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工和童工傷亡處理意見
時間:2022-12-08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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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非法用工單位的職工和用人單位的童工獲得相應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9號)等規定,現對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非法用工單位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
二、非法用工單位職工或者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發生事故傷亡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救治。非法用工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或童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事故傷亡賠償判定申請;非法用工單位或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事故傷亡賠償判定申請的,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事故傷亡賠償判定申請。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賠償判定申請,并作出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判定。賠償判定應當參照《工傷認定辦法》規定的程序作出判定結論。非法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對賠償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傷者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參照國家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作出。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結論為最終結論。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單位承擔。
五、非法用工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生效的次月,按照原勞動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六、非法用工單位有勞動用工行為或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介紹童工就業行為的,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三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直接受益人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予以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并及時通報工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七、非法用工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按照本意見第五條規定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立案,經查證屬實的,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發現前款規定的投訴人與非法用工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就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有關費用的數額存在爭議的,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投訴人請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非法用工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八、非法用工單位與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發生的勞動爭議,或者用人單位與傷殘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及時立案受理,依法從快處理。
九、非法用工單位與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非法用工單位或者其投資人、直接收益人為當事人。非法用工單位列為當事人的,可以用其經營字號、商業品牌、對外使用的稱號(應注明未經依法登記、備案),以及原營業執照、登記、備案的名稱(應注明被依法吊銷或撤銷登記、備案)作為名稱;以主要經營者(或投資人、直接受益人)作為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主要生產經營場所作為住所地。
十、非法用工單位與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發生的勞動爭議,有單位經營形態的,由單位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單位經營形態不明確或無經營形態的,由出資人或者直接收益人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出資人或者直接收益人且不在同一轄區的,多個出資人或者直接收益人住所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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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單位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