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治稅工作制度
時間:2022-02-08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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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統一組織和協調全縣治稅單位和協稅單位共同推進依法治稅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依法治稅加強稅收征管的通知》(政辦發〔〕14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綜合治稅聯席會議工作制度的通知》(政辦函〔〕號)精神,結合我縣財稅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綜合治稅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成員由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法制辦、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國稅局、縣房產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審計局、縣交警大隊、縣運輸管理所、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縣各財產保險機構相關負責人組成。縣政府辦公室為聯席會議牽頭單位,縣政府協管財稅工作的副主任為聯席會議召集人。
第三條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全縣協稅護稅工作辦法和措施;
(二)協調部門之間的協稅護稅工作。著力抓好政發〔〕1號、政辦發〔〕14號、政辦發〔〕15號、政辦發〔〕16號、晃政發〔〕9號等文件的落實。
(三)組織全縣綜合治稅督查工作;
(四)組織全縣協稅護稅宣傳、評比等活動;
(五)組織落實縣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協稅護稅事項。
第四條聯席會議由召集人主持。聯席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原則上應委托本單位相應級別的領導代為出席。聯席會議召開時,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聯絡員隨同列席會議。
第五條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縣地稅局),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處理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組織全縣協稅護稅工作的調查研究;
(二)根據聯席會議召集人的決定,籌備召開聯席會議,并督辦落實會議議定事項;
(三)聯系協調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四)負責綜合治稅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饋工作;
(五)記錄、整理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起草年度全縣綜合治稅工作總結;
(六)落實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聯席會議召集人決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如有需要提交聯席會議研究的事項,應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報聯席會議召集人決定。
第七條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
(一)按照政發〔〕1號、政辦發〔〕14號、政辦發〔〕15號、政辦發〔〕16號、晃政發〔〕9號文件要求抓好協稅護稅工作;
(二)及時、準確、全面在提供協稅護稅工作信息,實現信息共享,搞好信息比對;
(三)按要求參加聯席會議;
(四)明確日常工作聯絡員,并將聯絡員名單報聯席會議辦公室。聯絡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承擔聯絡職責的,應及時調整、補充,并告知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八條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傳遞信息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
第九條本制度由縣綜合治稅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并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條本制度下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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