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裝配輔助器具補助意見

時間:2022-03-25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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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裝配輔助器具補助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意見》(中發[20**]7號),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環境,共享經濟社會文明成果,決定對我省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肢體殘疾人和聽力障礙兒童裝配輔助器具給予補助。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補助對象和條件

(一)補助對象

全省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持證下肢殘疾人及7周歲以下(含7周歲)聽力障礙兒童。

(二)補助項目

持證肢體殘疾人裝配下肢假肢和7周歲以下聽力障礙兒童配備助聽器。

二、經費來源和補助標準

(一)經費來源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二)補助標準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持證下肢殘疾人裝配下肢假肢按30%的比例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額每具大腿假肢為1200元,每具大腿假肢為600元。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7周歲以下聽力障礙兒童配備助聽器按30%的比例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額為1800元。

每5年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持證下肢殘疾人裝配的普通大腿假肢每具定補2000元,小腿假肢每具定補1000元,7周歲以下聽力障礙兒童配備助聽器每只定補2400元,平均每年分別補助400元、200元、480元。

三、補助辦法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對象,在指定裝配機構裝配假肢或助聽器,由各定點裝配機構收取裝配費用,開具發票,按規定即時結算與墊付補助對象補助款。各定點裝配機構匯總后每月或季度與各地新農合經辦機構計算已墊付資金。各地新農合經辦機構及時將墊付資金撥付至定點裝配機構。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受助對象,憑殘疾人證復印件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假肢裝配補助登記表》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助聽器驗配補助登記表》,按年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補助資金。

四、指定定點裝配機構

為保障裝配質量,有利于統一管理,持證下肢殘疾人假肢裝配和7周歲以下聽力障礙兒童配備助聽器驗配實行定點管理(首批定點機構名單見附件1)。非定點裝配機構裝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補助。

五、工作流程

(一)符合補助對象條件者持身份證或者戶口本、殘疾人證、參合(參保)證到省指定的定點裝配機構,填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假肢裝配補助登記表》(見附件2)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助聽器驗配救助登記表》(見附件3)。

(二)定點裝配機構為補助對象裝配輔助器具。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對象,按規定即時與定點裝配機構結算補助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對象,每年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補助款。

(四)各相關實施單位和組織,應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證明其工作真實性的相關材料。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聯席制度

建立由殘聯牽頭,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和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問題,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明確部門職責

1、殘聯:省殘聯前頭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定參合(參保)殘疾人補助政策,制定定點裝配機構準入與監管辦法,審定定點裝配機構,監管定點裝配機構服務質量與服務行為。市、縣(市、區)殘聯組織開展摸底調查,掌握本地肢體殘疾人和7周歲以下聽力障礙兒童基本情況,與衛生、勞動保障部門共同制定年度工作規劃。

2、衛生部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協助省殘聯制定參合殘疾人補助政策與監管定點裝配機構。各統籌地區衛生行政部門參與宣傳與落實殘疾人補助政策。

3、勞動保障部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受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收支管理工作,方便受助對象,及時補助殘疾人輔助器具裝配費用。

4、財政部門:負責做好對受助對象裝配輔助器具補助資金的管理和督察工作。

七、監督與管理

(一)定點裝配機構建立項目檔案,留存裝配對象殘疾人證復印件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假肢裝配補助登記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助聽器驗配補助登記表》,以備核查。

(二)定點裝配機構要確定專人管理,確保產品質量和裝配質量,統一價格,統一標識,提供優質服務等。

(三)市殘聯、衛生、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12月31日前要向省殘聯、省衛生廳、省勞動保障廳上報年度總結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假肢裝配補助匯總表》(見附件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助聽器驗配補助匯總表》(見附件5)。

(四)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要如實提供情況,對不按規定執行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嚴肅處理。

本實施意見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由省殘聯、省衛生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