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條例范文

時間:2023-05-04 13: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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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條例

篇1

第一條為保證土地管理部門正確、及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和國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據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案件。

第三條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權限。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五條土地違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管轄。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

第七條設區的市已實行土地監察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所轄區內的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

第八條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違法案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

第九條國家土地管理局管轄下列案件:

(一)國務院交辦的省級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

(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由其管轄的案件。

第十條有管轄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管轄權有爭議的土地違法案件,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二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交由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必要時可以督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依法由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不查處或者不及時查處的,可以發出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督辦通知書,必要時也可以自己依法查處。

第三章受理和立案

第十三條土地管理部門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受理。

第十四條舉報案件要用書面或者口頭舉報方式,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口頭舉報案件,必須詳細記錄,經核對無誤后,由舉報人簽名或蓋章,舉報人舉報案件,應當盡量使用真實姓名;舉報人不愿意使用真實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尊重舉報人的意愿。

第十五條土地管理部門受理的舉報案件,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同時將舉報信函或者筆錄移送給有權處理的機關。

第十六條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違法案件后,應當進行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單位或者舉報人。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

(四)屬本部門管轄和職責范圍內處理。

第十八條土地管理部門對在巡回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

第十九條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經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立案。

第二十條土地管理部門立案處理的重大案件,應當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指派承辦人,承辦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承辦人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土地執法證件。

第二十二條承辦人可以向當事人、證人或者關系人提出詢問,并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由被調查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并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承辦人在必要時,可以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員應當邀請有關組織或者人員參加,勘驗人員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對勘驗情況和結果應當制作筆錄,由勘驗人員、見證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第二十四條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視聽材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陳述;

(六)調查筆錄和勘測筆錄;

(七)鑒定結論;

(八)其他。

承辦人必須認真鑒別上述證據,未經查證屬實,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五條經立案調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結束后,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土地違法案件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領導集體審議,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審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審議的成員簽名。審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并將筆錄歸入案卷。

第二十八條經審議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認定舉報不實或者證據不足,未發現違法事實的,發出《撤銷立案決定書》,立案予以撤銷,重大案件的撤銷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二)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發出《土地侵權案件行為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三)認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發出《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四)認定當事人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處理;

(五)認定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書面建議并調查報告有關證據,移送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處理,處理結果應當抄送移送案件的機關;

(六)認定違法行業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及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在土地違法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承辦人、主管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被調查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承辦人員的回避,由主管領導決定;主管領導的回避,由案件處理機關的領導集體決定或者報上一級機關決定。

第五章送達和執行

第三十條《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等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三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第三十一條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直接送交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簽收;本人已向土地管理部門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拒絕簽收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送達的人員,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送達的文書留在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二條《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后,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并將履行情況記入《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執行筆錄》。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期滿后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連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土地侵權處理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又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期滿后被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未經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程序,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確有錯誤的,可以責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重新處理,也可以自己依法處理。

第六章查封

第三十六條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發出《查封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被查封的財物,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加封條,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三十七條土地管理部門在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進行查封時,被查封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查封人或者成年家屬到場;被查封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查封程序的進行,對被查封的設備、建筑材料,查封時必須造具清單,被查封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查封人一份。

第三十八條被查封的設備、建筑材料,查封人可以要求被查封人負責保管。因被查封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查封人承擔,被查封人拒絕保管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保管。保管費用由被查封人支付。

第三十九條被查封人抗拒土地管理部門實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隱藏或者轉移已被查封財產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章結案

第四十條承辦人在案件處理完畢后,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結案。

第四十一條承辦人在案件結案后,應當將辦案過程中寫成的文書、圖件、照片等,編日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十二條重大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結案后,應當將下列文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一)《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書》;

(三)《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

經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附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

第四十三條土地違法案件的罰沒財物和追回的贓款和贓物,由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收繳。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期間,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停止為當事人辦理用地和土地權屬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文書格式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四十六條鄉級人民政府查處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違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2

【關鍵詞】突發事件 大學生 心理反應 調查 對策

近年接連幾起震驚全國的高校突發事件給高校管理者敲響了警鐘,這不但使陷入突發事件漩渦的高校人財物受到損害,引發形象受損、聲譽下降等后果,還嚴重威脅著大學生的人身、財產安全,也給大學生的心理埋了下長期無法祛除的陰影。

為了解突發事件對大學生心理層面造成的影響,促使高校突發事件防范及處理機制的建立,筆者對遼寧省部分高校大學生進行了抽樣調查并做出分析,藉此展開研究。旨在為構建高校突發事件的防范及處理機制、健全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供參考。

對象和方法

調查對象。對遼寧省26所高校在校學生進行抽樣調查。學生涉及本、碩各年級;學校類型涉及重點院校和一般院校,綜合性高校和地方院校;專業學科涉及理學、工學、農學、林學、醫學、文學、法學、哲學、教育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學生身份有普通學生、班干部、院級干部和校級干部。

調查內容和方法。采用自編的《大學生對大學校園突發事件心理反應調查問卷》作為調查工具,利用電子和紙質問卷的形式開展調查。問卷分為大學生個人信息、大學校園突發事件情況調查、大學生安全意識評價、校園安保安全狀況、大學生安全教育情況等5部分,共30題。

分析方法。所有問卷進行整理、統一編號,用Excel2007工具錄入數據建立數據庫,數據結果采用國際通用的SPSS15.0統計軟件進行統計分析。

調查結果及分析

調查問卷個人基本信息。本次調查有效問卷共2075份,其中男學生有1083人,女學生992人。其中理科學生307人,工科學生828人,農林醫科學生142人,文法哲學生274人,教育經管學生524人。

校園突發事件情況調查。在所在學校遇到過或聽說過哪些校園突發事件的調查中,“宿舍被盜”、“遭遇扒手”、“自殺”這三項占據選項的前三名。不同性別、不同身份的學生對這三項答案的選擇數據上沒有差異,只有不同年級、不同學科的答案差異顯著(p0.05)。在校園突發事件影響的嚴重程度認定中,58.6%的大學生認為自殺、殺人或被殺影響最為嚴重,反映了當代大學生對生命的重視,也折射出此類突發事件對大學生心理的巨大沖擊。

35%的大學生認為校園突發事件發生后給自己帶來的最大影響是心理陰影和情緒波動。在發生突發事件后,校方是否對周圍的學生及相關人員做心理危機干預,是否及時進行教育或消除心理陰影的回答中,55%的大學生表示不清楚,只有29%的學生的答案是肯定的。在導致校園突發事件發生原因的調查中,學校防范措施差、學校管理有漏洞、大學生安全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差、學校安全教育滯后等分別占據了主要原因,而選擇“大學生心理素質差”的學生比例高達33%,說明當今大學生心理層面的呵護急需加強。

