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局執法監察制度

時間:2022-12-20 09: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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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局執法監察制度

為了確保我市紀檢監察機關執法監察工作的嚴肅性,明確執法人員職責,規范執法人員行為,加強對執法監察工作人員責任追究力度,形成執法監察工作人員的自我約束機制,防止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特制定本規定:

一、執法監察責任追究的對象

區紀委、監察局執法監察分管領導及工作人員,各鎮、街辦紀委、紀工委,區屬各部門(單位)紀檢組(監察室)工作人員。

二、執法監察責任追究的范圍

(一)執法監察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追究。

1、不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認真解決職責范圍內出現的有關問題的;

2、利用職權私自制作法律文書或虛假證明、鑒定報告,擅自更改有關記錄材料,不如實記載調查筆錄的;

3、隨意泄漏機密,為違紀人員或單位通風報信的,暗示和支持違紀人員掩蓋事實、弄虛作假的;

4、收受賄賂、貪贓枉法,袒護和包庇違紀人員的;

5、違反辦事程序,適用黨紀條規和相關法律法規出現過錯;

6、不依法執行公務,導致發生其它行政過錯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辦人、負責人的責任。

1、因承辦人員弄虛作假,造成領導判斷和決策失誤的;

2、因失職瀆職出現過錯的或因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拖延推諉,導致工作失誤的;

3、因領導干預導致失誤的追究領導責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減輕或免于追究。

1、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糾正的;

2、錯誤行為沒有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追究。

1、因索賄受賄、敲詐勒索、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等原因出現過錯的;

2、執法犯法不按程序辦案的;

3、全年發生兩次責任追究的。

三、執法監察責任追究辦法

1、年內受到一次責任追究的,寫出書面檢查;受到二次責任追究的,寫出書面檢查,在全區進行通報,年終考核不得評為稱職;受到三次責任追究的,建議受到相應的黨政紀處分,并要求被追究人調離執法崗位。

2、因領導決策失誤造成的錯誤,不追究分管領導以下人員的責任;因社會因素造成的錯誤,不追究領導、分管領導及以下工作人員的責任;因集體研究失誤造成的錯誤,由參加討論的人員共同承擔,但發表正確意見未被采納的人員不承擔責任。

四、執法監察責任追究程序

1、受理群眾舉報、上級轉來或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2、抽調人員組成調查組,調查取證。

3、調查結束后,將全部材料報分管領導、委領導,經領導批示或會議研究作出處理。

4、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提出申訴理由,如無疑議的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