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流通監查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24 0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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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市夏糧收購工作電視會議精神和省、市糧食工作會議要求,認真履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市委、市政府賦予的糧食流通監管職能,維護糧食流通市場秩序,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確保糧食安全,市糧食局決定從即日起在全市各類糧食經營者中開展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特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監督檢查的政策依據
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糧食收購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
二、監督檢查工作的重點
l、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具備收購資格,在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糧食收購政策。
2、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收購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3、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中,是否向售糧農民公示了收購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是否及時向售糧農民支付售糧款。
4、糧食經營者在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糧食倉儲技術標準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5、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臺帳,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并按制度報送基本統計數據。
6、糧食收購資格的年度審核和延續。按照《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三年的規定,超過三年的,是否辦理了糧食收購資格延續審批手續,是否辦理了年度審核手續。
7、最低收購價委托收購企業是否存在壓級壓價、克斤扣兩,以及擅自放寬質量標準收購,以次充好的行為。
8、最低收購價承儲企業是否存在擅自動用或自行銷售最低收購價糧食,因管理不善造成壞糧事故等行為。
9、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存在低價銷售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壞糧事故等行為。
10、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三、監督檢查的工作要求
1、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按規定予以處罰。
2、對不按規定執行國家糧食收購質量標準和價格、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收購設備和收購儲存的原糧不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限期整改。
3、對不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不按時報送基本統計數據的,予以警告并給予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4、糧食收購許可證超出有效期三年,沒有按規定時間辦理年度審核和糧食收購資格延續的,注銷其糧食收購資格。
5、最低收購價委托收購企業,有違反國家質價政策行為的,按照《條例》第四十四條和《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6、對委托從事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的糧食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政策,特別是擅自動用或自行銷售最低收購價糧食以及低價銷售儲備糧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對不聽勸告且情節嚴重的,按照《條例》第四十四條和《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取消其從事政策性用糧購銷委托業務,并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四、監督檢查的形式
采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巡回抽查的方式,到點聽取匯報、進行實地查看。
五、加強組織領導
貫徹落實好最低收購價政策,做好夏糧收購工作,保持糧食價格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穩定,糧食流通規范有序,對于確保糧食安全,促進農民增產增收、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們要高度重視,加強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局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靠上抓,有關科室(隊)具體抓,及時研究解決監督檢查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和信箱,指派專人負責,重大案件及時上報。在檢查中要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樹立良好執法形象。加強與工商、物價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維護糧食市場秩序。對群眾反映強烈、影響面大的案件,要徹底查辦。為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局成立監督檢查執法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兩個由黨委成員帶隊的糧食監督檢查執法小組,對全市糧食流通進行拉網式巡查和重點抽查,并對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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