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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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事業單位的資產表現形式主要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來源主要包括:

(一)財政撥給。可分為財政撥款形成和直接調撥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形成。其中*級財政與上級財政撥款,只要到達單位賬戶即已形成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其次是調撥給事業單位使用的資產;

(二)單位收入形成。包括事業單位通過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取得事業收入,或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收入,以及取得對外投資收益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形成的資產;

(四)其他途徑形成。其他途徑取得的收入,依據有關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

第五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是:

(一)維護安全完整;

(二)實現合理配置;

(三)推動國有資產有效使用。

第六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出租出借資產和對外投資、資產調劑、資產處置、資產評估、資產收入、資產清查、產權糾紛處理、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和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等。

第七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

(二)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

(三)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八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組織*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權限審批*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組織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調劑工作,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推進*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監督管理*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

(六)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八)監督、指導*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制定*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負責對*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及資產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報批手續;

(四)負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建設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完成。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接受捐贈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方式的選擇順序是先調劑、再承租、后購買。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服務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采取市場購買方式成*過高。

第十六條資產配置標準應綜合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行業標準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的(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在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核、匯總,結合財力情況,報政府審批;

(四)經同級政府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應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向事業單位撥付項目經費,不論項目以何種方式管理,有關部門對項目評審完成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涉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在審定項目時,先由撥付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對項目確需資產進行審核,再由財政部門根據現行資產狀況決定以購置方式還是共享方式配置資產。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用財政性資金和從其他部門(含主管部門)取得的項目經費以外的資金購置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配置資產,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均實行政府采購。

第二十一條由政府、行政部門、社會團體組織的大型接受捐贈活動,主辦單位應將接受捐贈的資產品目、數量、去向登記造冊,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是指事業單位運用配備的國有資產完成事業任務,保障各項事業發展,或將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使用管理制度,要把資產使用管理的具體任務分解到人,納入單位領導、個人年度考核范圍。

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包括:資產購置審批制度、資產采購制度、資產入庫登記制度、資產保管清查制度、資產領用交回制度、資產處置和報廢審批制度、資產管理崗位獎懲制度、資產內部審計和考評制度、資產統計報告制度等。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是指對事業單位內部、不同部門之間以及不同領域之間等多個層次使用價值量大而利用率低的大中型儀器設備、建筑設施等資產進行統一配置、集中管理、有償使用,以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以政府為主導,建立資源共享制度;以信息共享為橋梁,帶動資源共享;以財政補貼為手段,推動資源共享。構建教育、衛生、科技和文化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平臺,促進事業資源有效整合。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機構轉制所涉及的資產,轉制后由財政部門核定產權,報經政府批準,實行授權經營。

第五章出租、出借資產及對外投資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不得改變資產所有權性質。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辦理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審批手續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有償使用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投資、入股、合資、合作意向書、草簽的協議或合同;

(四)資產價值證明;

(五)近期會計報表和資產報表;

(六)產權登記證;

(七)主管部門審核意見書;

(八)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以及擬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證件及資料。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對*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專項管理的具體要求是:

(一)專項登記。建立專門臺賬,如實登記和反映資產數量、價值、投資形式、投入單位名稱等;

(二)專項考核。建立資產管理考核指標體系,對資產經營和收益分配進行嚴格考核和監督。

(三)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資產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第六章資產調劑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劑是指事業單位將超標配置的國有資產,低效運轉、利用率低的國有資產,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等進行劃轉的行為。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調劑制度,構建不同行業的資產調劑平臺,通過存量調整來合理配置資產。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劑主體為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資產調劑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內部各單位優先調劑;

(二)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相結合;

(三)有利于雙方互利。

第三十五條資產調劑的形式和具體程序如下:

(一)同一部門內部的資產調劑,由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報財政部門核準;

(二)跨部門的事業資產調劑,由劃出劃入雙方事業單位充分協商,分別報各自主管部門核準,劃出方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劃入方要將已接收的資產造冊報財政部門備案;

(三)跨地區的事業資產調劑,同屬一省兩地級市之間的,可由兩市財政部門協商同意。分屬不同省兩市之間的,由兩省財政部門協商同意;

(四)跨政府級次的事業資產調劑,由劃出方報有管轄權的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如有必要也可由財政部門直接進行;

(五)同一部門或跨部門事業資產與行政資產調劑,由財政部門批準。對于土地等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資產,調劑工作按照法律和法規規定進行。

第三十六條在現行管理體制下,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調劑超標準配置的國有資產,跨部門、跨地區的國有資產。

事業單位超標配置和閑置的房屋、車輛,由財政部門提出調劑意見,報經政府批準后進行調劑。

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組織調劑*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中低效運轉的、利用率低的、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房屋、車輛除外)。

為專家及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的專用車輛和辦公設備,人員調離時,原配備專用車輛和辦公設備由使用單位負責清理,及時上繳財政實物庫,由財政部門統一調劑處置。