安全意識評價調查。關于大學生個體安全意識的調查統計表明,74%以上的被調查的大學生認為校園安全的重要性不亞于學生成才,只有不足7%的學生認為校園安全不是很重要。71%以上的學生遇到校園安全事件時,會選擇撥打110或向附近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求助,而9%的學生面對突發事件時可能會“不知所措”;50%以上的學生獲得校園突發事件的消息來源途徑主要是通過同學交流或者網絡媒體,而通過學校和家庭教育途徑的卻不足11%;54%的學生關注國內外校園突發事件的程度是一般,31%以上的學生表示關注的程度較大或很大,而15%左右的學生表示平時關注突發事件的程度很小。

總體來看,大部分學生安全意識較強,但是直接信息來源較少。少部分同學對突發事件沒有清醒認識,甚至缺乏危機意識。大學生整體對校園安全相關信息的認知度還不高,應對危機的認知程度差異較大,在學生身份、年級、專業、地域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異,理工類、文史類學生的安全意識普遍低于醫學類和管理類學生。

校園安保安全狀況調查。調查結果顯示,27%的大學生對學校有關校園安全措施管理制度以及保安管理制度完全不了解,60%的大學生有點印象。40%的學生認為大學校園總體治安狀況比較好或者一般,有10%左右的學生認為不太安全或者非常不安全。55%的同學表示不會使用學校的緊急求助設施,只有12%的學生認為學校介紹過使用。平時能看見學校安保人員巡邏校園的學生比例約有75%,而表示“能經常看見,很負責任”的數據比例不足10%。

安全教育情況調查。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影響校園安全最重要的因素是個人認知、學校教育、社會環境、家庭影響四個主要因素。67.5%的學生認為學校應該為校園突發事件負主要責任,表明學生對學校抱有重要期望;51%的學生表示學校組織過系統的安全教育,但流于形式,只有13%的學生認可自己學校組織的不錯,這些數據暴露了學校在大學生安全教育上存在的缺陷。超過70%的學生認為有必要開設大學生生命安全(行為)教育的課程,認為不必要的學生比例不足5%。從學校角度看,65%的學生認可最有效的預防校園突發事件發生的途徑是安全類課程,其次是健全制度、影視圖片宣傳、案例或研討會等途徑;從家庭角度看,75%的學生認為父母教導能夠有效預防校園突發事件,認可親屬言行也能影響到效果的學生比例只有39%;從社會角度看,51.8%的學生認為制度法規是預防校園突發事件最有效的途徑,其次是社區宣傳、影視傳媒及他人影響。

調查結果的思考

調查中所見問題。通過調查研究,我們發現絕大多數學生對突發事件的認識是正確的,面對突發事件都能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尤其是研究生和大三、大四的學生一般已經適應了學校的生活,其心理相對較穩定。特別是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積極調整心態面對問題。但也存在以下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和探索。

一是目前高校中缺乏科學的、健全的制度防范校園突發事件發生,即常態下防范突發事件的機制及應急處理體系還不完善,機構組織松散,人力、物力投入不夠,責任分工不清晰,使突發事件一出現常常導致被動應付、危機公關的局面。

二是學校的安全教育以及應對突發事件方面的教育才剛剛起步,學校安全教育的內容和體系還沒有建立健全,調查顯示,有些學校并沒有將突發事件應急知識教育納入大學生教育內容,更是缺乏防范危機事件的演練。

三是大學生在應對突發事件的安全教育基本知識方面還存在比較明顯的欠缺。大學生應對突發危機事件的思想和心理還不成熟,有相當多大學生缺乏應對突發事件的經驗,情緒不夠穩定,不具有應對突發公共危機事件的危機意識,不能夠用辯證的思維來分析和對待危機,缺乏分析和決策能力,需要以后重點關注和加強教育。調查反映出大學生對加強安全基本知識教育的呼聲較高。

對策與建議。從我們的調查來看,在大學生中開展應對突發危機事件的調研和進行突發事件安全知識的教育及培訓,既是大學生發自心靈深處的真切呼喚,也是促進其健康成才的發展需求。怎樣在大學生中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安全教育及培訓,是一項需要深人調查和思考的遠大工程。

要建立和完善科學化、法制化的高校公共安全機制,包括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突發事件前、中、后的大學生心理干預機制。基于此項調查,為有效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合理處置高校突發事件,同時減輕類似事件發生對大學生造成的心理應激,降低對社會和高校帶來的危害和損失,實施高校突發事件的防范機制建設已勢在必行。

要完善高校安全教育體系,開展全面、完整的安全教育。強化大學生的安全意識,尤其對大學新生要進行系統地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危機認知度,對突發事件做好心理準備,提高學生應對危機的能力及自救互救能力。

篇3

關鍵詞 高膽紅素血癥 發病率 相關特點

健康人員體檢,高膽紅素血癥不應是常見病、多發病,但隨著工作性質、飲食習慣、缺乏鍛煉,使高膽紅素血癥的發生逐步增多。現對541例健康體檢人員高膽紅素血癥檢出情況進行調查,總結報告如下。

資料與方法

一般資料:2010年7月~2010年12來收治體檢的健康者541例,均為男性;年齡23~50歲,29歲以下176例,30~40歲者234例,40歲以上131例。

檢測方法:于入院2天內采集空腹靜脈血5ml,采用酶法測定膽紅素、血脂等。以上測定均在AU6040 OLPS型全自動生化分析儀上進行。診斷試劑由北京久強公司提供,用LOGQ-7彩色超聲檢查儀空腹查肝、膽、胰、脾、腎。

診斷標準:參考《實用內科學》與第3版《臨床生物化學和生物化學檢驗》為標準。①高膽紅素血癥診斷標準:血清膽紅素濃度>22.6μmol/L正常值,但不超過34.2μmol/L。肉眼未見黃染,稱為隱性黃疸。當血清膽紅素濃度>34.4μmol/L可出現鞏膜、黏膜及皮膚黃染,稱黃疸。②高脂血癥診斷標準:高膽固醇≥5.7mmol/L,血甘油三酯≥1.7mmol/L,丙氨酸氨基轉移酶≥40IU/L。

結 果

541例健康體檢人員高膽紅素血癥發病情況:541例健康體檢人員中患高膽紅素血癥者76例,患病率為14%。

不同年齡組患高膽紅素血癥情況:30歲以下健康體檢人員患高膽紅素血癥30例,占30歲以下健康體檢人數的39.5%。30~40歲健康體檢人員患高膽紅素血癥30例,占30~40歲健康體檢人數的39.5%。40歲以上健康體檢人員患高膽紅素血癥16例,占40歲以上健康體檢人數的21%。各年齡組比較,差異無顯著性(X24.87,P>0.05)。

高膽紅素血癥發病伴隨疾病情況:76例高膽紅素血癥健康體檢人員中,伴高脂血癥者24例,占高膽紅素血癥總數的31.5%。單純患高膽紅素血癥者36例(47%)。同時伴高甘油三酯血癥、脂肪肝者10例(13.2%)。伴肝功能異常者16例(21.4%),伴肝膽管結石者8例(10.6%)。

