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臨時周轉房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2022-05-12 04: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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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臨時周轉房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局機關臨時周轉房的管理,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機關臨時周轉房指區民政綜合樓內閑置辦公房(原光榮院辦公樓)。

第三條區民政局是局機關臨時周轉房的產權人,并授權區民政局辦公室為管理人,依照有關規定行使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四條局機關臨時周轉房使用人對所使用的房屋負有安全等責任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出借、出租、損壞周轉房,不得利用周轉房獲取非法利益。

第五條局機關臨時周轉房居住對象只限于在城區內(拱辰街道、鎮海街道、鳳凰山街道、龍橋街道、霞林街道)無住房的局干部、職工。

第二章管理規定

第六條使用臨時周轉房必須遵守以下管理規定: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調配、改造、轉讓、出借、出租周轉房,禁止私自把臨時周轉房改作其他用途。

2.臨時周轉房使用人本人及配偶在城區內擁有自有住房后,必須第一時間向所在單位及局辦公室報告并辦理退房移交手續;確有困難無法立即搬離者,需經局辦公室審批后,2個月內辦理退房移交手續;已在城區購買住房,房子未裝修者,待裝修后,2個月內辦理退房移交手續。

3.使用人調離我局的,必須第一時間向局辦公室報告并辦理退房移交手續;確有困難無法立即搬離者,需經局辦公室審批后,2個月內辦理退房移交手續。

4.退休的必須第一時間向局辦公室報告并辦理退房移交手續;確有困難無法立即搬離者,需經局辦公室審批后,2個月內辦理退房移交手續。

5.使用人應自覺搬離,否則局辦公室將采取措施予以收回,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6.遵守衛生公約,愛護公共財物,損壞周轉房設施和環境的要照價賠償;不得在周轉房內飼養各種畜禽、貓狗等寵物。

7.嚴格遵守安全規定,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事故工作,嚴禁違法亂紀活動和使用明火、電爐,以及柴草取火等,發生事故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章繳費

第七條周轉房使用人自行安裝電表,主動按時足額繳納房租、電費、水費、衛生清運費等相關費用,繳費方式用現金繳納,均交局財務室,局辦公室負責督促,房租收費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6元,電費收費標準以電業局實際收費為準,水費及衛生清運費每戶每月20元,其他按照《區民政局機關周轉房使用協議》有關內容執行。

第八條使用人逾期不繳納費用的,將從逾期的第二個月開始收取滯納金(按1%收取),滯納金每月按10%遞增,并保留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追繳。

第四章罰則

第九條凡未按上述第六條規定辦理使用的,視為不符合機關周轉房使用條件。私自占用區機關周轉房,屬違紀違規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使用人及所在單位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各使用人對落實制度的情況將作為年底績效考評、評先評優等參照依據。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