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漁農合醫療制度意見
時間:2022-10-24 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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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現階段我市漁農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自20**年12月在普陀區、嵊泗縣開展試點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積極推動下,全市各縣(區)已全部實施了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目前參合漁農民達51.63萬人,占全市漁農業人口的89%,已累計籌集合作醫療基金7461.56萬元,累計補償支出6597.39萬元,75萬人次受益,為保障我市漁農民身體健康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目前我市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水平和保障能力較低;基金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差;縣(區)之間發展不平衡,政策差異大;籌資機制不成熟等問題仍比較突出。
為進一步完善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探索新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浙政辦發〔20**〕23號),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繼續高度重視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建立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解決漁農民看病貴問題的一項重大舉措,對于提高漁農民健康水平,緩解漁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統籌城鄉發展,建設全面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從執政為民、建設社會主義新漁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做好全面推進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和工作準備,把完善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擺在重要位置,認真組織力量,開展調查研究,科學合理調整方案。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各縣(區)新方案實施前要上報市衛生局并征求省衛生廳意見。各級財政、衛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合作醫療資金籌集、使用的審核和監管,每年組織實施專項審計調查,如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二、進一步加大政府資助力度,不斷提高籌資水平
(一)建立穩定可靠、合理增長的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機制,不斷加大政府資助力度,提高個人繳費水平。從2008年起,各縣(區)的籌資標準不低于120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漁農民收入增加和醫療需求增長情況,逐步提高籌資標準,力爭至2010年達到漁農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純收入的1.5%-2%。
(二)中央和省財政給予我市參合漁農民每人每年22元的補助,按實際參合情況直接補助給各地。2008年起,市財政對參合漁農民的資助標準從每人每年3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元。
(三)各縣(區)應根據市定籌資標準的要求,相應增加政府資金投入。同時要堅持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互助共濟的性質和政府投入為主、漁農民個人必須出資的原則,政府出資應高于個人出資,積極引導漁農民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水平,個人出資的比例不低于籌資標準的30%。
(四)確保漁農村五保戶、低保家庭和特困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應保盡保,其參合個人出資部分由當地縣(區)政府負責解決。
三、統一各縣(區)補償方案,進一步擴大受益面,提高補償水平
市衛生局要加強對各縣(區)的工作指導,做到統籌兼顧,避免縣(區)之間補償方案差別過大,并逐步統一各縣(區)補償方案。
(一)統一參合對象。全市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加對象為戶籍在本市的所有漁農業人口,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漁農民不再參加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
(二)統一籌資年度和基金管理辦法。嚴格執行《浙江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試行)》和《浙江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確保基金預算年度與會計年度一致,基金財政專戶和支出戶應設立在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合作醫療基金和利息必須全部用于參合漁農民的醫療費用補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委托鄉鎮(街道)、社區(村)收繳的個人參合費用,應嚴格按照財務規定,在基金收繳入庫日前及時足額直接上繳基金財政專戶,縣(區)、鄉鎮(街道)財政資助資金同時由財政部門直接劃入;市財政根據各縣(區)漁農民實際參合人數和地方財政資助資金到位情況分上下半年予以撥付。
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建立基金預決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規范資金劃撥和報銷支付辦法,確保基金封閉運行。同時要定期公布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三)統一補償模式。實行“住院大病統籌為主,兼顧門診統籌和門診指定項目補助”的補償模式。用于門診統籌的資金占合作醫療基金總額的比例應控制在15%左右,門診報銷費用不低于當次門診費用的10%,實行當場實時結報,并納入計算機聯網管理。同時,要加強門診報銷資金的管理,積極探索總量控制與按工作量計算相結合的付費方式。門診費用報銷主要在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行,并盡快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定點醫療機構范圍。
(四)統一補償標準。適當降低住院起報線,合理拉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縣(區)級、市級和市外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起報線,其中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起報線為300元;提高補償封頂線,全年累計住院和門診指定項目醫療費用補償封頂額為成年人3.5萬元,18周歲以下全日制在校學生和學齡前兒童4.5萬元。正確處理好籌資額度與補償比例,抗風險能力與受益面之間的關系,在確保資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補償比例,增強吸引力。適當減少住院補償的分段,并根據當地醫藥費用的實際情況,降低高額費用段的補償比例,實行分段報銷比例先遞增后遞減的補償方案。補償比例的設置要向基層醫療機構傾斜,引導漁農民和醫療機構避免“小病大看”。補償方案的調整應從新年度開始,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爭取住院實際補償率達到25%以上,年度基金結余率控制在10%以內。
(五)統一醫療救助辦法。按照醫療救助制度與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同步推進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統一各縣(區)目前的醫療救助制度。將醫療救助的對象、辦法和標準與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銜接,對參加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類救助對象,除按照醫療救助辦法進行救助外,還通過發放“醫療救助卡”的形式進行救助,具體救助范圍、標準和辦法由民政部門商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四、進一步加強合作醫療管理能力建設
(一)加強市、縣(區)兩級管理經辦網絡建設。加強市級管理機構建設,充分發揮其對全市新型漁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指導等職能。各縣(區)經辦機構在市級管理機構和縣(區)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的開辦經費、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進一步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服務人口和工作量,合理配備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加強業務技能培訓,形成素質較高、相對穩定的管理經辦隊伍,不斷提高管理能力。經辦機構要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承擔合作醫療業務指導和管理的責任,加強對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保障參合漁農民的權益。
(三)加快信息化建設進程。構建全市合作醫療信息化管理網絡,建立市級信息化管理平臺,規范完善現有的信息化管理系統,不斷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省財政下達給各縣(區)的信息化建設專項經費,要確保專款專用,年內要重點建設縣(區)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縣(區)數據中心聯網,使用“門診實時結報”和“網上遠程征繳”軟件,并采用全省統一的管理軟件,實現縣(區)范圍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和門診實時結報。盡快建成市級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市內所有定點醫療機構的實時結報。
五、進一步加強合作醫療費用控制
(一)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實行動態管理。進一步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統一實行“報銷款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管理部門審核后撥付”的支付方式。積極探索“總量控制、按人頭付費、次均費用限額”等費用控制方式。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監測評價指標體系,把醫療費用上漲幅度、醫療服務質量以及合作醫療制度執行情況等納入對定點醫療機構的考核范圍,考核結果要與定點資格和費用撥付掛鉤。
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時掌握各級各類定點醫療機構的費用變化,提高對醫療費用的監管能力。縣(區)及縣(區)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參合漁農民的年門診、住院次均費用增長幅度應低于當地漁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增長幅度。目錄外醫療費用占總醫療費用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12%,確因疾病需要使用自費藥品或進行自費檢查的,要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屬同意方可使用。
(二)積極發揮漁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漁農民健康的促進作用。參合漁農民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的報銷比例要高于縣(區)以上醫療機構。逐步建立完善漁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縣(區)以上醫療機構之間的雙向轉診制度,積極試行漁農村“社區首診制”,引導參合漁農民“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鼓勵漁農民接受中醫藥服務,將適宜的中醫藥服務納入合作醫療報銷范圍,并適當提高報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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