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檢查保險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06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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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檢查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農村居民健康水平,倡導預防為主觀念,促進農民建立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多渠道緩解農村居民因重大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工作模式的轉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民健康檢查和大病保險是指年滿18-65周歲(均含本數)的本區農村居民可自愿參加每兩年一次的健康檢查及大病保險。

66周歲以上本區老年農村居民可自愿參加每兩年一次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健康檢查是指為了解農民身體狀況,醫療機構為其進行的常規性體格檢查。

第四條大病保險是指在一個保險期內(兩年),經健康檢查查出、患發并確診為本辦法規定的大病保險特指疾病可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五條健康檢查和大病保險實行市場化運作與政府補貼相結合辦法,堅持農民自愿參加,共同承擔費用,立足疾病預防和大病適當補償的原則,使農民在享受合作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再享受定期健康檢查和大病保險的保障。

第二章健康檢查和大病保險的對象

第六條18—65周歲的本區農民每兩年每人可自愿繳納20元費用,即可享受每兩年一次的健康檢查和大病保險。

第七條66周歲以上本區農民只要本人愿意,即可享受每兩年一次的健康檢查和貧困大病患者適當補助。

第三章健康檢查的內容

第八條健康檢查的內容為:常規檢查項目(病史采集、測血壓、肝脾觸診、心肺聽診等)、X線胸部透視、腹部(肝、膽、胰、腎)B超、心電圖、血常規和尿常規檢查。各社區衛生中心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免費為農民擴大健康檢查內容(如視力、口鼻腔檢查等)。

第四章大病保險補償疾病范圍和補償標準

第九條大病保險特指的疾病有:各種惡性腫瘤、慢性腎衰(尿毒癥)、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再生障礙性貧血、暴發性肝炎、多發性硬化、帕金森氏病、阿爾茲海默氏病、重要器官移植、冠狀動脈搭橋術、主動脈手術、心臟瓣膜置換術、嚴重燒傷、意外傷害事故身故、癱瘓。

第十條凡在保險期內確診初次患有大病保險特指疾病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給予每份(每份每兩年保險費20元)保險金額3000元的大病保險補償金。

第十一條投保農民初患大病保險特指疾病(身故者除外),獲得大病保險補償金后,保險公司另贈送一份保障型保險。保險責任為: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額30000元、重大意外傷害事故醫療費用保險金額2000元。此保險自獲大病保險補償金的次日起生效;保險期限為兩年(具體辦法由保險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在每人20元的保險費中提取2元,建立保險保障基金。該保險保障基金由區政府有關部門和保險公司共同管理,用于對特困家庭(按照民政部門界定標準)初患大病保險特指疾病的農民給予每份保險1000元的第二次補助。當大病保險的賠付率超過90%時,保險保障基金轉換成保險費。

第五章經費籌集和使用

第十三條18—65周歲農民每兩年每人籌集80元費用,除個人繳納的20元支付保險費外,60元健康檢查成本費用支出,由各鎮政府(管委會)和村委會補貼。

本年齡組中的特困家庭(按照民政部門界定標準)農民,參加健康檢查和大病保險的,個人繳納的20元費用由區政府補貼。

若農民自愿自費追加大病保險費的,每人可再購買1~3份保險(每份每兩年保險費20元)。

第十四條66歲以上農民每兩年每人籌集70元費用,全額由區政府補貼。其中55元作為健康檢查成本費用支出,15元作大病風險補助費用。

大病風險補助費用實行專款專用,對貧困的大病患者給予一定的補助(具體辦法由區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合作醫療辦)制定)。

第十五條區政府補貼的農民健康體檢經費由區財政局根據區衛生局統計的數據,采用先預付年底再按實際發生數清算的結算方式,將經費撥付給區衛生局,由衛生局再和各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結算;各鎮政府(管委會)、村委會補貼的經費,由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鎮政府(管委會)、村委會直接結算。

第十六條18—65周歲農民個人繳納的20元費用作為保險費在健康檢查前收取,其中特困戶的保險費由保險公司向區衛生局直接結算。

第六章工作程序和內容

第十七條承擔健康檢查的單位應按規定的應檢項目安排健康檢查,并按有關國家技術規范和要求進行,應做好受檢人員的登記造冊,建立受檢人員個人健康檔案,在檢查結束后30天內將體檢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受檢人員,并報當地鎮政府(管委會)等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農民健康檢查和大病保險工作以集中與上門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并逐步轉為常效管理。對年老體弱行走不便及在企業上班的農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組織相關醫務人員主動上門體檢,并適當調整檢查項目(若用流動體檢車上門檢查,仍按健康檢查內容檢查)。對上門體檢其體檢結果有特殊異常的要及時通過其所在村委會、村衛生室等相關部門積極動員農民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做進一步檢查和治療。

第十九條在一個大病風險補償保險期內,農民因患本辦法規定的大病保險特指疾病或手術,應及時向保險公司或合作醫療辦提出申請。保險公司或合作醫療辦收到農民申請后,應及時作出明確答復及大病保險補償(具體辦法由保險公司及區合作醫療辦制定)。

第七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條農民健康檢查工作由區衛生局統一管理,負責健康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結合合作醫療制度完善醫療救助相關措施。

第二十一條各鎮政府(管委會)、村委會要通過各種途徑向農民宣傳建立健康檢查和大病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引導農民積極參加,同時要努力籌措資金,支持及組織農民參加健康檢查和大病保險,確保健康檢查和大病保險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二條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結合衛生服務工作推進,大力宣傳疾病預防、自我保健等衛生知識,并承擔健康檢查工作,做好收費及信息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要在農村便民服務點(或村衛生室)設立服務窗口,組建服務隊伍,開展大病保險的宣傳,辦理農民大病保險投保和給付工作。并協助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展健康檢查。

第二十四條農民健康體檢的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區財政局將定期對衛生局、各鎮(管委會)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經費使用情況予以監督檢查,并對年度結算資料作全面的審核,以確保專項資金的正確、合理使用。

區衛生局應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條自20*年*月*日至本辦法生效實施期間,已經參加第一輪農民健康檢查和大病保險的,仍然適用《*區合作醫療投保農民健康檢查管理暫行辦法》(金府辦〔20*〕32號)文件。之后參加的,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