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項目監管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19 09: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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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行為,結合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招投標行政監督管理機制
(一)強化招投標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招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對縣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健全完善招投標配套制度。縣建設、交通、經信、農業、水務、國土、教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所轄領域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縣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管;縣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職能部門履行監督執法職責情況實施行政監察;縣檢察機關負責對招投標活動中可能出現的職務犯罪進行監督和預防。
(二)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縣招標投標工作小組成員單位組成,縣發展改革部門是聯席會議牽頭單位。聯席會議主要研究、協調和處理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通報招標投標工作信息,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工作聯合檢查。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必要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可以提議召開。會議按照“集體討論、協商一致”的原則形成聯席會議紀要,明確會議議定事項。
二、嚴格招標條件
(三)嚴格界定招標規模標準。政府投資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
2、重要設備(含工藝生產線)、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招標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上述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從其規定。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上述標準的小額工程,可以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政府采購方式確定施工、貨物及設計、監理、招標人,采購過程必須在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監督部門共同監督下進行。
(四)政府投資項目采用BT、BOT方式建設,并達到上述規模標準的,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設備及材料采購等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
(五)嚴格控制邀請招標。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申請邀請招標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項目單位應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經縣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后實施;總投資超過500萬元的重大項目采用邀請招標的,應報縣政府批準。
(六)嚴格控制自行招標。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5號令)的規定,向縣發展改革部門報送證明其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書面材料,并經核準后實施。招標人在報送材料前,應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有下列情形的招標人,不得自行組織招標活動:
1、招標人是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的;
2、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項目中擔任主要負責人的;
3、招標人最近3年內在實施項目招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4、招標人最近1年內實施項目的招標活動存在被舉報或投訴,經核實確實存在問題或缺乏招標工作經驗的。
(七)嚴格執行招標核準、備案和告知制度。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方案應經縣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招標文件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重大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和招標事項,需在招標公告前告知縣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
三、規范招標投標操作辦法
(八)嚴格履行資格審查程序。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應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招標人在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時可采取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方式,具體依據項目特點和行業規定確定。需資格后審的,其審查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資格審查結束后,招標人應形成評審報告。
(九)資格審查方法包括綜合評分法和強制標準法。采取綜合評分法的,必須按照得分高低確定潛在投標人;當合格的潛在投標人過多時,不得少于7家;行業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采用強制標準法的,凡符合強制標準的潛在投標人,都應允許參加投標。
(十)招標人或公司應當及時到縣檢察機關對投標單位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管理權限進行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縣檢察機關。
(十一)嚴格招標文件審查。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查招標文件,嚴禁設置提高投標人資質等級、超額提交投標保證金等不合理條件提高投標門檻,排斥潛在投標人。
總投資500萬元以上重大項目的招標活動,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監察、審計、發改、財政或投融資管理中心等部門召開標前審查會,重點審查招標時間安排、招標公告、投標人資質、標段劃分、工期要求、投標最高限價、工程量清單、評標專家組成、合同主要條款、資格審查辦法、評標辦法等內容是否合法、合規和合理。招標人按審查意見修改招標總體方案、招標文件,辦理招標核準、備案和告知手續。
(十二)規范編制招標文件。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和招標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9部門關于《<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試行規定》(第56號令)的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有依據第56號令編制的行業標準招標文件的,按照其行業標準文件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制作的招標文件有與范本不一致的內容,必須用黑體或異體字注明,不允許修改的地方不得刪減和修改。
(十三)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應采用無標底招標。對投標報價設置招標控制價的,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依據批準的投資概算進行編制,在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送縣審計部門審定。審定后的具體招標控制價應與招標文件一并公布。
