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長效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07-12 0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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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長效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杜絕市區無主垃圾的出現,實現環境衛生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根據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市城市規劃區北到北外環線、南到南外環線、東到減河、西到河北省交界處區域內出現的各類垃圾的清除。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無主垃圾是指無任何正當理由,在規定垃圾收集點外出現且3天以上得不到清除的垃圾。

第四條市城管執法局為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德城區城管執法局、*經濟開發區市容處、*運河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新城辦事處為各自行政區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效管理責任劃分區域內垃圾清除的組織落實。

第二章道路衛生保潔與垃圾收集管理

第五條城市道路的保潔與垃圾收集。東風路、湖濱大道等22條主干道,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市區南起于官屯大橋、北至大學路、東起岔河橋、西至京滬鐵路范圍內(以下簡稱老城區)除市城管執法局管理外的道路,由德城區負責;市區內京滬鐵路以西,由*運河經濟開發區負責;市區內康博大道以東區域(除104國道和高速公路以東的314省道外),由*經濟開發區負責;新城辦區域由新城辦和市城管執法局按原方式共同負責。

第六條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及社區的保潔與垃圾收集。老城區由德城區負責;市區內京滬鐵路以西區域,由*運河經濟開發區負責;市區內康博大道以東區域(除104國道和高速公路以東的314省道外),由*經濟開發區負責;新城辦區域由新城辦負責。“三區一辦”要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總體要求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健全環衛管理機構,完善管理網絡,社區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住宅小區的保潔與垃圾收集。各居民小區物業管理企業要安排專人對小區內的保潔及垃圾收集進行管理,實行袋裝化收集,并按規定的時間傾倒到環衛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無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及其他居民區的衛生保潔,由其所在街道居委會負責。

第八條商業區、市場內的保潔與垃圾收集。市場開辦單位負責市場的衛生保潔工作,工商部門協調做好各類市場環境衛生的保潔管理。

第九條“三區一辦”及各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市道路保潔管理標準的規定,規范道路保潔作業,做到時間統一、標準統一,切實提高道路保潔水平。

第三章垃圾清運管理

第十條市區內康博大道以東區域(除104國道和高速公路以東的314省道外),由*經濟開發區負責;其它區域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道路零星垃圾由市區兩級環衛部門的保潔人員負責清掃并收集到指定垃圾點,再由垃圾清運人員負責清運到垃圾中轉站或垃圾處理場。長效管理責任劃分區域的垃圾,由責任單位負責清除,并運輸到垃圾處理廠。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一律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統管統運。

第十二條各責任單位發現區域內出現亂倒的建筑垃圾,應在1日內向市環衛處進行投訴,市環衛處應在2日內對其進行徹底清除。如形成垃圾混雜,則由責任雙方分別承擔應清運的垃圾。

第十三條運輸車輛具備全封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實行規范化作業。環衛部門在道路兩側設置適當的垃圾收集箱(車),規范垃圾傾倒地點。垃圾傾倒每天2次,分別為早5:00—7:00和晚8:00—10:00;垃圾清運每天2次,分別為早5:00—7:30和晚8:00—11:00。提倡垃圾袋裝化,道路保潔人員每天分別于早8:00—10:00和晚5:00—6:00對袋裝垃圾進行收集。規定時間外不得私自亂扔亂倒垃圾。

第四章垃圾處理管理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城區所有生活垃圾必須運送至*市垃圾處理廠(華能電廠以西路南)。

第十六條城中村垃圾處理。按照《*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各村委會組織專人對村內垃圾進行管理,并在村內合理設置垃圾點,委托專業垃圾清運單位進行清運,堅決杜絕私拉亂倒的行為。

第十七條中央、省駐德單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及大中型企業、各沿街門店要嚴格遵守《*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將辦公區域及所屬職工宿舍區產生的垃圾納入到環衛部門的統一管理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不得私自對垃圾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醫療垃圾的處理。市衛生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內醫療垃圾的處理工作;市環保局負責監督醫療垃圾處理中心的集中銷毀工作。

第五章環衛管理隊伍建設

第十九條德城區、*經濟開發區、*運河經濟開發區要成立統一管理的保潔隊伍、垃圾清運隊伍、監理隊伍,經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對其轄區內的環境衛生進行全方位的管理作業,并負責對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環衛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加快垃圾處理廠、垃圾中轉站的建設,購置、更換垃圾運輸車輛及清掃車、灑水車。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對環衛設施建設的投入,在資金和政策上給予傾斜,使各級環境衛生管理作業的人員、機械設備與實際需求相適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在資金、政策支持的基礎上,切實解決好對環衛投入欠賬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規劃部門要把新建小區的便民市場、垃圾收集點、垃圾中轉站、公廁等設施規劃到位,防止改變用途并督促建設。

第二十三條建設部門建設道路時須按規劃建設配套的垃圾中轉站、公廁、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中,要嚴格按照規劃部門的規定,配套建設垃圾轉運站、收集容器,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七章市區門前五包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道路兩側所有機關、部隊、團體、院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住戶均為“門前五包”責任單位,應對其生產經營、辦公場所及住所周圍從臨街建筑物外墻到路緣石范圍內(道路建有綠化分車帶的,含各自一側綠化帶)包綠化美化、包衛生保潔、包無亂停亂放、包無亂貼亂畫、包無店外經營。

第二十六條根據《*市城市市容環境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責任單位應服從管理部門的管理,嚴格履行“門前五包”相關義務,爭當門前五包“文明店鋪”、“文明市民”。否則,將依據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并追究責任單位法人代表的相關責任。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