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21 0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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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縣科技計劃項目及經費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范行政行為,提高實施效率,增強科技持續創新能力,優化科技經費使用績效,根據《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科技進步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科技計劃是指根據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縣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調控、引導,由縣科技局制訂并組織實施的科技研究開發及相關的科技進步活動。

第三條縣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列入縣科技計劃,由本縣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承擔,并在一定時期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項目管理實行公開行政制度。在嚴格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科技保密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向社會公布項目管理辦法,項目申報指南,公開受理項目申報,公布項目立項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項目管理實行合同制。所有項目都應當簽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按合同組織實施、管理經費、監督檢查和驗收項目。

第六條項目管理實行追蹤問效制和績效考評制。在研項目的責任人應當根據合同規定,及時向縣科技局報告項目進展、合同執行、經費使用等情況,縣科技局定期組織檢查。已完成合同任務的項目由縣科技局按合同條款組織驗收。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實施情況作為該單位申報的新項目是否立項的依據之一。

第七條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在項目立項、經費分配、項目驗收、爭議處理等環節中,相關管理人員、咨詢專家、科技中介機構與項目承擔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項目立項

第八條縣科技計劃項目按計劃分類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2類,按管理分類分為工業項目、農業項目和社會發展項目3類。

第九條項目實行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批制度。項目的立項程序一般包括指南、項目申請、項目初審、項目評估、行政審批、簽訂合同六個基本程序。

第十條縣科技局根據全縣科技經濟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重點支持領域、項目申報的具體方式和有關要求等。

第十一條項目申請者(項目申請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項目負責人在相關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或技術優勢;

2、項目申請單位具有實施項目必備的工作基礎和條件;

3、項目申請單位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

4、項目負責人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5、項目申請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項目申請單位已承擔兩項以上(含兩項)縣科技計劃項目但尚未通過鑒定、評審、驗收,也未按結題處置的,不得申報新項目。

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主要完成人員參與在研的縣科技計劃項目數不得超過2項,已達到2項的,不得參加申報新的縣科技項目。

第十二條申請的項目應符合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我縣科技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符合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具有技術創新性和經濟、社會意義。

第十三條申請項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申請表。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

(1)立項的背景和意義;

(2)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3)研究開發內容和技術關鍵;

(4)預期目標(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知識產權申請情況、應用前景);

(5)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組織方式與課題分解;

(6)計劃進度安排;

(7)現有工作基礎和條件;

(8)經費預算。

3、其他附件。

第十四條項目申報。縣科技計劃項目實行常年受理申報、分批審批立項的制度。申請者按照縣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要求向縣科技局遞交書面和電子文檔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項目初審。縣科技局對申報的項目是否符合縣科技計劃項目的基本要求進行審查,對存在以下情況的申報項目及時通知申報單位不予受理:

(1)不屬縣科技計劃支持范圍的;

(2)申報單位科技信譽不佳的;

(3)主要研究內容與之前已立項的項目重復的;

(4)申報資料不齊全或格式不符合申報要求的;

(5)對項目主要創新點和技術經濟目標表述不清的;

(6)不符合縣科技計劃項目的其他要求的。

第十六條項目評估。項目評估分項目調查和專家評審兩個環節:

1、項目調查。縣科技局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申報單位的實施條件、同類技術現狀等情況進行初步調查和核實;

2、專家評審。縣科技局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的立項意義、項目的創新性、技術方案的可行性等。項目的專家評審意見分“建議立項”、“建議備選”、“建議不予立項”三種。

項目調查情況和專家評審意見是行政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行政審批。在項目初審、項目評估的基礎上,縣科技局與縣財政局召開聯合辦公會議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定,確定項目立項。

第十八條項目公示。通過行政審批確定立項的項目,在*科技信息網等媒體上公布,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間有異議,經調查反映情況屬實并需調整的,由聯合辦公會議重新審定。

第十九條經行政審批確定的項目,由縣科技局編制下達縣科技計劃項目文件。

第二十條確定立項的項目由項目承擔者與縣科技局簽訂科技項目合同,按合同制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項目初審合格、專家評審結論為“建議立項”或“建議備選”但行政審批未予立項的項目,作為備選項目進入備選項目庫。

第三章項目經費

第二十二條項目補助經費由聯合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由縣科技局和縣財政局聯合下文。

第二十三條縣科技計劃項目的經費補助額度為:一般項目每項1--3萬元,重點項目每項4--5萬元。

第二十四條一般項目的補助經費在簽訂項目合同后即予全額撥付;重點項目的補助經費在簽訂項目合同后先撥付總額的50%,余款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另行撥付,項目實施不力、明顯違反合同要求的,余款不再撥付。

第二十五條項目補助經費必須按照科技經費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不按規定使用經費的,縣科技局有權暫緩撥付經費或追回已撥付經費。

第四章項目驗收和結題處置

第二十六條項目在完成計劃合同任務后應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經縣科技局同意后組織驗收。

第二十七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可申請按結題處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或實現的技術,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項目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的;

2、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3、導致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其它原因;

4、項目補助經費在1萬元以下(不含1萬元)的。

要求申請結題處置的項目,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具體理由,同時提交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項目工作和技術總結、項目實現的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項目經費支出決算報告等相關材料,報縣科技局審核批準。

第二十八條項目驗收工作應在項目合同規定的完成期限到期后半年內完成。超過合同規定的完成期限半年以上未申請驗收、也未按結題處置,且事先未作項目延期申請的,項目承擔單位兩年內不得再申報縣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九條項目驗收由縣科技局組織。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為基本依據,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1、項目合同書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等各項內容的完成情況;

2、項目合同書確定的項目經費的到位情況、實際支出情況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規范性;

3、項目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4、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情況。

第三十條縣科技局在組織項目驗收時,應成立項目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成員不少于5人,由相關技術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經濟財務專業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組成,其中相關技術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申請項目驗收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項目驗收申請表;

(2)縣科技局下達的立項文件和項目合同書;

(3)項目工作報告和技術報告;

(4)項目實現的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

(5)項目經費支出決算;

(6)其它與項目驗收相關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完成或基本完成項目合同確定的任務和技術、經濟指標,經費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項目,通過驗收。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通過驗收:

1、合同規定的主要任務和指標未完成的;

2、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3、配套經費不落實的;

4、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三十三條經組織驗收但尚未通過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可在6個月內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后,再次申請驗收或申請按結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