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再就業意見

時間:2022-08-25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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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再就業意見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3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

(一)我省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全面建設“平安浙江”,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全面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大力提高勞動者素質和開發就業崗位,著力解決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再就業問題,加快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鞏固就業再就業工作成果,增強就業穩定性;認真做好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城鎮新增勞動力特別是大中專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特別是被征地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工作;以就業為導向,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進一步改善就業環境,全面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加快就業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

(三)**年至2008年,全省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是:新增城鎮就業180萬人;實現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75萬人,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18萬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45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5%以內。

(四)圍繞經濟發展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1.加快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在制定涉及全局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在注重提高競爭力的同時,確立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及時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變化對就業的影響,積極采取相應對策。認真處理好宏觀調控與擴大就業的關系,充分發揮宏觀調控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2.全面落實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和服務業。鼓勵和支持具有比較優勢、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和中小企業發展,增加就業容量,發揮我省非公有制企業在吸納勞動力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

3.統籌城鄉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加快小城鎮建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完善城鄉就業服務體系,引導農村勞動力有序流動,提高城鎮就地吸納勞動力的能力。

4.進一步推進“走出去”戰略,大力開展跨地區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繼續實施“山海協作”工程,引導欠發達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積極穩妥地開展境外勞務輸出。

5.積極鼓勵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全面落實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各類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創辦經濟實體。發展勞務派遣就業,增強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加快完善和實施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五)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并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城鎮其他下崗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失業6個月以上的有撫養義務的單親家庭、夫妻雙失業的失業人員。其中稅收扶持政策的對象范圍按國發[**]36號文件規定執行。

1.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促進多種形式就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籌解決好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在城市規劃和整頓市容時要合理安排下崗失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并可安排相對集中的生產經營場所建設孵化基地。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從業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對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服務業項目(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由當地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上述經營項目的,由當地財政給予50%的貼息。

探索建立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良性貸款聯動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各類創業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區內從事創業活動,經基層相關部門進行資信評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可以免除反擔保手續;對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創業項目經設區市以上開業指導專家論證通過的,申請小額貸款的,可免除反擔保手續。

2.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就業。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新增加的崗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已經明確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指城鎮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是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上述“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對**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2.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利用勤雜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各地可對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和勤雜崗位就業的,提供適當的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

3.對企業新增崗位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4.鼓勵靈活就業,提高從事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至2007年底),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此類人員補貼期滿,距退休年齡不足2年(含2年)的,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

(七)中央和省屬企業的就業再就業工作,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

(八)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使用和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偽造《再就業優惠證》和簽訂虛假合同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勞動保障、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依法監管,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信息交換。有條件的地區應建立《再就業優惠證》信息查詢系統。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

《再就業優惠證》由省勞動保障廳統一監制,在本省范圍內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在就業所在地享受,其他優惠政策在發證所在地享受。

三、統籌城鄉就業,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體系

(九)加快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要結合城市化發展和戶籍制度改革,在規劃編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務體系建設等各方面實行城鄉統籌就業。要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加強農村轉移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管理和服務,把進城就業農民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

(十)高度重視做好被征地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工作,加大扶持力度,把省政府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求職愿望的被征地農民,可到所在鄉鎮(街道)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可享受與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同等的優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農民中“4050”人員,經培訓后未就業的,可給予一定生活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凡用人單位安排被征地農民,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其月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20%,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可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辦法和標準由各市、縣(市、區)政府確定。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資金從土地出讓金或征地調節資金中列支。

(十一)認真做好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工作。引導高校畢業生轉變就業觀念,鼓勵他們到基層就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畢業后6個月內未就業的,可申請失業登記。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參加見習訓練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有條件的地區可給予一定的補助。補貼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縣以上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應根據職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01]68號)的分類規定,確定其機構性質。各地應根據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范圍擴大、任務加重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和經費,進一步發揮就業管理服務作用。對政府部門舉辦的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落實必要的經費。

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勞動保障的基礎作用。各地要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實加快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平臺建設,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基礎管理。同時,逐步建立覆蓋社區(村)的專(兼)職勞動保障協理員隊伍。

