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草畜平衡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08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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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草畜平衡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天祝藏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畜牧業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草原保護與建設的若干意見》、《甘肅省草原條例》、《天祝藏族自治縣草原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縣境內利用草原從事畜牧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草畜平衡,是指為保持草原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在一定時間內,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通過草原和其他途徑獲取的可利用飼草飼料總量與其飼養的牲畜所需的飼草飼料量保持動態平衡。

第四條草畜平衡工作應當堅持加強保護,促進發展;以草定畜,增草增畜;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循序漸進,逐步推行的原則。

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區域內的草畜平衡監督,應當不定期地對全縣草畜平衡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草原監理部門具體負責本縣區域內草畜平衡的管理工作,對違反草畜平衡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結合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飼草飼料基地前五年平均生產能力,核定草原載畜量,明確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的牲畜飼養量。核定載畜量每五年進行一次。

鄉(鎮)人民政府建立草畜平衡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本鄉(鎮)區域內草畜平衡工作的落實、管理及宣傳,根據自治縣草原監理部門核定的載畜量,每年對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飼養的牲畜數量進行核查,禁止超載放牧。

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和引導農牧民實施人工種草,貯備飼草飼料,改良牲畜品種,推行舍飼圈養,提高牲畜出欄率,降低放牧對天然草原的壓力,逐步恢復天然草原植被。

第七條天然草原載畜量按照不同的草原類型分別計算,根據牧草產量估測,采用家畜單位法表示,即在一定的時間內,一定面積的草原可以放牧的家畜單位數。公式為:

家畜單位(羊單位)=可利用草原面積(畝)×前五年平均鮮草產量(公斤/畝)×草原利用率(%)/羊單位日食量(公斤/羊單位·天)×放牧時間(天)

羊單位折算:1只綿羊或山羊平均折合1個羊單位,1頭(匹)大畜平均折合4個羊單位。

草原利用率:輕度退化草原按70%計,中度退化草原按50%計,重度退化草原應停止利用,實行禁牧或休牧。

羊單位日食量:按鮮草4公斤/羊單位·天計。

放牧時間:全年利用按365天計,冬春草原按270天計,夏秋草原按95天計。

第八條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對核定的草原載畜量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一次,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九條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必須與所屬鄉(鎮)人民政府簽訂草畜平衡責任書,并報自治縣草原監理部門備案。其內容包括:

㈠草原現狀:包括草原四至界線、面積、類型、等級,草原退化面積及程度;

㈡現有的牲畜種類和數量;

㈡核定的草原載畜量;

㈢實現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㈣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超載放牧的責任;

㈤責任書的有效期限;

㈥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牲畜飼養量超過核定載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實現草畜平衡:

㈠擴大人工草地和飼草飼料基地種植面積;

㈡購買飼草飼料,增加飼草飼料供應量;

㈢實行舍飼圈養,減輕草原放牧壓力;

㈣優化畜群結構,實行舍飼育肥,提高牲畜出欄率;

㈤通過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增加放牧草原面積;

㈥能夠實現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條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超過核定的載畜量放牧的,由自治縣草原監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并限期出欄:

(一)超載10-30%的,每個超載羊單位罰款十元;

(二)超載31-50%的,每個超載羊單位罰款二十元;

(三)超載50%以上的,每個超載羊單位罰款三十元。

第十二條草原承包經營者拒不簽訂草畜平衡責任書的,由自治縣草原監理部門責令限期簽訂;逾期仍不簽訂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在開展草畜平衡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鄉(鎮)村,優先安排草原保護與建設項目;對積極進行草原保護與建設,實現草畜平衡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以及在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