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協管員使用管治制度

時間:2022-05-22 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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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協管員使用管治制度

一、為加強城管執法隊伍建設,規范城管協管員雇用、使用和管理,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的城管協管員,是指由局和鎮(街)向勞務公司雇用、已簽定正式雇用合同,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直接使用管理,編入城管執法隊伍,接受統一管理。

三、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協管員由局負責雇用、日常管理、學習教育等工作;鎮(街)中隊使用的城管協管員由鎮(街)雇用,駐鎮(街)中隊負責日常管理、學習教育等工作。

四、城管協管員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應急力量,不具備有獨立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資格,完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交辦的其他輔助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和其他相關工作。

五、城管協管員雇用條件和人數由雇用單位視情設定。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協管員由局負責與勞務公司簽定勞務合同;鎮(街)中隊直接使用的城管協管員由鎮(街)負責與勞務公司簽定勞務合同。

六、城管協管員雇用期限為1年,雇用合同一年一簽。雇用合同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予以續雇或解雇。

七、城管協管員的教育管理納入執法協查員隊伍,與執法協查員教育管理一并組織實施。

八、城管協管員應自覺遵守使用單位制定的相關隊容風紀管理規定,注意自己的儀容儀表、言談舉止,保持隊容嚴整,維護隊伍文明形象。

九、城管協管員請銷假按有關考勤及請銷假制度執行,出具書面請假條。請假一天以內的,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協管員由督查科科長批準;鎮(街)中隊直接使用的城管協管員由中隊長批準。請假二天以上的,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協管員由督查科科長簽署意見,報局分管領導批準;鎮(街)中隊直接使用的城管協管員由中隊長簽署意見,報鎮分管領導批準。

十、城管協管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獎金、假期等待遇由勞務公司按《勞動法》和相關法規政策執行。督查科負責與勞務公司溝通協調并督促落實相關規定。

十一、城管協管員辭職,應當在1個月前以書面形式申請,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協管員向督查科申請,鎮(街)中隊直接使用的城管協管員向中隊申請,并同時向所在勞務公司負責申請。督查科報局、中隊報鎮(街),由局、鎮(街)按雇用合同約定與城管協管員所在勞務公司負責人協商批準辭職。未經批準,城管協管員不得擅自離職。

十二、城管協管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服從工作安排、粗暴執勤、工作懶散和瞞報、漏報、泄漏相關信息等行為之一的,予以辭退或解聘。

十三、辭職、辭退或解聘的城管協管員,一律不得被重新聘用。

十四、辭職、辭退或解聘的城管協管員,應當在離職前移交公務和領用或保管的公用裝備、物品后,方可辦理解雇有關手續。因未移交而擅自離職的不予解雇手續,并保留索要直至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