討 論

膽紅素正常成人每天可生成250~300mg。其來源:①衰老紅細胞破壞、降解、由血紅蛋白分子中的輔基-血紅素,在肝、脾和骨髓等網狀內皮系統內降解而產生膽紅素,約占人體內膽紅素總量的80%。②無效紅細胞生成。血紅蛋白或血紅素在為成為成熟紅細胞成分之前有少量分解而形成。③其他含血紅素輔基的蛋白質分解。膽紅素在微粒體血紅素加單氧酶作用下形成膽綠素,膽綠素在胞液中經膽綠素還原酶的作用下還原成膽紅素,膽紅素在肝臟通過其丙酸基與葡萄糖醛酸結合生成極性較強的水溶性結合物-膽紅素葡萄糖醛酸單脂和雙脂,即結合膽紅素占95%被排泄,占測定總膽紅素的1/5,高膽紅素血癥形成為膽紅素形成過多,肝細胞處理膽紅素的能力下降,膽紅素在肝外的排泄障礙。調查顯示除1例直接膽紅素高于正常值外,其余均為間接膽紅素升高而造成總膽紅素的升高。

篇4

【中圖分類號】 R 179 G 478.2

【文章編號】 1000-9817(2010)01-0114-02

【關鍵詞】 生活變動事件;組織和管理;健康教育;學生保健服務

蒼南縣自2004年以來共上報中小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27起,占蒼南縣全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71.05%,與浙江省發生情況相近[1],政府和社會各界對學校突發事件已日益關注[2]。為了解蒼南縣學校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及存在問題,建立和完善學校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機制,筆者于2008年組織本次調查。

1 對象與方法

采用分層隨機抽樣方法,按各層10%隨機抽取蒼南縣中小學和托幼機構學校共39所,其中調查中學9所、小學12所、幼兒園18所,調查學校主要負責人、政教處負責人、學校疫情報告負責人、校醫、食堂經營管理者等。根據《蒼南縣學校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調查表》認真完整地收集相關信息。

運用Excel和EpiInfo進行資料錄入和分析,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進行評價。

2 結果

2.1 組織機構與醫務人員

2.1.1 組織機構 39所學校建立突發公共衛生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占66.67%,中學、小學、幼兒園分別為88.89%,75.00%,50.00%;設有衛生保健機構的占66.67%,其中,面積超過15 m2的13所。見表1。

2.1.2 醫務人員 39所學校配有醫務人員的28所,占71.79%,專職人員占45.95%,其中中學、小學和幼兒園配備率分別為44.44%,58.33%,94.44%;醫務人員中,無職稱的占70.27%,有職稱的士級、師級、中級、高級分別占2.70%,18.92%,5.41%,2.70%;中專和大專分別占40.54%,37.84%;非醫學專業占35.14%;經醫學培訓合格、臨床醫學、護理學、藥學和預防醫學分別占29.73%,27.03%,2.70%,2.70%,2.70%;2005-2008年期間曾接受傳染病防制方面培訓的占13.51%。

2.2 公共衛生設施配置情況 39所學校有食堂27家,衛生許可證辦證率為69.23%,從業人員體檢率為96.04%,學校門前流動小吃點衛生條件都比較惡劣。市政供水占84.62%,使用自備水(山水引流和地下取水)各3所,均未采取嚴格的消毒措

施。學生日常飲水為校供開水、桶裝飲用水、自帶開水分別為13,11,11所,無供水措施4所,幼兒園均為校方供水,生活飲用水及其設施均無消毒管理記錄。有貯備消毒設施或消殺物資共19所,中學、小學、幼兒園分別各占學校數的44.44%,33.33%,61.11%。

2.3 傳染病監測與報告 設專職傳染病疫情報告人或負責人的7所,兼職的29所,無明確人員的3所,能以文件形式建立傳染病監測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等相關制度21所。開展晨檢記錄幼兒園、小學、中學比率分別為94.44%,25.00%和11.11%;開展因病缺勤病因排查登記比率分別為88.89%,50.00%和44.44%;開展新生入學查驗接種證工作比率為83.33%,83.33%和37.50%。幼兒園與中、小學相比,均相對較好(P值均

2.4 健康教育與促進 21所中小學配有教師和專門的健康教育課本的16所,占76.19%;同時有教案和課時的6所,占28.57%,均未開展健康教育效果評價;組織防病方面專題培訓每學年2次及以上的9所(占42.87%),1次的4所(占19.05%),未開展的8所(占38.10%)。18所幼兒園除配合上級開展專門的衛生防病外均未開設健康教育課程。

3 討論

調查表明,蒼南縣學校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在組織機構、制度建設、人員配置、疫情監測、公共衛生設施和健康教育等諸多方面都比較脆弱。(1)只有2/3的學校建立突發公共衛生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衛生保健機構如同虛設,職責定位不準,常被政教處等相關部門取代。(2)醫務人員配置達不到《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的600∶1的要求,幼兒園醫務人員主要以保健員充當;同時醫務人員以非專業人員居多,業務素質、職稱、文化程度都普遍偏低,缺乏經常性的崗位培訓[3]。(3)不重視傳染病監測與報告制度的建立,制度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中、小學除開展應急性晨檢外均未開展日常性晨檢工作,對新生入學查驗接種證工作主動性不夠,病因排查記錄比較混亂,缺乏統一管理。(4)學校忽視公共衛生設施的日常性管理,消毒設施和消殺物資貯備不足,環境衛生及食堂衛生欠佳,飲水供給不符合衛生要求仍是一個突出問題[4];同時學校門前攤點衛生情況堪憂[5]。(5)學校很不重視健康教育與促進工作,將體育與健康教育融合在一起[6],健康教育課并未完全納入教學計劃,即使有健康教育課,也存在著教育課程與教育師資、教育內容需求的脫節[7];衛生宣教缺乏主動性,形式單一、內容匱乏,沒有按要求開設健康教育課或開設課程不規范,缺乏統一的教材[4],學生普遍缺乏傳染病基本知識[8]。

究其原因,主要有:(1)學校領導重視程度不夠,工作重點以教育與體育為主[9],將學校衛生工作納入“后勤”管理[3],工作經費不能有效落實,特別是食品安全和傳染病防治工作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保障嚴重不足[9];(2)學校醫務人員編制嚴重不足,缺乏衛生防病的組織和制度建設,教師和校醫缺乏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基本知識[10],及時報告的意識還不夠強,漏報、遲報及報告不規范的現象仍不少見[11];(3)教育與衛生部門缺乏有效溝通,職責分工尚未完全清晰明確;(4)學校缺乏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的研究[12],工作管理仍然限于文件、會議等表面形式[9],未能及時解決機制不暢的問題。

