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資支付意見

時間:2022-05-31 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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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資支付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了建立和完善建設領域工程款和農民工資支付的長效機制,維護建設市場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確保從源頭上防止產生新的拖欠,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就規范我市建設領域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責任,全面防范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一)市政府成立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市長任組長,主管建設和勞動保障的副市長任副組長,主要負責全市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組織領導工作。工程款清欠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農民工工資清欠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縣(市)、區政府對本轄區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全面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資金籌集以及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支付管理工作。政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建設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市、縣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清欠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嚴禁政府投資項目由施工企業帶資承包建設,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不落實和未能提供有效資金來源證明的不予審批;建設單位要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應由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批;對違規造成的“超規模、超概算、超計劃”項目,要追究業主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政府投資項目決(結)算需財政評審或年度審計的,財政評審或審計報告應就工程款支付情況做出專題說明;對于評審或審計中發現的拖欠工程款問題,項目審批和主管部門應立即督促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對企業投資項目不能提供有效資金來源證明的不予批準;對有拖欠工程款記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償清工程欠款前,發展改革部門不予核準新的開發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允許其參加新開發項目用地的招標或拍賣,規劃部門不得為其新開發的項目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工業、交通、水利、教育、衛生、中小企業、信息產業等部門負責本行業投資項目的清欠和督導工作;各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負責所屬企業拖欠工程款工作;對政府投資項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按照“誰批準開工誰負責”和“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由項目行業監管部門負責清欠工作。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執行、工程進度款撥付、工程變更等環節實施監督,發現拖欠的,立即責令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三)各級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出借資質、掛靠經營、轉包和非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加強工程建設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帶資施工或支付履約擔保金的,發包人也必須向承包人提供給付工程款的擔保;施工合同和勞動合同要使用全省統一的示范文本;發包人應當自接到承包人結算書三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否則,按承包人結算書數額認定工程決算,支付工程款;發生質量糾紛而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屬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監督工程監理單位對質量責任予以區分認定;在辦理竣工備案時,須有承包人出具的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證明,沒有工程款支付證明的,視為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不得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嚴格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監管。對有拖欠工程款記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償清拖欠工程款前,不得為其新開發的項目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實行商品房預售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銀行設立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預售款優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加強預售資金使用的監管,對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業,不予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同時列入信用企業不良記錄檔案;對拖欠工程款情節嚴重的企業要降低或吊銷其房地產開發資質,并積極支持債權人對涉及拖欠的房產通過司法程序拍賣償還工程款。

土地、規劃、建設、房管、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門要聯合嚴厲打擊沒有任何手續的違法工程,杜絕違法工程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按照“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管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協助建設行政部門和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解決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受市勞動保障部門委托,市建筑工程勞務管理機構對市區內建筑業企業的勞動用工、勞動用工備案、執行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監督管理。

(五)司法部門要及時受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案件,簡化有關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減免有關費用。

(六)公安部門負責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和穩控工作,依法打擊欠薪逃匿、惡意討薪等危害社會的不法行為。

(七)信訪部門負責做好農民工上訪的勸返和化解工作,協調處置突發事件。

(八)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要監督指導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項目貸款使用的監管,嚴禁挪用信貸資金;要將拖欠工程款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借貸人列入信用不良記錄檔案,減少其投信額度或不予授信;要嚴厲查處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項目批準后抽逃、挪用資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為的建設單位及有關人員,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工會負責幫助指導建筑企業建立工會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長效機制,督促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二、規范建筑業責任主體市場行為和勞務用工管理

(一)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招標文件中明確施工企業支付勞務用工工資專項條款,加強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施工企業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拒不支付的,建設單位可以動用履約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并由施工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嚴禁建設單位違法將工程肢解發包或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組織或個人,因此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并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由建設行政部門依法追究總承包企業違法分包責任,記入不良信用檔案,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勞務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直接負責;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對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企業的勞動用工、工資發放等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企業未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三)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且超過約定期限*個月的,施工企業應停止施工,并向項目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報告;項目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應立即督促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況下,施工企業如擅自繼續施工,由施工企業對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承擔全部責任;因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誤和施工企業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建設工程難以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應協議解除合同,及時完成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工程決算和結算。否則,建設單位不得招標或未經招標使用其它施工企業續建工程。

(四)嚴格勞務分包合同備案管理。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沒有自有勞務作業人員或自有勞務作業人員不足時,必須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分包合同簽訂雙方應當在分包合同訂立后到當地建設工程勞務管理機構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備案手續;嚴禁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資質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由此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承擔全部責任,并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拒不支付且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建筑業企業辦理招投標手續和建筑項目竣工備案時,必須出具由建設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無拖欠工資證明,否則,建設行政部門不予辦理。

三、強化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制度保障

(一)農民工工資保障基金制度。建設單位在領取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必須按工程總造價款的1.5%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銀行將基金及利息返還建設單位。

建筑施工企業按其主項資金等級交存保障金,交存標準為: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企業50萬元;施工總承包二級和專項承包一級企業30萬元;專業承包三級企業10萬元;勞務分包企業交存5萬元。

建筑業企業交存保障金額度,應與誠信評價等級掛鉤。連續三年無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可向市建設局申請下浮50%的交存額度。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建筑業企業有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確需動用工資保障金的,應書面通知建設行政部門,建設行政部門經核實后,應在兩日內下達書面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建設行政部門告知建筑業企業從其存入專戶的保障金中先予墊付。同時將其情況記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并將相關情況通知項目業主。

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動用保障金的建設單位或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保障金之日起*天內,向市建筑勞務市場交存動用保障金數額的2倍保障金,否則,建設單位不得辦理竣工備案、不得建設新的項目。施工企業不得參與建筑市場建筑工程投標活動。

建筑業企業在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滿*個月以后,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實企業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簽署意見后,即可返還繳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建筑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和支付日期,按月向農民工本人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我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在建工程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拖欠項目變現工程款制度。建設單位因資金不足等原因無力償付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通過項目資產變現、轉讓部分產權或股權、以所欠工程款參資入股等方式償付工程款,該工程款優先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對政府投資項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設單位確屬無力償付,但又不宜通過以上方式償付的,由當地政府從本級財政用于建設的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各種政策性收費等)中予以償付。

(四)拖欠警告限制制度。對拖欠工程款一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一個月以上的施工企業予以警示,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三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解決的,不得參加新的建設工程發包和投標。

(五)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建設、勞動保障、公安、信訪和工商部門之間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將在解決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以信函的形式通報給有管理權限的職能部門。有關部門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進行調查核實,一經核實,嚴格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信息報告部門,不得延誤。

四、建立清欠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解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聯席會議制度。成員由市建設、勞動保障、公安、信訪、工商、司法等部門和市總工會、人民法院組成。聯席會議由市建設行政部門召集,平時每季度第一個月上旬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第四季度和下一年度春節前每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研究和協調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必要時由聯席會議決定隨時從相關部門抽調人員聯合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