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承包權流轉制度
時間:2022-07-08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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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草原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行為,進一步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草原保護與建設的若干意見》、《甘肅省草原條例》、《天祝藏族自治縣草原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天祝藏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縣境內實行承包經營的全民所有制草原、集體所有制草原、人工草場、退耕還草地。未實行承包經營的草原及機動草原不得流轉。
第三條在草原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方之間承包的草原進行適當調整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遵循自愿、有償、合法及不改變草原用途的原則。
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要有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有利于發展畜牧業生產,有利于草原的保護和建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承包方進行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五條提倡草原承包經營權就近流轉。牧民承包經營的草原,優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流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不能實現流轉的,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流轉。
第六條承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倡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
㈠無牲畜或者牲畜較少時承包的草原不能正常使用的;
㈡已不從事畜牧業生產的;
㈢喪失勞動能力的;
㈣已不在當地經常居住的;
㈤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草原的。
第七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必須具有從事畜牧業生產的能力,履行草原生態環境保護和草原建設的義務,保證草原等級的穩定和提高,以草定畜,不得掠奪式經營,不得利用草原從事非畜牧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委托自治縣草原監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
㈠轉讓:是指承包方將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受讓方的行為,包括互換。
㈡轉包:是指承包方將草原承包經營權又發包給第三方的行為,包括租賃。
㈢合作:是指承包方以草原承包經營權入股,與他人聯合經營。
㈣符合法律、法規、國家規定和自治縣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條以轉讓形式進行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的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終止,由受讓方與發包方重新確定承包關系,簽訂草原承包合同。
第十一條以轉包、合作形式進行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的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以轉包形式進行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不得再次轉包。
第十三條不得以草原承包經營權作抵押或者頂抵債款。
第十四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按下列程序流轉:
㈠牧民承包經營的草原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流轉的,由承包方和受讓方共同向發包方提出申請,經發包方同意后,方可流轉;
㈡牧民承包經營的草原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由承包方和受讓方共同向發包方提出申請,經承包方所在村(牧)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牧)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㈢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草原在本單位內流轉的,由承包方和受讓方共同向本單位提出申請,經本單位同意,方可流轉;
㈣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草原對外進行流轉的,由享有草原承包經營權的單位和受讓方共同向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監理部門提出申請,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監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經批準或者發包方同意,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承包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約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草原的面積、四至界限、等級和主要設施;
(三)流轉的形式和期限;
(四)流轉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五)草原保護與建設責任;
(六)草原建設成果的補償和歸屬;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承包方與受讓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八條承包方和受讓方可以依法申請對合同進行公證或鑒證。承包方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自治縣草原監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當事人進行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查處、糾正違反規定的流轉行為。
第二十條自治縣草原監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發生流轉的草原的等級和載畜量進行測定,督促當事人履行草原保護和建設義務。
第二十一條因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公平合理、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本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監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監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流轉未實行承包經營的草原或機動草原的;
(二)未經批準或發包方同意擅自進行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三)違反規定再次轉包草原承包經營權的;
(四)不履行草原保護和建設義務的,導致發生流轉草原等級下降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流轉無效。受讓方應當將草原承包經營權歸還承包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由雙方當事人依法承擔。
第二十四條草原流轉后改變用途的,或者破壞草原植被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監理部門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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