旅游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根據旅游突發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預警網絡,配備專、兼職人員,對有關突發事件進行監測,負責處理涉及本企業的旅游突發事件。

3、預警

3.1預警信息

為實現旅游的危機預警,應重點對以下信息源進行信息收集:旅游接待量和流量情況的信息、公共安全信息、公共衛生信息、旅游投訴信息、災害或災害預警信息(氣象、水文、海洋、地質等)、市應急聯動中心的相關信息、國務院相關單位信息(外交、安全、民航等)、國家旅游局的相關信息、各類媒體的相關信息。

3.2旅游突發事件常規數據庫

市旅游委建立旅游突發事件常規數據庫,各有關單位應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支持、配合旅游突發事件常規數據庫建設。常規數據庫主要內容包括:

(1)可能誘發各類旅游突發事件的信息;

(2)旅游目的地主要危險源的種類、特性、數量、分布及有關內容;

(3)潛在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自然災害類型及影響區域;

(4)嚴重損害游客健康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的類型、影響區域及后果;

(5)旅游救援力量的組成及其分布,應急設施和物資的種類、數量、特性及分布,上級救援機構或相鄰地區可用的應急資源;

(6)可能影響應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7)數據庫其它內容由各專項應急預案分別作出規定。

3.3信息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區(縣)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門、各旅游突發事件應急機構、旅游突發事件監測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旅游預警信息和突發事件,旅游突發事件要在2個小時內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旅游突發事件預警及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單位或個人報告旅游預警信息和突發事件可以采用到應急機構現場報告、電話報告、郵件報告、信件報告等多種形式,選擇報告形式一定要以報告信息的及時、準確為前提。

市、區(縣)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門及旅游突發事件應急機構、旅游突發事件監測機構、其它與旅游突發事件相關的部門和單位應設立并公布受理電話和電子郵箱,必須受理旅游預警信息和突發事件報告。

市、區(縣)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門或應急機構接報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復核確認,同時組織力量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對于特大和重大旅游突發事件要在1小時內向市旅游委報告。一旦發生特大和重大旅游突發事件,市旅游委必須在1小時內分別向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口頭報告,在2小時內分別向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書面報告;特大、特殊情況信息,必須立即報告。

3.4信息報告內容

3.4.1受理責任主體信息報告內容

受理責任主體在向上級和相關部門報告旅游突發事件時,應包括信息來源、時間、地點、范圍、性質、動態、影響情況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內容,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

3.4.2旅游企業信息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后的首次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情況;事故接待單位及與事故有關的其他單位;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

(2)事故處理過程中的報告內容包括:傷亡情況及傷亡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團名、護照號碼;事故處理的進展情況、原因的分析;有關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其他需要請示或報告的事項。

(3)事故處理結束后,報告單位需認真總結事故發生和處理的情況,并做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經過及處理、善后及賠償情況;事故原因與責任;事故教訓及今后防范措施;有關方面及事故家屬的反映;事故遺留問題及其他。

3.5預警級別

根據旅游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預警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個級別,依次用藍色(標注相關信息)、黃色(提示注意事項)、橙色(勸告不要前往)和紅色(警告不要前往)進行預警。法律、法規對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旅游委根據有關規定,對旅游突發事件預警級別進行研判,必要時上報市人民政府進行研判。

市旅游委在進行研判的過程中應當聽取危機管理專家的意見,并且參考國內外以往旅游危機預警及處理案例,力求進行準確的預警。

市旅游委應當協同區(縣)旅游危機預警工作機構及時、持續地跟蹤旅游危機的發展和演變,及時調整旅游危機報警級別。對旅游預警工作的得失及時做好記錄和備案,對于目前的旅游危機識別模式、預警機制和預警手段進行及時反思和調整。

3.6預警的

旅游突發事件的預警,根據《市旅游條例》由市旅游委負責向全市。

預警內容包括: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起止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等。

旅游突發事件預警公告、調整和解除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應當采取針對性的公告方式,旅行社、景區景點、賓館等旅游企業要對本企業接待的相關游客和員工逐人通知。

市旅游委可以根據事態的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有關情況證明旅游突發事件不會發生后,應當宣布解除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3.7預警響應

