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醫療保險互助制度

時間:2022-07-08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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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醫療保險互助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減輕參?;颊叽蟛♂t療費用負擔,盡力防止因病致貧,維護社會穩定,根據*藏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印發《*藏族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依照《*藏族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要求,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包括中央、省、市屬駐縣單位),個人(含退休人員),都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互助保險。

第三條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互助保險工作。

縣地稅部門負責大額醫療互助金的征繳。

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大額醫療互助金的支付、結算和管理工作。

縣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加強對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互助基金的監督。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大額醫療互助是指為了解決參保職工(含退休職工)在一個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大額醫療費用所實施的互助醫療保險制度

第五條大額醫療互助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職工(含退休人員)個人每年繳納24元,年初一次性繳納,由縣社保局從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按年度一次性劃轉。用人單位的繳費標準實行三年過渡期,起步階段由用人單位按每個職工(含退休人員)每年按25元繳納,從2008年起,每年增加10元,最終達到55元的標準。

全額撥款單位人員由縣財政局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一次性劃轉到地稅局;差額撥款單位按差額比例分別由縣財政和用人單位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一次性劃轉縣地稅局;自收自支單位人員由單位在第一季度末一次性劃轉到地稅局,由地稅局一次性劃轉到社保局。

繳費標準隨著經濟發展和保障水平的變化適時調整。

第六條參保職工當年因病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對計算超過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大額醫療互助金給予補助。

大額醫療互助金在起步階段,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到4萬元(含4萬元下同)以下的,在職職工補助5000元,退休人員補助6000元;4萬元至6萬元,在職職工補助8000元,退休人員補助10000元;6萬元以上,在職職工補助12000元,退休人員補助15000元,2008年起每年在此基礎上增加1000元,但年度內大額醫療互助金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在計算大額醫療補助時,按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應自付或部分自付的由患者自付。

第七條未按時足額繳納大額醫療互助金的單位和個人,不享受大額醫療補助。

第八條用人單位因破產、關閉或其他原因終止生產經營活動需裁減人員的,單位應當一次性繳足在職職工2年、退休人員15年的大額醫療互助金。

第九條大額醫療互助金必須與基本醫療保險分賬運行,單獨核算,不得相互擠占挪用。

第十條本辦法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