(十四)依法必須招標的施工工程,應當進行經濟、技術等方面的比較,按照合理低價的原則確定中標人。
依法必須招標的施工工程一般應采用綜合評價法。綜合評價法主要由技術標和商務標組成,各部分的權重應在評標標準和方法中予以量化,其中商務標不得低于70%。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且施工工藝簡單或者投資額度較小的工程,可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其基本程序為初審、技術評審、商務評審。
(十五)依法必須招標的重要材料、設備采購等,應在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的技術、經濟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的原則確定中標人。
(十六)依法必須招標的勘察、設計、監理、招標及其他服務,一般采取綜合評價法。對投標人的人員素質、技術方案、投標報價、企業信譽、管理水平等內容分別評分,其中技術標的權重不得低于60%。
(十七)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委員會取消業主評標代表名額,全部由經濟技術評標專家組成。項目主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專家參與評標。
所需經濟技術評標專家應全部從省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的評標專家庫(或市子庫)中隨機抽取。抽取過程應在縣監察、檢察機關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特殊項目需直接確定或邀請評標專家的,或者需要業主擔任評標代表的,必須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縣監察、發展改革部門及檢察機關。
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應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
(十八)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和動態管理。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如實記錄評標專家的信譽和履職情況,發現評標專家不遵守評標紀律、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不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以及私下接觸招標人、投標人,收受財物或其他好處等問題,應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及監察、檢察機關反饋情況。
建立地方小額工程專家庫,主要對小額工程的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過程進行評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九)進一步規范招標收費行為。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費用實行“誰委托誰付費”,由財政部門或投融資管理中心直接撥付機構。如招標人、招標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其約定應事前報行政主管部門和縣財政部門批準。
招標機構按規定收取費用和出售招標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標委托人無償提供食宿、交通或收取其他費用。
四、加強合同監督管理
(二十)項目業主和投標人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合同價格為中標價格。合同簽訂前,報縣審計、財政部門或投融資管理中心審查,其中采用特殊方式的合同由縣政府法制局牽頭審查。合同簽訂后報縣審計、財政部門或投融資管理中心備案。履行合同時,合同單價(含主材單價)一般不予調整,行業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一)實行項目經理(建造師)、主要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檢測員、安全員、材料員、預算員壓證施工制度(水利、交通項目不含材料員和預算員)。項目業主須在中標人提供投標文件承諾的上述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原件交行政主管部門留存后才能簽訂合同,并至合同標完成70%工程量以上或主體工程完工后,憑項目業主、監理單位共同出具的證明到行政主管部門退回執業資格證書原件。
(二十二)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項目業主不得同意中標人變更項目經理(建造師)、主要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和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員。中標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建造師)、主要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檢測員、安全員、材料員、預算員與投標文件承諾不符的,視同轉包。行政主管部門將其記入不良行為檔案,并按規定進行處罰。
凡招標文件未明確可以分包的,項目業主不得同意中標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強迫中標人分包。
(二十三)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實行預算控制,原則上不允許發生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嚴格按照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簽證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
(二十四)審計部門應及時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決算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書抄送縣財政部門或投融資管理中心、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決算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招投標違法違規問題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審減數額較大、疑點較多的項目,應作為嫌疑案件及時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核查處理。
五、加強招標信息公開
(二十五)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方案核準情況、招標公告(包括招標資格預審公告及結果)、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招投標監督執法等信息,在國家、省市指定媒體和行業指定媒體公開信息的同時,應通過縣招標投標信息網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六)縣發展改革部門在核準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總體方案后,應及時將核準信息送縣招標投標信息網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核準的招標方案開展招標活動。
(二十七)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機構應當至少選擇一家上級指定媒介招標公告(含資格預審公告),同時送縣招標投標信息網。
(二十八)政府投資項目的中標候選人應當至少在一家上級指定媒介上進行公示,同時在縣招標投標信息網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從公示信息的次日算起。
六、建立健全招投標活動信用制度
(二十九)縣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縣招投標活動信用制度。強化招標投標活動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及時公示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活動參加人的不良行為及處理結果。
(三十)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執法機構是招標投標不良行為的認定和記錄主體。
(三十一)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的不良行為信息在縣招標投標信息網。招投標不良行為信息實行資源共享,政府各部門和社會各界均可通過網站查詢相關單位(個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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