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資源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12 0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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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資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戶外廣告設置和管理,加強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建設廳工商局關于加強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德州市城市規劃區內。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資源,是指利用以下形式在戶外設置的廣告:(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場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設置載體,占用城市空間設置的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櫥窗、招貼欄、路牌、標志牌、候車亭、實物造型等廣告形式。(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設置載體設置臨時性的彩旗、條幅、氣球、拱門等廣告形式。

第四條戶外廣告資源是城市公共資源,廣告經營者占用城市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必須依法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德州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負責戶外廣告的設置許可管理工作。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財政部門是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受財政部門委托,負責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第六條城市戶外廣告有償使用收入是政府通過出讓公共資源經營權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全額直接繳入財政部門指定的專用帳戶,實行“收支兩條線”。

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和建設等支出。

第二章戶外廣告資源出讓

第七條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采用以下4種形式:(一)招標。(二)拍賣。(三)產權人委托轉讓。按照招標、拍賣的方式進行。(四)產權人協議轉讓。通過(一)、(二)形式取得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的,期限為3至5年,特殊情況不超過10年;通過(三)、(四)形式取得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的,期限不超過3年。

第八條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應按照“統一規劃、統一經營、規范管理”的原則,實行市場化運作,通過招標、拍賣方式確定經營者。

第九條利用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和行政事業單位建筑物等公共產權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經營權,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正在使用的,合同到期后,也要統一進行招標、拍賣。

在非公共產權建筑物、設施、場地上有償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經營權,要逐步采取招標、拍賣方式進行。

第十條城市經營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有關規定,負責戶外廣告資源招標、拍賣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權的單位,憑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后,方可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手續。通過產權人協議轉讓的,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后,依法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權期滿后重新招標的,在同等條件下,原使用者可優先獲得使用權。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權期滿后,經檢測,戶外廣告設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使用者通過招標、拍賣取得使用權時,可繼續使用;未取得下期使用權的,可與取得下期使用權的所有人協商殘值轉讓,未達成殘值轉讓的,應自行拆除原設施。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征收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確保應收盡收,防止國有資源收益流失。

第十五條利用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和行政事業單位建筑物等公共產權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所取得的招標、拍賣收入全額上繳財政。

利用非公共產權建筑物、設施、場地有償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招標、拍賣收入要全額上繳財政。經業主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批準后,可按收入總額的30%給予業主經濟補償。

利用城市公交車車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招標、拍賣收入要全額上繳財政。經業主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批準,可按收入總額的30%給予業主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采取協議方式取得非公共產權資源戶外廣告設置權的,須按規定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后,方可設置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征收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產權人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筑物為本單位作廣告宣傳的,須按規定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后,方可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八條設置門店招牌廣告、軟體廣告、交通工具(不含城市公交車)廣告及舉辦臨時促銷宣傳活動的,須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后,方可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經營者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后,任何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場地費和占用費。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范圍和標準,及時足額征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不得擅自減征、免征或緩征。

確需減征、免征或緩征的,應當嚴格減免審批程序。應當由繳款人提出書面申請,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政府重大活動或社會公益事業需要營造宣傳氣氛或設置公用指示牌、公益廣告的,免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二條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設置公用指示牌以及重大活動需要營造宣傳氣氛的,免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對民政部門確定的低保戶和殘疾人,開展經營活動,利用自有場地設立的燈箱標志、標識等,憑證減半征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監察、財政、工商、審計、規劃、物價、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戶外廣告資源的監督管理,規范戶外廣告市場秩序,共同做好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級監察、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查明事實,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戶外廣告資源收入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各縣(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