為此,要進一步提高各級領導的認識水平,加強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建設,強化落實各項衛生防病的措施保障;理清教育與衛生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教育部門與衛生部門的合作機制[10];積極解決醫務人員配備及人員經費不足問題,強化對醫務人員以及教師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2],積極組織開展學校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的學習;加強學生健康教育力度,定期開展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13];重視經常性的衛生監督[14],努力建立和完善學校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運行機制和評估體系。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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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1)萬用表的檢查方法。萬用表是一般檢修人員檢修發射機的常備儀器。用萬用表測量電路中心的電壓、電阻及電流,并與正常值比較,然后進行必要的線路分析,往往能較快的找到故障的原因。萬用表檢查通常是對直流電壓、電阻、直流電流的檢查。①直流電壓的檢查。在采用萬用有檢修發射機的情況下,采用直流電位檢查可以說是最為簡捷、快速、有效。很多故障根據所測量的有關直流電位與正常值的比較,以過理論分析可以較快地判斷故障部位及元器件。②電阻檢查。通常是在關機狀態下進行的。它的主要內容是測量交流和穩壓直接電源的各輸出端的對地電阻,以檢查這些電源的負載有沒有短路或漏電,測量開關電源調整管,功放管的集電極對地電阻,以防止這些晶體管可連接這些晶體管的集電級的元器件對地短路或漏電,測量集成電路各腳和懷疑有故障的晶體管對地電阻,以判斷集成電路、晶體管或這些元器件是否損壞或漏電,直接測量故障元器件,以判斷這些元器件是否損壞。③直流電流檢查。在發射機中,這種方法常用于檢查開關穩壓器電源輸出的直流電流和各單元電路的工作電流,尤其是功放器的工作電流。電流檢查對于查明故障電路的晶體管、集成電路、電容器、電路板等元器件的漏電或靜電有很大影響。

(2)示波器檢查法。波形檢查主要是檢查編碼器、調制器及頻率合成器等有關電路件的測試點及各單元電路間的接收處波形。在進行波形檢查之前,必須事先知道被測點的正確波形,利用示波器所測得的開關、幅度、寬度及周期與正確的波形相比較,就可以確定故障所在的部位。

(3)故障電路的推斷。調頻發射機的信號流向為音頻信號進入立體聲編碼器、到調制器,到ALC及保護電路,到前置功放,到末級功放,到檢測器,最后送入天線。根據故障現象能推斷出故障電路。

二、下面就簡單地列舉幾個。

①入射功率下降或無功率,檢查激勵器的輸出與功效輸入口連接是否可靠;檢查反射功率表的讀數是否過大,檢查激勵器輸出功率是否下降;②某一路或某幾路功放電流下降或無電流,檢查波段開關的簧片接觸是否良好,檢查輸出功率是否下降;③輸出功率下降,末級功放電流增大,檢查負載反饋系統,反射保護電路,檢查前置功放,若好,再查末級功放;④輸出功率及功放電流突然增大,檢查ALC控制電路,檢查負載反饋系統,反射保護電路。

三、預防性檢修

篇6

關鍵詞:雙流縣 自貿經濟 建設

中圖分類號:F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6)02-0071-02

四川高度關注和積極探索內陸省份自貿區建設,謀劃以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為契機,積極爭取設立與上海自貿區錯位發展的科技型內陸自由貿易區,加快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在西部集聚,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跨越式發展。省委《關于在我省成都市部份區域學習借鑒中國(上海)自貿區經驗的方案》,提出在成都部分區域學習上海自貿區經驗,探索發展自貿經濟。雙流航空港、空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和綜合保稅區就是四川省和成都市建設自貿區的一個重要的平臺。雙流是成都“三中心”“一樞紐”的重要組成部份,是向西向南開放合作的貿易通道,也是“絲綢之路經濟帶”、“長江經濟帶”的重要一環,同時作為全國城鄉統籌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和剛剛確立的全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制度創新和配套改革上可以先行先試。如何充分利用比較優勢錯位發展臨空自貿經濟,抓住機遇提高區域開放型經濟水平、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促進自身經濟與國際高度融合,是當前的一個重要的課題。

一、基礎與現狀

1.基礎和優勢

雙流縣具有發展臨空自貿經濟建設自貿區的良好基礎。

首先是區位和空港優勢。雙流機場作為我國內陸和中西部首位機場,已成為引領中國中西部、輻射世界的國際航空樞紐,是我國中西部地區首個進入全球前50位的機場。雙流國際機場正在“量質并進”的快速發展,其通航城市數量、國際及地區航線數量,都居我國中西部地區第一。

第二是自貿平臺和口岸優勢。雙流是中西部地區唯一同時擁有“樞紐機場”、“綜保區”、空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縣域地區,是中西部地區發展臨空自貿經濟最具備條件的區域。雙流是成都“三中心”“一樞紐”的重要組成部份,是向西向南開放合作的貿易通道,也是“絲綢之路經濟帶”、“長江經濟帶”的重要一環,同時也是剛剛確立的全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的重要區域,在制度創新和配套改革上可以先行先試。

第三是產業基礎較好。經過多年的“工業強縣”建設,雙流縣已經初步構建了以先進制造業為主導、以臨空服務業為引領、以都市現代農業為基礎的現代產業體系,在過去的新能源、生物醫藥、綠色食品、機械加工、新型材料等傳統優勢產業基礎上,大力培育以新興電子信息和航空制造維修為重點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也初見成效。雙流縣在全國縣域經濟與縣域基本競爭力百強縣中的排序也大幅提升,目前為第13位。

第四是科研和創新資源豐富。雙流擁有在中西部縣域地區首屈一指的科技創新和人才資源優勢。目前,縣內聚集了中科院光電所等30多個科研機構和四川大學等7所高等院校,高層次人才總量居全市第二;西航港開發區成為國家科技興貿創新基地。近年來,我縣以增強創新能力為核心,開展廣泛合作,建設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平臺,積極培養和引進科技創新人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如:

深度對接國家“互聯網+”行動計劃,構建“產學研政企金”協同創新體系,與中物院、電子科大、香港城市大學、核動力研究院、清華科創大學、成都信息工程大學等50多所大學及科研院所共同打造了天府新區大學科技創新園。現已初具規模,并聚集各類研發平臺102個,其中國家級24個,這為發展高端新興服務業提供了智力保障。

同時,雙流還面臨著越來越廣闊的科技創新的宏觀有利環境。9月初四川被納入全國首批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雙流必然是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前沿和主陣地,將得到在全面創新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政策紅利,可以更加全面深入的試錯和探索解決創新驅動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著力從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促進科技與經濟融合、激發創新者動力和活力、深化開放創新等方面,開展改革探索,將對雙流“創新驅動”發展轉型帶來巨大的牽引帶動作用。

2.探索和創新

2.1借鑒上海自貿區經驗,積極探索和創新

雙流縣于2014年10月出臺“學習借鑒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經驗的實施方案”,主要在以下領域進行了探索:

