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創業風險投資意見

時間:2022-05-20 09:18:00

導語:科技局創業風險投資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科技局創業風險投資意見

為吸引境內外創業風險資本,推動技術轉移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促進我省創業風險投資發展,根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20年)》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特提出本意見。

第一條創業風險投資是指向科技創業企業提供股權資本,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創業風險投資對高新技術走向市場、實現產業化,推動產業、產品結構的調整和升級,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大力支持創業風險投資事業,通過“政府資金引導,市場化運作,專家管理”的運作機制,促進企業、金融機構、個人和境內外投資機構等各類投資者積極從事創業風險投資和科技創業活動,建立和完善創業風險投資體系,推動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第三條鼓勵境內外機構、企業和個人在*建立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包括創業風險投資基金設立的機構、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創業風險投資管理公司和境內外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在*省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從事創業風險投資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四條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設立,并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均可享受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于未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政府支持的科技計劃及產業化項目的資金,累計超過其投資總額的60%的,可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境外和省外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在我省進行高新技術項目投資,但尚未在我省設立機構的,其項目也可比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共同設立*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該基金首期為8億元人民幣,通過與國內外具有優良管理能力和投資能力的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共同出資設立專業或區域性子基金,對科技創業項目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直接投資。*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參與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子基金的投資比例將不超過子基金注冊資本的40%。鼓勵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級開發區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積極引導和參與共同發起設立市級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

第七條設立*省創業風險投資補償資金。創業風險投資補償資金由省財政專項資金和創業風險投資機構自愿繳納的風險準備金組成。凡按投資額繳納一定比例風險準備金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在所投資項目失敗發生全額損失或所投資企業破產清算時,經認定可從創業風險投資補償資金中按照不低于所繳納準備金的數額給予補償。補償資金也可用于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貸款貼息和風險補貼。

第八條創業風險投資通過股權等方式,積極支持科技成果持有單位和個人進行高科技創業活動。凡獲得創業風險投資支持的創業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省各有關部門應優先列入我省的各類計劃項目予以支持。

第九條鼓勵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處于種子期的高技術項目和初創期的科技創業企業。對投資我省種子期的高技術項目和初創期的科技創業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創業風險投資補償資金將給予一定的風險補貼。

第十條創業風險投資可通過企業并購、股權回購和上市等方式撤出變現。國有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及其在其他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股份資金撤出須在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備案。鼓勵境內外創業風險資金撤出后繼續投資。

第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第十二條建立創業風險投資業績激勵機制。允許外商獨資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和中外合作創業風險投資機構,依據國際慣例制定內部收益分配機制和獎勵機制。在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收益分配中,屬于政府引導資金的部分可以讓利于其他境內外資金。

第十三條鼓勵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吸引專業人才,實現創業風險投資專家管理。對于創業風險投資機構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有3年以上創業風險投資經驗的管理人員,可依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人才引進。鼓勵省內外有豐富經驗和良好業績的創業風險投資專家在我省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就職,其任職可不受國家有關退休年齡的限制。為我省創業風險投資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專家,省政府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充分發揮*省創業風險投資協會的作用,協助創業風險投資機構開展工作;開展行業規范和服務標準的制定工作,建立自律機制;開展信息交流,促進業務聯系和合作;培訓高素質的創業風險投資專業人才。

第十五條*省發展與改革行政部門、科技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意見由省發展與改革行政部門和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