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優待規章制度
時間:2022-01-11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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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殘疾人合法權利。促進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發展進步的成果,根據《省殘疾人優惠待遇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居住在本市。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人,享受本制度的優惠待遇。
第三條民政部門應優先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和救濟范圍。凡符合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條件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給予救濟,對重度殘疾、一戶多殘等農村特困殘疾人,民政部門要優先納入農村特困救助范圍給予重點救濟。
民政部門應優先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對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家庭可重點救助,適當提高其低保補差水平。
第四條對農村殘疾人免除鄉(鎮)村籌資籌勞負擔。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經濟組織。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配合殘疾人聯合會監督用人單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要采取行政約束措施。
必須按《勞動法》《殘疾人保障法》規定辦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錄用、解除或終止殘疾職工勞動合同。并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對殘疾職工的轉崗安置費或一次性補償費要足額到位,企業改制職工身份置換。對因公致殘職工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第六條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應向殘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業服務。
如停車場、報刊亭、電話亭、公廁、按摩場所以及打掃環境衛生、綠化環境等崗位,城鎮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應積極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凡適宜殘疾人就業的應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七條鼓勵、扶持殘疾人自愿組織起來從業或自謀職業。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減免注冊登記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政府其他各職能部門對殘疾人從業應給予支持并減免相關項目工本費、管理費。
免征營業稅、增值稅;從事商業經營月銷售額達不到5000元的經國稅部門核準,殘疾人個體從事勞務、修理、修配和其他服務性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凡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可向稅務部門申請減免稅,民營企業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達到福利企業標準的經向民政部門申請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稅務部門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或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免收雜費,補助生活費。對在特殊教育學校寄宿的貧困殘疾學生納入學校所在地城市生活最低保障范圍。
應當錄取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殘疾考生和在校殘疾學生可免試體育,市內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機構在招生時。聽力殘疾考生可免試外語聽力,并以不低于當年考生或在校學生平均體育成績、外語聽力成績的分數計入考試總成績。
優先享受助學金和助學貸款。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貧困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子女。
由戶籍所在地殘聯給予一次性獎勵。對考上高等院校的殘疾學生。
第九條各級衛生部門要將農村貧困殘疾人納入新型合作醫療體系。農村貧困殘疾人參加合作醫療。鄉(鎮)街道衛生院免收掛號費;縣以上公立醫院減免20%床位費、大型儀器設備檢查費和手術費;民政部門要將城鎮低保戶、農村特困戶、特困優撫對象中的重度精神病人以及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特困殘疾人家庭納入大病醫療救助范圍。
第十條殘疾人按照國家制定的殘疾人康復計劃。按規定免費提供眼球晶體、假肢、助聽器等用具用品,生活確有困難的各級政府應籌資予以救濟補助。殘疾人康復配套資金,各級財政應按有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進入體育館(場)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動物園、風景區、城市公廁等公共場所免收門票。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和重度智力殘疾、精神病殘疾人。
并設置專用座位。盲人、下肢和雙上肢殘疾的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交車。
殘疾人自用車在公共停車場免費停放。
郵政部門免費寄遞。盲人讀物郵件。
第十二條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應積極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訴訟活動中依法給予殘疾當事人應有的照顧,建議人民法院積極審理殘疾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殘疾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準予緩交或減免。
減半收取公證費。經濟困難的殘疾人辦理公證時。
第十三條因城市建設規劃需拆遷殘疾人房屋時。對貧困殘疾人按高于規定20%標準發放。
第十四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入互聯網、用電入戶、自來水初裝等。手機短信實行優惠包干收費。
第十五條違反《殘疾人保障法》《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制度》《省殘疾人優惠待遇規定》和本制度。
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本制度應當給予殘疾人優惠待遇而未給予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并有權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制度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h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對本制度的實施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本制度的具體制度。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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