區港聯動通關一體化。將航空口岸功能延伸至綜保區,實施海關和檢驗檢疫“一次申報、一次檢驗、一次放行”監管試點。“區港聯動”使機場和綜保區的通關能力、物流效率得到明顯提升,同時有效支持綜保區企業發展,進一步發揮了綜保區對產業集群式發展的促進和對外貿的拉動作用。

創新商事登記制度。已完成取消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等。在學習上海自貿區經驗的過程中,雙流縣也結合自身實際,進行了一些探索和創新,如在創新商事登記制度方面,放寬了縣域企業住所登記限制。

拓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功能,積極推進跨境電子商務及電子商務,推動融資性租賃行業發展,積極引進融資租賃類公司,支持其開展飛機租賃、大型設備租賃等業務,并使用外幣結算。

此外,在推進更加便利的海關監管制度,實施更加便利的檢驗檢疫制度,開展有利于臨空經濟發展的金融業務、建立跨境電子商務結算制度等方面,雙流縣也都進行了積極探索。

2.2大力發展臨空經濟

雙流的發展定位“天府科技衛星城、國際空港自貿區”非常鮮明地凸顯了臨空主題。雙流縣多年的發展也打造了實力雄厚、富有生機的臨空經濟發展載體。如:空港高新技術開發區早已成為全省全市重要的產業功能區;雙流的主導產業體系中臨空特色在不斷增強,以新興電子信息、新能源、生物產業、高端裝備制造等為代表的臨空先進制造業和以航空樞紐服務、臨空物流、臨空商貿等為代表的臨空高端服務業迅猛發展,經濟外向度不斷提高。2014年雙流縣臨空經濟產業總規模突破2160億元;外貿進出口46.3億美元、出口34.6億美元,均居全市第2位,實際利用外資2.4億美元。

為積極促進自貿經濟發展,雙流縣正在積極加大對上海自貿區可復制經驗的試點,著力推進投資管理、金融服務、貿易監管以及事中事后監管等制度創新;不斷強化航空樞紐地位,鞏固提升口岸平臺功能,爭取設立更多專業指定口岸,加快匯聚融資租賃、保稅貿易、跨境電商以及通用航空等臨空經濟相關業態。

二、問題和不足

1.水陸空大通關系統建設不足

雙流縣地處內陸地區,不靠江、不臨海、不沿邊,面臨開放口岸較少、區域轉關較難、通達效率偏低等諸多難題;與青白江鐵路樞紐港、宜賓和瀘州水運港都有較遠距離,未形成綜合交通運輸優勢。地理位置先天缺陷、大通關系統建設相對滯后以及多式聯運體系欠缺,導致了運輸成本較高、通達效率偏低。

2.空港優勢和綜合保稅功能開發不夠

一方面綜合保稅區輻射作用較小。按照自貿區可復制、可輻射的要求,我縣綜保區輻射作用還未得到體現;區內龍頭企業仁寶、緯創未形成真正的產業鏈;受到區位環境的制約,區內產品展銷中心影響力不高。另一方面雖然擁有雙流國際機場和綜保區等優勢,但因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優惠政策較少,貿易、投資便利化和金融國際化程度不高,對外商的吸引力不夠。此外,綜合保稅區還存在著對外貿易結構不優、產業競爭力不強、國際金融基礎相對較差等問題。

3.行政審批效率不能適應需求

行政效率是目前投資考慮的重要因素,經過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和精減審批事項,雙流的效率有較大的提高,但相較于高新區和天府新區直管區,其行政效率仍有待提高。在正常情況下,投資者在雙流投資須與多個部門接觸,在提交眾多紙質文件并經過相當復雜的程序以后才能獲得投資核準和頒發證明,延緩了投資進程,影響其投資積極性,削弱了我縣在發展自貿經濟方面的競爭力。

4.科技和創新含量不高

我縣臨空自貿經濟以中低端的傳統制造業、服務業為主,在增長動力上還是依靠資金、土地、物資的要素拉動,科技和創新含量不高,缺乏強勁的核心競爭驅動力。在當前資源要素制約趨緊、環境保護呼聲趨強、發展空間趨窄的情況下,以要素投入、投資拉動為主要手段,既不符合轉變發展方式的需要,也不可持續。

三、對策和建議

1.積極爭取先行先試,以更寬廣的開放和改革推動臨空自貿經濟發展

一是爭取將空港自貿經濟作為成都內陸自貿區的重要組成部份,重點突出空港特色。二是爭取政策的支持。建議爭取出臺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推動自貿經濟的發展;在土地政策上,積極爭取用地指標單列政策;適度降低服務業用地價格,推動現代服務業快速發展。繼續跟進飛機融資租賃產業扶持政策,在跨境融資、外匯管理、海關監管及稅收扶持等方面,暢通渠道、簡化流程、優惠稅率,為飛機融資租賃產業創造更加開放的發展空間。三是要積極在多個領域爭取先行先試。比如按照差異性、互補性原則,盡快出臺本地臨港經濟區的負面清單,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將外商投資項目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試行“先照后證”登記制,健全完善年度報告公示制以及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備案制等管理措施,不斷創優投資貿易環境。四是實現金融產業創新。建議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前提,積極爭取省、市人行在綜保區雙流園區、空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內推廣上海自貿區金融方面的先進經驗,適時引進外資銀行,打通境內外資金流通渠道,充分利用人民銀行雙流支行恢復外匯管理職能這一契機,簡化外匯管理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率先開展人民幣跨境使用、企業境外融資、跨境互聯網結算等領域的改革探索,助推成都金融領域開放創新,為成都打造西部國際金融中心提供支撐。

2.規劃先行,優化臨空自貿經濟空間布局

一是前瞻性開展臨港自由貿易經濟的專項研究,著力構建臨空自貿經濟空間布局,爭取將涵蓋雙流國際航空樞紐綜合功能區8個海關特殊監管場所及空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空港貨運站、國際快件中心的區域,以及綜合保稅區區域納入成都自由貿易區申報范圍,爭取將雙流的主導產業、重點區域納入省、市發展重點。二是抓緊對臨港自貿經濟核心圈土地進行調規,爭取對臨港自貿經濟核心圈機場兩側已經具備建設條件但屬有條件建設的區域盡快用紅斑覆蓋,對已簽約入駐的重大產業化項目及時給予用地指標支持,確保項目引得進、落得下、建得好,逐步形成臨空自貿產業化項目集群。