第七章資產處置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資產處置應當由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四十條事業單位處置資產一般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報告及申報審批表;

(二)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

(三)資產統計報告或決算報告;

(四)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

(五)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六)具有法律效力的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單位資產處置公示材料;

(八)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處置國有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九)處置房屋建筑物和國有土地,另需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以及擬處置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

(十)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無償調撥。

第四十二條市直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報損審批權限:固定資產單件單價在一千元以下的,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進行處置;單件單價在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一萬元以下的,經主管部門領導審批后進行處置;單件單價在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各縣、市、區可參照實行)。一次性成批處置固定資產,單件價值雖低于一萬元,但總價值超過三萬元的,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置。

財政部門審核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報損,須經兩人或兩人以上現場勘察。經批準報廢的固定資產,全部上繳財政實物庫,由財政部門統一處置。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處置、核銷流動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須經同級財政部門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批準核銷損失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一般情況下,資產處置價值不應低于評估底價。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應當通過合法的產權交易機構通過拍賣、招投標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第八章資產評估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有關標準和規定,根據特定評估目的,遵循評估原則,選擇適當價值類型,按照法定工作程序,運用科學評估方法,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在某一時點的價值進行評定估算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同一部門下屬事業單位之間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五十條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資產評估,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明確評估業務基*事項;

(二)簽訂業務約定書;

(三)編制評估計劃;

(四)現場調查;

(五)收集評估資料;

(六)評定估算;

(七)編制和提交評估報告;

(八)資產評估工作檔案歸檔。

第五十一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九章資產收入

第五十三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是事業單位憑借所擁有的資產取得的財政收入。

資產收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經審核同意,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獲得的收入;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各類資產出售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

(三)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收入;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條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和國有資產收入上繳義務。國有資產收入,分別其收入性質實行納入預算管理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收入必須按預算級次全額上繳國庫,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

(二)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獲得的收入,全額單位全部按預算級次上繳非稅收入專戶,納入預算管理;差額補助單位按預算級次上繳非稅收入專戶,按補助比例,一部分納入預算,一部分實行專戶管理;

(三)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隱瞞、規避;不得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十章資產清查

第五十五條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事業單位全面清查各類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并按國家規定對清查出的問題進行必要的賬務處理和重新核實事業單位占有國有財產的工作。

第五十六條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可分為因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級政府工作需要由財政部門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由事業單位自行組織開展的資產清查。

根據國家或地方政府工作統一部署開展的資產清查,由財政部門牽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占有使用資產的事業單位在財政部門領導下實施。

由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的資產清查,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自行組織實施,但應履行有關立項手續。第五十七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事業單位對資產清查結果按以下要求分類處理:

(一)屬于盤盈的,及時入賬;

(二)屬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按照資產報廢程序及時辦理核銷;

(三)屬于過失責任事故或者違法行為造成的,按照規定給當事人以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四)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單位閑置資產,按照規定及時處理,使之合理流動,發揮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六十條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界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對國有資產來源、使用,以及分布情況進行登記,避免有賬無物或有物無賬現象的發生。

第六十二條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授權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并由財政部門或者授權部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六十三條《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由財政部統一印制。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第六十四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六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六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為有效維護事業單位資產權益,對事業單位之間有糾紛的資產要進行必要的產權界定。

第六十七條產權界定內容包括資產所有權歸屬關系、資產管轄權及其他財產權利確定。

第六十八條產權界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誰投資、誰所有。即誰投資,誰擁有產權,誰受益;

(二)維護國家財產權益。以保證國有資產不受侵害為出發點,切實維護國有財產權益;

(三)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理清產權界限。

第六十九條產權糾紛處理應*著實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則依法進行。事業單位產權糾紛包括:

(一)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包括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之間由于財產所有權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引發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個人之間由于財產所有權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引發的爭議。第七十條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裁定。財政部門無法調解或裁定的,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第七十一條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時,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同級財政部門呈報。處理意見既要維護國資權益,又不應侵犯其他單位或個人合法權益。經財政部門批準的產權糾紛處理意見作為事業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依據。按照上述程序,雙方產權糾紛仍然無法協商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十二章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七十二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七十三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指標內容完整、數字真實可靠、報表編報及時;

(二)不虛報、漏報和拒報;

(三)及時清理資產,做好與其他財務數據的核對銜接工作。

第七十四條資產信息報告主要包括:資產統計報表和資產分析報告,反映單位基*情況、國有資產總量與分布結構情況、資產質量與運營情況、主要資產實物量情況、主要資產增減變化情況、資產使用情況、主要資產明細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資產管理情況。

部門預算和決算報表中資產信息報告編制應按照財政部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和決算報表改革要求,對部門、單位資產狀況單獨予以反映。

第七十五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三章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七十六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七十八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七十九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八十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十一條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審核、批準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處分。

第八十二條事業單位拒絕執行閑置資產調劑處置的,財政部門可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國家關于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十六條本辦法執行中,國家、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本辦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