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8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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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和民政廳聯合下發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指導意見》(吉勞社養字〔2005〕250號)精神,按照《長春市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長府發〔2006〕13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農安縣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本著方便群眾、提高效率、簡化程序、節約開支的原則,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采取相關部門上門服務和聯合辦公的方式,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條新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村集體為參保單位,新征地農民為參保人員。

第四條《本細則》規定范圍內的新征地農民,是指具有農安縣行政區域內農業戶籍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被征用土地的農民。

第五條《本細則》實施前的被征地農民和村集體,有條件的,可參照本細則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六條根據《試行辦法》規定,新征地農民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均可按規定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下列人員不在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內: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調劑土地的;

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待遇的;

享受了征地安置費、土地補償費后,戶籍已遷出本縣的。

第七條社會保險部門向參保單位發送《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三份,參保人員、參保單位、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公示表》(以下簡稱《公示表》一式五份,參保單位、縣農業、國土資源、勞動保障、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和《農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一式兩份,參保單位、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參保單位統一組織參保人員填寫《申報表》,并負責填寫《公示表》和《登記表》。

第八條《公示表》的內容須經所在村村民會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九條參保單位將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核準、報縣農業、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確認,同時報縣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后,攜帶《公示表》、《申報表》、《登記表》等材料,到縣社會保險部門辦理參保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參保單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機構負責接管和辦理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一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模式,由新征地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籌集比例為3.5:3.5:3

其中,新征地農民年齡在75周歲(含75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村集體按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的35%繳費,并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二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以月領基礎養老金215元為標準,按預期余命核定繳費金額,政府按養老金月領基礎標準定額補貼。繳費標準詳見下表:

基礎待遇

標準

215

性別

繳費總額

38700

51600

個人繳費

13545

18060

村集體補貼

13545

18060

政府補貼

11610

15480

第十三條原有土地全部或超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和村集體須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新征土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二的,個人和村集體以全額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基數,按實際征地比例繳費,政府按同比例補貼。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部門根據參保單位填報的《申報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農民個人、村集體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政府補貼金額,打印《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核定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和《農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一式五份,參保單位、農業、國土資源、財政、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

第十五條個人和村集體繳費在參保單位報表時同時辦理。農業、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在參保單位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據社會保險部門核定的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一次性劃款到社會保險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并在劃款單備注欄上注明參保單位名稱或單位社會保險代碼。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部門依據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的實際到帳金額,為參保人員打印、發放《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

第四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參保單位足額繳費后,社會保險部門按照每個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個人賬戶由新征地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繳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構成。

第十九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由社會保險部門按照市政府規定的記賬利率計息,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主要用于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時,從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戶籍關系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可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可按規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請退出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由本人或親屬填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請表》(以下簡稱《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社會保險部門審核批準后,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死亡的,由參保人員家屬填寫《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參保單位核準后,于20日內攜帶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材料、《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和《一次性支付申請表》,到社會保險部門辦理個人賬戶結算手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其基本養成老保險關系。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按規定足額繳費的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本人提出申請,經參保單位審核,報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后,到縣社會保險部門辦理養老金的核定及社會化發放手續。參保人員從達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直至死亡。

其中,征地時本人年齡60周歲(含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含55周歲)以上的,按規定足額繳費后,經批準,從繳費的下月起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養老金:

(一)征地時達到養老年齡人員,按參保時規定的待遇標準核定基本養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達到養老年齡人員,按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政府補貼之和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男性為180,女性為240)核定基本養老金。

(三)征地時75周歲及以上人員,每月按基礎待遇標準215元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新征地農民在達到養老年齡時累計征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況核定基本養老待遇:

(一)個人和村集體能夠按對應待遇檔次補繳差額部分的,政府補足相應補貼后,按足額繳費人員計發辦法核定基本養老金。

(二)不能補繳差額部分的,按個人賬戶及政府相應補貼金額為其核定月領基本養老金。

(三)本人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填寫《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社會保險部門核準后,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結算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由參保單位或家屬,于20日內攜帶參保人員死亡證明和社區開具的相關證明,到社會保險部門申報。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后,按城鎮企業職工標準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后再補辦養老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服刑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

第二十八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且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期間的,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待遇的調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二十九條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參保單位和家屬須在20日內為參保人員辦理基本養老金結算或停發手續。發生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退還,對拒不退還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聯合辦公服務包括參保人員資格的認定、征地面積比例的確認、養老保險費的劃轉、養老待遇的審批及核定等業務。

第三十一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具體操作,實行屬地管理,社會保險局開設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窗口,具體辦理所屬新征地農民參保業務。

第三十二條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在城鎮實現就業的人員,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根據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按相關規定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十三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實行計算機管理。社會保險部門負責研究開發獨立的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數據庫和相關查詢系統。

參保單位和人員可通過社會保險部門提供的互聯網、手機短信、電話語音、觸摸屏等不同方式,查詢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參保繳費、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待遇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由參保人員個人保管,作為其記載和查詢參保繳費、個人賬戶轉移結算、待遇核定、待遇調整等信息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由社會保險部門負責建立基本信息庫,參保單位負責對享受待遇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和生存認證工作。待條件成熟后,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第三十六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社會保險部門按照縣政府規定具體負責基金管理和運營,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