3.夯實承載自貿經濟發展的支撐平臺

完善功能平臺,著力增強臨空自貿經濟承載能力。一是優化口岸平臺。大力拓展各類專業口岸,確保空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和國際快件中心盡快運營。圍繞提升口岸配套水平,配合做好國家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試點城市申報,加速完成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和銷售平臺方案設計,大力引進國際金庫交割倉等國際貿易類項目,切實為雙流發展自貿經濟提供堅實的平臺和產業支撐。二是提升樞紐優勢。加快建設雙流綜保區與青白江鐵路運輸口岸的專用鐵路建設,促進雙流產品通過蓉歐新鐵路走進國際市場。加強與宜賓水運港的直通,探索岷江彭山江口港融入長江水運通道的水路建設,減少企業進入國際市場成本。不斷加密國際國內航線網絡,持續擴大雙流機場輻射范圍。支持國際國內貨物通過雙流機場集散,加快建成亞歐貨運轉運中心,加速推動航空樞紐服務向亞洲及歐美地區拓展,全面鞏固提升雙流機場的航空樞紐地位。三是加強行政體制改革。對縣級政務中心進行優化整合,簡化流程,優化程序,大力開展并聯審批和代辦審批業務,方便企業辦事和服務。對臨空自貿經濟區內,著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加快推動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后監管。四是提升通關效率,真正實現“一線管住、二線放開”。

4.推動臨空自貿經濟規模擴大和產業升級

一是要按照自貿經濟通行的慣例引進企業,實現高起點、高標準、高品質規范發展。一方面要面向境外做強加工制造業,同時,也要面向內地做強國外品牌的銷售等現代服務業。二是大力引進具有自主研發能力的配套項目,重點培育研發設計平臺和企業總部,促進產業鏈向價值鏈高端延伸。三是依托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突破出口加工貿易局限,大力發展保稅消費、保稅金融、保稅展示、保稅醫療、保稅培訓等服務產業,主動拓展進口水果、糧食、肉類、汽車、保健品、酒品、化妝品等國際貿易,積極探索保稅維修、融資租賃等新興業態。四是大力打造臨空經濟“升級版”,依托雙流國際機場及周邊區域,大力發展自貿經濟新興業態,著力培育保稅出口加工、保稅維修、國際采購與分撥、國際商品展銷、保稅創新研發、國際金融、人民幣離岸業務、國際醫療健康服務、國際教育培訓等自貿業態,整體提升臨空自貿經濟發展規模和產業升級。

篇7

臨床資料

用單純隨機抽樣的方法,從2004年6~10月和2010年6~10月調查摸底的理發店(城區范圍內)中抽取部分業戶。現場調查衛生許可證、健康合格證明持有情況;是否有皮膚傳染病顧客專用理發工具;是否配備消毒設施。微生物檢測按GB/T17220-998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技術規范,每戶理發店抽取臉巾1份、理發推子1份、理發刀或剪1份(2個刀或2個剪為1份樣品)共三份。檢驗方法按GB/T18204.4-2000,GB/T18204.6-2000,GB/T18204.7-2000進行檢驗。臉巾按GB9666-1996《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以細菌總數<200cfu/25cm2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理發工具,以未檢出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結 果

衛生許可證持有情況:2004年(創衛前)共抽取150戶,取得衛生許可證的54戶,持證率36%;2010年(創衛后)共抽取120戶,取得衛生許可證的114戶,持證率95%,衛生許可證持證率差異有統計學意義(X298.71,P<0.01)。

健康合格證明持有情況:2004年(創衛前)共調查從業人員172名,取得健康證明而從業的73名,持證率42.4%;2010年(創衛后)共調查143名,取得健康證明而從業的138名,持證率96.5%,健康合格證明持證率差異有統計學意義(X2103.18,P<0.01)。

皮膚傳染病患者專用理發工具:2004年(創衛前)調查的150戶理發店中,有皮膚傳染病患者專用理發工具的21戶(14%);2010年(創衛后)調查的120戶理發店中,有皮膚傳染病患者專用理發工具的78戶(65%);二者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X274.67,P<0.01)。

消毒設施配備:2004年(創衛前)調查的150戶理發店中,配備消毒設施的有23戶(15.3%);2010年(創衛后)調查的120戶理發店中,配備消毒設施的有105戶(87.5%);二者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X2139.25,P<0.01)。

微生物檢測情況:2004年(創衛前)共調查150戶抽取樣品450份,合格166份,合格率為36.9%;2010年(創衛后)共調查120戶抽取樣品360份,合格154份,合格率為42.8%;二者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X22.90,P>0.05)。

篇8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貫徹落實《市委關于開展經濟發展環境服務保障年活動的實施意見》,創建最有發展環境為目的,加快建立責權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系,努力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清理整頓執法資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活動,努力實現以下目標:一是明確執法主體資格,規范執法程序;二是提高行政執法人員規范執法、公正執法的責任意識,樹立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理念;三是行政執法有關制度進一步健全,多頭執法、重復執法、權責不明的現象得到糾正。

三、工作任務

1、明確執法主體。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實現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規定,對照市政府法制局檔案,確定我局有行政執法資格的部門是法規監察股。

2、確定行政執法人員。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法規監察股中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必須為行政編制或事業編制,并將執法人員名單上報監察局。

3、明確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人員在處理糾紛、案件過程中必須依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土地政策、文件等,使執法依據有法可依,可將相關條文進行公開公示,并隨時公布最新執法依據。

4、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我局執法程序一般為:群眾舉報或隨時巡查發現可疑占地情況詢問當事人有無正當用地手續未辦理手續的,進行立案,如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收并處罰款,責令限期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對非法建筑物進行拆扒,對破壞土地的責令恢復土地現狀。對處理結果形成卷宗,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四、工作步驟

1、按照市紀委監察局、市政府法制局的要求,在制定本局的《清理整頓執法資格規范執法行為工作方案》后,對執法人員召開會議,下發文件,要求執法人員必須規范行為,照章辦事。

2、在執法檢查過程中設立投訴電話,對群眾反應的亂執法、野蠻執法等行為進行整改處理,并將舉報情況和處理結果向社會公示,報監察局、法制局備案。

3、請市紀委監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對我局清理整頓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如果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被投訴,將進行嚴厲查處,絕不姑息遷就。

五、有關要求

篇9

“十二五”期間,上海正處于“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由于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社會矛盾呈現多樣多發的態勢,使城市管理面臨著諸多新情況、新問題,給社會和諧穩定帶來了新挑戰、新壓力。上海城管執法系統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建設國際經濟、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總體目標,以建設“法治城管”為抓手,不斷創新執法思路理念、方法手段和制度機制,不斷完善城市管理法制保障,不斷提升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有效維護了國際大都市的城市環境、管理秩序和文明形象,有力促進了城市運行安全與社會和諧穩定。

一、正確認識城市管理面臨的新挑戰

近年來,隨著上海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深入推進,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多樣化、社會心態復雜化的現象日益凸顯,在治理無序設攤、違法搭建、黑車、群租等城市公共管理領域,容易誘發社會矛盾的觸點增多、燃點降低,給城市正常運行和社會管理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目前城市管理領域主要存在五方面的突出問題。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

當前,城市公共管理的一些重點領域、重要環節還存在立法相對滯后、法律法規缺失的問題,例如在國家層面至今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專門法律法規,城管執法部門通過“借法執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導致工作實踐中“執法體制不順、執法職責不清、執法規范不明、執法監督不力”等問題日益突出。另外,一些城市管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還比較原則,操作性還不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治理違法建筑、非法小廣告、無序設攤等執法效能。

