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位崗設置管理意見
時間:2022-02-20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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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衛生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根據*結合衛生事業單位的特點,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醫院、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農村鄉鎮衛生院等衛生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衛生事業單位,都要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衛生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衛生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3.使用事業編制的衛生行業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衛生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衛生事業單位和衛生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已經轉制為企業的衛生單位,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二、崗位類別設置
5.衛生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以下簡稱三類崗位)。
6.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衛生工作和人才成長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衛生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根據衛生行業特點,專業技術崗位分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和非衛生專業技術崗位。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以醫、藥、護、技等衛生專業技術崗位為主體,并根據工作需要適當設置非衛生專業技術崗位。
8.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后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衛生事業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工勤技能崗位根據衛生事業單位工作需要,按照國家確定的衛生行業特殊工種、通用工種和普通工種設置。
9.根據衛生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衛生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lO.衛生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原則上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80%。衛生專業技術崗位中醫、藥、護、技各職種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科學設置,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鼓勵衛生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三、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11.全國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衛生事業單位管理崗位最高等級為三級職員崗位,共8個等級。衛生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衛生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12.衛生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三至十級職員崗位。
13.根據衛生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設置衛生事業單位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4.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高級崗位分為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其中,正高級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士級崗位。
15.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衛生事業發展水平以及衛生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根據全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的要求,按照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結構比例現狀,根據衛生事業發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發展規劃,合理確定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
三級醫院、省級及以上公共衛生機構、醫療保健機構等衛生事業單位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比例適當高于二級醫院、地市級公共衛生、醫療保健等機構;二級醫院、地市級公共衛生、醫療保健等機構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比例適當高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醫學教學、科研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可適當提高。
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為5:5。
對規模小、人員少、較分散的基層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的結構比例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衛生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1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衛生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在總結衛生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優化結構、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結構比例控制的標準和辦法。
17.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衛生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嚴格控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總量,衛生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18.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19.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20.衛生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技術工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21.衛生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控制目標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
22.衛生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的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衛生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要嚴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
(四)特設崗位設置
23.衛生事業單位中的特設崗位是根據衛生事業單位職能,以及因業務發展急需聘用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設置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等級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
特設崗位不受衛生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后,應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銷。
24.衛生事業單位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四、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及崗位等級
25.衛生事業單位中,正高級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特級主任醫(藥、護、技)師崗位、一級主任醫(藥、護、技)師崗位、二級主任醫(藥、護、技)師崗位、三級主任醫(藥、護、技)師崗位,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一級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崗位、二級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崗位、三級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一級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崗位、二級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崗位、三級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一級醫(藥、護、技)師崗位、二級醫(藥、護、技)師崗位和醫(藥、護、技)士崗位,分別對應十一至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26.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對應等級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標準執行,原則上沿用現專業技術名稱。
27.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屬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
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崗位任職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28.衛生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衛生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29.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0.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以及衛生事業單位在上述基本任職條件的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職員的具體條件。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32.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33.衛生事業單位中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3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以及衛生事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基本條件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崗位的知識、技能、責任、風險等因素,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衛生專業技術崗位的具體條件。
35.衛生事業單位中,衛生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衛生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根據綜合考慮各崗位的知識、技能、責任、風險等因素綜合確定。
36.衛生事業單位中非衛生專業技術崗位的條件,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規定和其相應的行業指導意見執行。
(四)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
37.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38.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9.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后,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六、崗位設置的審核
40.衛生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準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進行審核。
41.衛生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2)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3)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4)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42.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衛生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人事部備案。
43.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所屬衛生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準。
44.地(市)政府部門所屬衛生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45.縣(縣級市、區)政府部門所屬衛生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46.衛生事業單位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應保持相對穩定,并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的權限申請變更:
(1)衛生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并,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47.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是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七、崗位聘用
48.衛生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的工作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49.衛生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衛生事業單位應分別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核定的結構比例內聘用人員,聘用條件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
50.對設置的崗位結構比例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衛生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人員集中聘用。
51.根據衛生人才的特點,對確屬技術拔尖、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特殊人才,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52.衛生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試用期滿后,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條件要求確定崗位等級;工勤技能人員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后,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53.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衛生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于深化衛生行業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的精神,抓緊進行崗位設置,實行聘用制度,組織崗位聘用。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合同的衛生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的要求,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并變更合同的相應內容。
54.各級政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使衛生事業單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各地區、各部門和衛生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采取措施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的高等級崗位的設置。
55.衛生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根據衛生事業單位的工作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
56.衛生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準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衛生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八、組織實施
57.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是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礎,是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及時研究解決組織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衛生事業單位的穩定和持續發展。
58.崗位設置工作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衛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級衛生事業單位要提高認識,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認真細致地做好廣大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崗位設置管理工作。
59.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在實際工作中要堅持原則,走群眾路線,嚴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紀律。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嚴肅追究相應責任。對未按《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衛生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60.本指導意見由人事部、衛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