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局加強內部審計意見
時間:2022-04-06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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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機制
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支持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獨立開展內部審計監督。所屬單位較多、資金規模較大的部門和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足夠的內部審計力量,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暫不具備條件的部門和單位,可將內部審計職能交由其監察機構承擔,調整配備必要的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履行相應的內部審計職責。各類經濟組織也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和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企業健康成長。選配的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職業能力和工作經驗,能夠勝任內部審計工作。
對內部審計職能缺失、內部控制薄弱的部門和單位,審計機關要有計劃地納入重點審計范圍。對內部審計工作不重視,內部管理混亂,審計查出違規違紀問題較為突出的部門和單位,要加大問責的力度。
二、明確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各部門、各單位和各類經濟組織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對其管理的資產、負債、損益和基金進行審計;按規定對其管理或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審計,配合審計機關對本部門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對其管理的領導干部或受干部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委托對所屬單位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對其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評審;結合單位實際,開展各類專項審計調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管理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對在內部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規違紀問題,要向審計、監察部門報告,及時移送案件線索,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各部門、各單位和各類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賦予內部審計機構下列權限:要求被審計對象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及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檢查有關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規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管理機構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提出糾正、處理違規違紀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對違規違紀和造成損失浪費的部門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參加或列席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涉及重大投資、資產處置等重要事項決策會議,組織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等。
三、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部門、各單位和各類經濟組織要高度重視內部審計工作,保障內部審計工作經費;主要負責人要定期聽取情況匯報,充分重視和運用內部審計結果。審計機關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必要時可吸收內部審計人員直接參與國家審計,對內部審計職能履行到位、工作扎實規范的部門和單位,可直接運用內部審計成果。內部審計機構要積極配合審計機關完成相關審計任務,督促落實審計查明問題的整改。市內部審計師協會要充分發揮“管理、服務、宣傳、交流”的職能作用,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和各類經濟組織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及審計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評。各地應健全內部審計自律組織,推進內部審計工作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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