(二)執法程序不規范

對照新頒布實施的《行政強制法》以及《上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上海市各級城管執法部門還存在管理體制不順暢、執法程序不完善、執法行為不規范、自由裁量空間較大、執法隨意性較強、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夠高等問題,執法公信力和透明度需要進一步提升。2010年4月13日,松江九亭城管協管員與當事人發生摩擦,引發社會,不僅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也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

(三)執法力量不匹配

由于大量外來人口導入,上海人口總量呈集聚和不斷擴大趨勢,2?300多萬常住人口、近1?000萬外來常住人口以及大量流動人口給城市正常運行帶來了巨大的壓力。特別是在城郊結合部、大型居住社區,大量外來人員以及本地部分下崗失業人員通過無證占道設攤、兜售小商品、運營黑車等謀生,導致城市管理任務日益艱巨繁重。但由于受到基層城管分隊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限制,目前嘉定、奉賢、松江、閔行、浦東等區部分城鎮城管執法隊員配置還不足10人,而城鎮常住人口有二三十萬,現有執法力量難以實現有效的管理和服務,往往出現“小馬拉大車”局面,導致城郊結合部地區成為城市環境、社會治安問題的高發地區。

(四)執法協作不緊密

城市管理離不開政府相關部門、司法部門的協同配合,離不開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參與。目前,在城市運行管理中,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力量整合、聯勤聯動的效應還未充分發揮;在打擊非法收運地溝油、食品加工黑窩點等涉及廣大市民群眾身心健康問題的違法活動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還不暢通,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如何有效整合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能、增強執法威懾力,還需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和改進。

(五)執法環境不理想

近年來,城管執法隊員在依法查處違法搭建、非法小廣告、無序設攤、非法收運地溝油等工作實踐中,由于觸及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暴力抗法現象逐漸增多,一些地區的相對人甚至向“家族式、團伙化、地域化”等黑惡勢力發展,公開對抗正常執法,辱罵、威脅甚至毆打城管執法隊員。2008年至2011年,全市城管執法系統共發生暴力抗法6?100余起,2?600多名執法隊員受傷,其中90多名執法隊員受重傷。2010年1月,虹口區一名市容協管員在地鐵口勸阻違章設攤,被一小販刺死。另外,一些新聞媒體對城管執法工作缺乏客觀公正報道,有些甚至是完全失實的負面報道,導致城管形象“妖魔化”;一些市民群眾對城管執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

二、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規體系

現代法治文明社會,城市管理的核心是依法管理。隨著上海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市民群眾法治意識、權利意識、監督意識、環境意識的不斷增強,城市管理的任務越來越艱巨繁重、復雜多樣。如何保持城市環境的整潔有序、城市運行的平穩安全、市民生活的和諧安定,關鍵要有一整套嚴格、具體、周密、完備的城市管理法律體系作支撐和保障。

(一)完善城市管理法律體系

為解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專門法律缺失問題,從高階位的法律層面來理順城管執法體制、規范城管執法行為、提升行政效能,2010年下半年,上海市城管執法局在市人大法工委、城建環保委、市政府法制辦等指導幫助下,正式啟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草案)》調研起草工作。歷經近兩年的努力,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于2012年4月19日表決通過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并于7月15日正式施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健全了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制度,明確了城管執法體制、執法權限、執法規范、執法協作、執法監督等規范,將有力地促進城管執法人員嚴格執法、公正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有效地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水平。另外,還應按照城市管理的新形勢新任務,加快修訂完善治理違法建筑、地溝油、非法小廣告等法規規章,使城市管理法律體系更具完整性、協調性、現實性和操作性,切實解決好城市管理中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問題。

(二)完善城市管理制度規范

新頒布實施的《行政強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對規范城管執法行為、提升城管執法效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這兩部法律法規,上海市城管執法局注重建章立制、強化制度管理,研究制定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16個配套性文件,細化完善了執法程序、執法規范、隊伍管理等制度規范,使法律法規更具操作性,確保城市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深入推進城管執法規范化

面對當前社會管理特別是城市管理領域存在思想輿論統一難、各方利益協調難、矛盾糾紛化解難、流動人口管理難等新情況,政府部門原有的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和政策措施管理城市的辦法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必須努力實現由單一的行政手段向綜合運作法律、政策、經濟、行政、教育等手段的轉變,必須進一步強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堅持規范履職、文明執法,善于運用法律思維、法律手段解決城市管理難題頑癥,把城市管理納入法治化的軌道。

(一)嚴格規范執法主體

認真貫徹落實《行政強制法》,理順了市、區縣、街鎮三級執法管理體系,明確了區縣城管執法局的執法主體資格,完成了區縣城管監察大隊的更名以及“三定”工作,確保執法主體符合法定條件。針對城郊結合部、大型居住社區城管執法力量嚴重不足、相關部門聘用的大批協管員違規執法等問題,一方面增加城管執法編制,在市委、市政府的關心支持下,全市各郊區縣、大型居住社區將增加1?200多個城管編制,重點調整充實一線執法力量,確保執法力量與城市管理的任務相匹配,確保執法人員身份資格符合法定要求。另一方面清理整頓協管員隊伍,嚴格協管員管理考核,堅決避免協管員違規參與執法,避免協管員穿著仿冒城管執法制服,維護好城管執法隊伍社會形象。

(二)嚴格規范執法程序

按照《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以及《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界定執法權責、優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環節、規范執法行為,著重建立健全五方面程序規范:即嚴格規范調查取證行為,避免釣魚執法事件發生;嚴格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避免執法不公正不公平;嚴格規范行政強制執行程序,避免亂作為不作為;嚴格規范扣押物品保管和處置,避免損害當事人的權益;嚴格規范執法信息公開內容和流程,避免執法不公開不透明。通過嚴格規范執法程序,保障行政執法過程公正、透明、可監管,提升執法公信力,做到取信于民。

(三)嚴格規范執法行為

制定《上海城管執法人員行為規范》、《上海城管執法督察考核辦法》等管理制度,明確要求城管執法隊員必須遵守“著裝、儀容、舉止、用語、執勤、辦案、廉政”等七方面的行為規范,嚴格要求隊員在執法工作中必須做到“五在先”(敬禮在先、亮證在先、告知在先、勸導在先、教育在先),逐步實現執法工作由“簡單驅散型”、“單純處罰型”向“勸導教育型”、“綜合服務型”的轉變。同時,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執法責任追究保證金、政風行風評議、公眾滿意度測評等規章制度,對日常執法督察發現、市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反映的“不作為、不規范、不文明”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過錯責任,從而推動廣大城管執法隊員自覺依法行政、依法執法,整體提升了城管隊伍文明規范執法的水平。