進入預警期后,有關應急和監測機構、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更加嚴格的監控防范措施,監測、防止不利事態的發生、發展;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堅守崗位,積極履行職責。

可以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時向社會宣傳旅游突發事件應急和防止、減輕危害的知識;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旅游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

(3)要求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4)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

(5)確保通訊、交通、供水、供電等公用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4、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由市旅游應急辦對接報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評估與判定,1小時內作出等級判斷和啟動相應應急處置預案的決定,特大(I級)和重大(II級)旅游突發事件的確定和預案的啟動須報請市旅游應急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決定。

4.2分級響應

4.2.1特大(I級)和重大(II級)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一旦發生特大(I級)和重大(II級)旅游突發事件,應在市旅游應急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指揮下啟動市級處置預案進行處置。根據突發旅游危機的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對策:

(1)對事發地區、縣旅游應急機構作出具體的處置指示,并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信息,協調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2)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和督查;

(3)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

(4)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必要時,請求市政府給予支持。

同時,市旅游應急辦應加強與事發地和有關方面的聯系,掌握事件動態信息,為市旅游應急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的決策提出參考意見;及時將其應急決定傳達到事發地相關應急機構、部門和單位,并督辦落實情況;發生在市外的,應及時與發生地的應急機構取得聯系,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協調救援。

4.2.2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旅游突發事件,應在市旅游委指揮下啟動區、縣級處置預案進行處置。

旅游突發危機發生后,事發地區縣旅游應急機構主要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努力減少損失。同時組織力量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進行評估,并立即向市旅游委報告。

市旅游委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妥善安置受影響游客;

(4)對現場實施動態監測,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5)向公眾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及時通報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的其他區、縣旅游應急機構;

(7)其他必要的處置措施。

4.3分類響應

4.3.1旅游企業遇到突發事故后,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現場人員應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歸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2)會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

(3)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調查,妥善安置受影響游客,穩定群眾,控制事態;

(4)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及時將現場的有關情況向市旅委報告,做好善后處理事宜。

4.3.2飯店發生食品中毒事故時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立即將患者送往就近或指定醫院就醫;

(2)立即向食品監督和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并做好食品48

小時留樣,同時向市旅游委值班室報告;

(3)飯店成立事故處理小組,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4)根據食品監督部門對事故原因的判斷,如系人為投毒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4.3.3旅館發生火災事故時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立即報警,并組織疏散住宿客人;

(2)利用旅館及就近消防設施進行滅火;

(3)保護現場,配合消防部門調查火災原因。

4.3.4處理外國旅游者重大傷亡事故時,還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1)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和組團單位;

(2)為前來了解、處理事故的外國使領館人員和組團單位及傷亡者家屬提供方便;

(3)與有關部門協調,為國際急救組織前來參與對在國外投保的旅游者(團)的傷亡處理提供方便;

(4)對在華死亡的外國旅游者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后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5)對于外國旅游者的賠償,按照國家有關保險規定妥善處理。

4.3.5飯店發生電話騷擾時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飯店對外公布的電話總機,當遇有敲詐、恐嚇或人員電話宣傳等騷擾時:

(1)飯店總機值機員應利用來電顯示裝置,準確記下來電號碼,并啟動錄音裝置,對來電進行錄音,以供有關部門查找跟蹤之用;

(2)總機值機員在完成上述步驟后應果斷掛斷電話;

(3)總機值機員應立即向飯店安保值班經理報告事件的發生。報告的內容包含:騷擾來電的時間、騷擾來電的形式(播放錄音或言語)、騷擾來電的號碼;

(4)安保值班經理在接到報告后,應作書面記錄,并在第一時間向所在地公安110報警,同時將處置情況報市旅游委值班室。

4.3.6旅游重大活動發生突發事件時,應按“市旅游重大活動危機事件應急預案”處置。

4.4現場處置

4.4.1旅游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

旅游應急預案啟動后,可以成立旅游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按照旅游突發事件的等級,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相應旅游應急機構的負責人擔任,指揮部成員由應急機構、聯動單位、事發地政府或相關部門、相關企業主要負責人組成。應急指揮部可下設綜合協調、應急處置、后勤保障組等工作組,由相關單位人員組成。