(十三)強化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發展和規范各種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職業咨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廣泛收集崗位信息,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進一步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鉤的機制,對為城鎮失業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給予補貼。

(十四)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按照我省“金保工程"建設總體部署,統一規劃和整體推進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2007年底前,設區的市實現與省和轄區內主要縣(市、區)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延伸到街道(鄉鎮)和社區。圍繞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服務對象的需求,優化業務流程,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職業供求和工資水平信息,完善網上職業介紹功能,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十五)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中的違法亂紀行為,規范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

充實勞動保障執法監察人員,加大執法監察力度。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街道設立勞動保障監察派出機構或者兼職人員,保證監察執法需要。整頓和規范企業用工秩序,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行為。建立健全建筑業和其他特殊行業的工資擔?;蚬べY支付保證金制度,完善各級政府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營造良好就業環境。

(十六)規范勞務派遣行為。各地要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通過規范和引導,發展勞動保障事務、勞務派遣和就業基地等組織,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服務。以靈活形式實現再就業人員,無單位依托的,可委托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為其提供勞動保障事務。

(十七)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要把建立失業預測預警機制同完善就業統計體系緊密結合起來,同步考慮和部署實施。加強失業登記統計工作,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定期開展城鎮勞動力調查和季度勞動力市場職業供求狀況分析,準確掌握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

(十八)加快推進就業工作法制建設。認真總結就業再就業的工作經驗,加快促進就業的立法步伐,建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四、強化職業教育培訓,提升勞動者素質和就業能力

(十九)充分利用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加強培訓網絡和基地建設,繼續發揮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培訓機構在再就業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中的骨干作用。要通過資質認定,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定點機構。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提供一次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

積極推行創業培訓。對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并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為創業培訓結業者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資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續服務。

把技能培訓與勞務輸出結合起來,形成“以培訓促輸出,以輸出帶培訓”的機制。充分利用電視遠程培訓等手段,將技能知識和就業信息送到農戶,提升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就業能力。

(二十)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和技能鑒定服務工作。技能培訓要與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相銜接,加大職業技能培訓在再就業培訓中的比重。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選擇部分培訓項目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考核試點工作。逐步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為開發就業崗位、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提供公共服務。城鎮下崗失業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費補貼,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

五、開展失業調控,有效控制失業

(二十一)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各地要制定失業調控預案,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率接近或突破警戒線的困難地區和行業,要及時采取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失業調控,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二十二)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對于產權明晰并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并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其開展的轉崗培訓予以補貼,所需資金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十三)規范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關閉破產終結后,要及時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切實保障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十四)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國有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成規模裁減人員的,裁員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一定數量和比例的,應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具體數量和比例由當地政府確定。

六、加快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二十五)進一步推進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相互銜接、相互促進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加強就業與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銜接,切實保障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基本生活。要結合其求職和參加職業培訓的情況,進一步完善申領辦法和條件,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盡快實現就業。

(二十六)建立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資源共享、信息交換制度。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平臺的職能作用,及時掌握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服務。

(二十七)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功能。根據國家的部署,積極穩妥地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的試點工作。在確保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費用支出的前提下,重點用于就業困難人員的再就業補貼。

(二十八)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要完善創新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政策,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積極創造條件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七、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九)繼續鞏固和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繼續把新增就業人員和控制失業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省政府對各市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考核的重點是就業困難人員的再就業率、城鎮新增就業人員、城鄉統籌就業、再就業培訓、就業資金投入、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等,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衡量政府和部門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各市要將省下達的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進行層層分解落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目標任務的完成。

(三十)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省政府決定將再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調整為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級政府也要對聯席會議制度作相應調整,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三十一)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省級財政繼續安排的促進再就業資金,主要用于省本級再就業工作和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地方給予適當補助。各級財政還要合理安排用于勞動力市場、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平臺建設等經費。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要簡化撥付使用手續,完善支付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十二)充分發揮各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協助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宣傳動員、社會監督、幫助群眾創業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

(三十三)各級新聞宣傳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就業形勢宣傳、就業先進典型宣傳、落實扶持政策經驗宣傳,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氣氛。

(三十四)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

各地要結合實際,抓落實、促深化、求創新,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并做好與已出臺有關政策的銜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