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鑒證辦法

時間:2022-11-01 0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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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鑒證辦法

XX區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鑒證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的鑒證工作,依法保護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XX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聘用合同鑒證是政府人事部門為幫助和指導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聘用合同,避免聘用爭議,保持聘用關系和諧穩定,依法審查、證明聘用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提供政策、法規咨詢的一項監督和服務措施。

第三條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鑒證由政府人事部門授權具備鑒證條件的組織承擔。區直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鑒證工作由區人事局委托XX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聘用合同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雙方簽定的聘用合同。包括: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簽定的首次聘用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或續訂的聘用合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訂立的其他人事任用聘用合同。

第五條聘用合同鑒證遵循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由合同雙方或單方當事人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向鑒證機構申請聘用合同鑒證。

第六條聘用合同鑒證須審查以下內容:

1、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聘用合同的主體資格;

2、聘用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3、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合同;

4、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

5、聘用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清晰無歧義。

第七條聘用合同鑒證時,合同雙方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必須到場,用人單位一方應為法定代表人、受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委托人;職工一方應為簽訂合同的本人或委托人。

第八條聘用合同當事人申請合同鑒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聘用合同書一式四份;

2、具備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如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委托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提供主要負責人證明和主管部門授權委托書;

3、受聘人員有效的身份證明;

4、填寫后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鑒證登記表(樣式附后);

5、鑒證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鑒證機構對聘用合同審查后予以鑒證的,鑒證人須在合同文本上簽字,注明日期,并加蓋聘用合同鑒證專用章。

第十條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聘用合同,鑒證機構不予鑒證的,應說明理由,在合同書鑒證欄內注明。

第十一條鑒證機構發現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聘用合同文本及證明材料不完備或條款內容需修訂的,應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予以補充完備或修訂合同條款,再辦理鑒證手續。

第十二條聘用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鑒證機構申請辦理鑒證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第十三條鑒證機構應當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內予以鑒證。經過鑒證的聘用合同文本當事人各執一份,存入受聘人員檔案一份,鑒證機構留存一份。

第十四條為方便當事人聘用合同鑒證,鑒證機構可派人到用人單位辦理聘用合同鑒證手續。

第十五條政府人事部門發現聘用合同鑒證有錯誤的,應當撤消聘用合同鑒證的證明效力。當事人要求重新鑒證的,鑒證機構應重新鑒證。

第十六條建立并實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鑒證檔案管理制度。鑒證機構對聘用合同鑒證所提供的材料及鑒證材料,進行歸檔立卷。

第十七條鑒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有意為不真實、不合法的聘用合同提供鑒證的;

(三)不遵守鑒證檔案管理制度,鑒證歸檔材料破損、遺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XX區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