4.4.2現場指揮部的職責

(1)執行各項應急決策和命令;

(2)組織協調現場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保障等;

(3)及時掌握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4)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領導和指揮機構報告;

(5)迅速控制事態,做好疏散安置工作,安撫游客,穩定群眾;

(6)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現“放大效應”;

(7)盡快恢復正常旅游秩序。

4.5信息

市旅游應急辦負責統一旅游突發事件相關信息,負責對旅游突發事件現場媒體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發生重特大旅游突發事件時,市政府新聞主管部門負責媒體管理、協調和指導,統一對外信息。

4.6應急結束

4.6.1市旅游應急辦確認旅游突發危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應宣布應急結束。特大(I級)和重大(II級)旅游突發事件應向市旅游應急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提出結束應急的報告,由市旅游應急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后,宣布應急結束。

46.2應急結束后,突發事件事發生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主要旅游企業應在1周內向市旅游應急辦提交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概況、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情況、事件處置情況、引發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處理情況及擬采取的改進措施等。對重特大旅游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專題報告,由市旅游應急辦分別向市政府和國家旅游局報告。

5、后期處置

5.1善后工作

各級旅游應急機構和相關企業單位負責旅游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現場清理、人員安置與補償、恢復旅游正常秩序等。

5.2保險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保險機構應按照保險合同及時開展應急救援和保險理賠工作。

5.3調查與評估

各級旅游應急機構會同事發地政府或相關部門、相關企業單位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進行調查評估,并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6、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保障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水上搜救等搶險救援專業隊伍是旅游突發事件的主要救助力量;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一支專兼職結合的精干旅游預警和應急救援骨干隊伍,市旅游委牽頭組建市旅游援助中心;各類旅游企業也要有專兼職的旅游預警和應急救援人員。

6.2通訊保障

完善現有遍及全市各區縣、相關部門和旅游企業的旅游預警和應急救援通訊網絡。

6.3緊急安置場所保障

市、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將緊急安置場所納入旅游預警和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旅游住宿能力信息庫,確保發生旅游突發事件時游客安置。

6.4旅游交通運輸保障

市、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部門、旅游交通企業合理儲備、配置和使用應急運輸力量,建立旅游交通運輸能力動態數據庫,掌握各類旅游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等,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系統。

6.5社會動員保障

建立和完善旅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社會動員機制,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專業隊伍為骨干,旅游企業應急力量為主體,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的旅游應急動員機制。

6.6經費保障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安(含交警、治安、消防部門)和就近的醫療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無條件攜帶相關設備趕赴現場施救;搶救費用由事件相關方先行無條件墊付,待事故責任確認后,按規定由相關責任方承擔。

推廣旅游保險,旅游企業應投保責任險,倡導游客投保意外險。

市財政每年向市旅游委撥付一部分資金,用于旅游預警和應急救援體系,保障重特大旅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支出需要。

7、監督管理

7.1宣傳教育和培訓

市、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相關部門和單位、各類旅游企業應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宣傳旅游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積極組織有關法規和旅游突發事件預警與應急預案的培訓,增強游客和旅游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業與社會的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

7.2分級制定應急預案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制定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統一應急預案,建立聯動機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應急體系,并進行必要的實際演練。要總結經驗教訓,不斷修改完善本級應急預案,努力提高其科學性、實用性。

7.3預案演練

市、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各類旅游企業應制訂旅游預警與應急預案的演練計劃,并結合工作實際適時開展旅游預警與應急聯動處置的綜合演練或專項演練。各聯動單位和各類旅游企業負責本單位旅游預警和應急救援力量的訓練,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旅游預警和應急救援演練。通過演練,不斷完善預警與應急預案,提高對旅游突發事件的預警與應急處置能力。

7.4監督檢查與獎懲

對在旅游預警和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或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個人所在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對在旅游預警和應急救援工作中未按要求履行職責的,由主管部門、個人所在單位視情給予行政處分。因工作失職造成后果和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7.5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組織制定并負責解釋。

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本預案的實施細則。

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及其實施細則。

本預案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