(四)著力提升執法效能

針對當前社會轉型期、矛盾凸顯期的特點,城市管理要在法治的框架體系下,不斷創新執法理念、方式和機制,統籌兼顧社會不同階層、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統籌兼顧城市秩序與城市活力、城市形象與民生保障的關系,最大限度維護城市安全有序,最大限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針對無序設攤管理難題,各級城管執法部門積極探索、以人為本、化堵為疏、標本兼治,逐漸走出了一條“民意主導+執法管理”的治理新路,有效化解了執法沖突和社會矛盾。對居民確有需求的早點、蔬菜、修配、小百貨等攤點,充分挖掘利用中小道路、待建工地、社區活動場所等資源進行疏導,既為社區居民提供了生活便利,又從源頭上解決了馬路設攤亂象,也促進了社會就業與民生改善。全市現有各類設攤疏導點1?000余處,共疏導攤位6萬余個,取得了良好社會效益。另外,積極探索和推行了“首違不罰”、“特殊對象物品不暫扣”、“困難群體人性化疏導”等工作機制,提升了柔性管理、文明執法的水平,實現了執法效果與社會效益的統一。

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社會協同機制

城市管理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既要統籌規劃、整體推進,更要整合資源、合力推進。面對上海城市管理任務日益艱巨、管理手段較為單一、執法力量相對不足等實際情況,要加強頂層設計、制度創新,積極探索城市管理聯勤聯動新模式新機制,努力實現從“部門單打獨斗”向“部門協同、公眾參與”轉變,充分整合社會各方資源,形成執法管理合力,共同提升城市長效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聯勤聯動機制

認真總結、固化迎博辦博期間城市管理“條塊結合、多方協同”的工作經驗,推動全市各級城管執法部門積極主動融入區縣、街鎮的“大聯動”、“大聯勤”工作體系之中,提升行政執法效能和城市管理水平。閔行、嘉定、長寧、楊浦、徐匯等區探索構建了“管理力量大整合、社會服務大集中、信息采集大平臺、矛盾隱患大排查、社會治安大聯防、行政執法大聯動”的聯動機制,發揮了條塊資源優化組合效應,實現了執法管理效能倍增,有效破解了違法搭建、非法收運地溝油、偷亂倒渣土、非法小廣告等一大批社會管理難題頑癥,確保了城市平穩有序運行,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二)建立健全“兩法”銜接機制

打擊非法收運和處置地溝油、非法食品加工黑作坊、無證行醫、散發張貼非法小廣告、兜售假冒侵權商品等違法行為,僅僅依靠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難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嘉定、寶山等區探索構建“兩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衛生、食藥監、工商、城管等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檢察院建立了信息共享平臺、聯席會議、案件移送等工作機制,在整合執法資源、加強執法保障、及時有效收集固定證據、提高案件查辦效率、準確有效打擊違法行為、增強執法威懾力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應在全市各區縣總結推廣嘉定、寶山兩區的試點經驗,建立完善“兩法”銜接機制,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科學化水平。

篇10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民,是指戶籍為農業戶口的公民。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農民負擔是指農民繳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和依照第一條所列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村提留、鄉統籌費、勞務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批準的費用。除此以外,要求農民無償提供任何財力、物力和勞務的,均為非法行為,農民有權拒絕、舉報。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鄉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日常監督管理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集資、罰款、設立基金、募捐、攤派等情況進行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協助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貫徹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檢查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

(四)審議村提留、鄉(鎮)統籌費、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檢查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各種基金、發放的牌照、證件、簿冊、組織農民參加保險、服務性收費等社會負擔項目的合法性;

(六)受理有關農民負擔問題的舉報和申訴;

(七)調查處理有關農民負擔的案件;

(八)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加重農民負擔的文件和項目。

第八條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內容:

(一)本市所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項目是否合法;

(二)農民個人每年直接繳納的村提留和鄉(鎮)統籌費的總額,是否超過上年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五,其中鄉(鎮)統籌費是否超過總額的二分之一;

(三)村提留、鄉(鎮)統籌費實行統算統收、定項限額、預決算審批、定期公布、農民負擔明白卡等制度的實行情況;鄉(鎮)統籌費由鄉(鎮)農經站一本帳統收統支,村提留由鄉(鎮)農經站監督管理專款專用的執行情況;

(四)農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五)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設立基金、發放牌照、證件、簿冊、發行有價證券、報刊書籍、組織農民參加保險是否符合《*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六)農用水費、農村電費是否符合《*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七)對農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罰款或沒收財物,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八)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執行公務所需經費有無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攤派;

(九)在鄉(鎮)建立機構配備人員,所需經費有無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攤派;

(十)企、事業單位面向農村服務性收費是否合法;

(十一)惠農政策是否落實;

(十二)其它應予監督的事項。

第九條農民人均純收入,以國家統計局批準、農業部制定的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報表和計算方法統計的數字為依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提留、鄉(鎮)統籌費的提取、使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條縣(市)、區須在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農民負擔的決算情況、本年度預算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受理下列案件:

(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直接檢查發現的;

(二)群眾舉報、申訴的;

(三)上級主管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

(四)新聞單位披露、經查證屬實的;

(五)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移送和下一級有關部門上報的;

(六)違法單位或個人自查自報的;

(七)依法應予復議的;

(八)其他應當受理的。

第十二條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案件,按《*市行政執法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使用的執法文書,由*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后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退回多收資金或財物,對其單位處以非法所得款額一倍的處罰;對主要負責人員和直接責任者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要提請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預算方案未按《*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規定》規定的程序通過,即向農民收取村提留或鄉(鎮)統籌費的;

(二)擅自擴大鄉(鎮)統籌費提取比例的;

(三)擅自擴大農民勞務負擔或強制農民以資代勞的;

(四)向農民收取的村提留和鄉(鎮)統籌費超過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百分之五的;

(五)在村提留和鄉(鎮)統籌費內另立項目或擴大使用范圍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后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退回多收資金或財物,賠償損失,并處以非法所得款額二倍的處罰;對主要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者處以三百元至六百元的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要提請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農業部制定的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報表和計算方法,虛報農民人均純收入的;

(二)強迫農民接收有償服務,加重農民負擔的;

(三)違反自愿原則,向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募捐或要求贊助的;

(四)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攤派在鄉(鎮)設立機構或者配備人員所需費用的;

(五)擅自增加農產品定購任務或克扣、截留糧、棉、油預購定金和平價供應農用物資的;

(六)未經合法程序批準擅自向農民收取牌照、證件工本費的;

(七)擅自提高農用水費、農村電費標準及加收其他費用的;

(八)未經法定程序批準,擴大范圍,提高標準向農民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的;

(九)在收購農產品時壓級壓價或擅自代扣其他款項的;

(十)對農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超范圍、超標準收稅的;

(十一)未經法定程序批準,在農村集資、設立基金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的,由行政監察機關處理;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侮辱、威脅、毆打依法執行職務人員的;

(二)對抵制、檢舉、控告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貪污、盜竊、挪用村提留和鄉(鎮)統籌費的;

(四)因非法加重農民負擔而釀成惡性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