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收費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05 0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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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校收費管理制度

為加強全省中小學校收費的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校。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學校,是指除民辦的中小學校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普通小學、初級中學(包括普通初中、職業初中,以下簡稱初中),(包括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以下簡稱高中)以及特殊教育學校。

小學和初中的學生交納雜費,高中的學生交納學費。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對中小學校收費另有規定,按其規定執行。

中小學校收費項目由省財政、物價和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確定。但特殊教育學校的收費項目,由設區的市財政、物價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財政、物價部門批準后執行。

中小學校收費項目,按照費用的不同用途劃分為學校收費和學校代收代管費。

學校收費項目包括:小學、初中雜費,高學費,借讀生借讀費,普通高中計劃外生培養費,取暖費和住宿費。

學校代收代管費項目包括:國務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發行和批準使用的教學用書的費用,初中畢業生中考報名考務費,普通高中會考報名考務費,高考報名考務費和體檢費。

中小學校的收費標準衽分級管理:

小學、初中雜費,高中學費、借讀生借讀費、初中畢業生中考報名考務費。普通高中計劃外生培養費,普通高中會考報名考務費,高考報名費和體檢費。取暖費的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物價、財政部門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最高限額范圍內確定。

住宿生住宿費的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物價,財政部門備案;

特殊教學學校的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捐資助教和集資辦學的費用以及教育事業費附加、農村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性教育附加費,應當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不得要求中小學生交納上述各類費用和其他應當由單位交納的費用。

中學學校原則上不接收借讀生。對確需借讀的學生,經設區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中小學校可按規定向借讀的學生收取借讀費,借讀生交納借讀費后,免交學費和雜費。

普通高中在完成正常招生任務、保持規定的班容量前提下,經設區的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按照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20%的比例招收計劃外學生,收取普通高中計劃外生培養費,計劃外學生交納培養費后,免交學費。

面向中小學校發行的教學用書,必須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教學用書的目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中小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舉辦各種收的補習班、補課班、提高班、超常班和重點班;

招性“高價生”、“擇校生”、“自費生”,實行“雙軌制”教學,“一校兩制”或者開辦分校;

向學生派售、推銷未經省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和批準的教學用書;

向學生統一收費代購個人學習用品(教學用書除外)、生活用品、娛樂用品、醫療保健用品及其他個人用品;

統一要求學生訂購課間餐;

對轉學的學生收取轉學費;

為學生代辦保險;

要求學生及其家長捐資、集資或者向學生及其家長借款;

向學生收取學校收費項目和學校代收代管費項目以外的其他收費。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費和雜費右酌情減免。減免后的缺額部分,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辦學單位負責解決。學費和雜費的具體減免辦法,由省人民政行另行規定。

中小學校向學生收費必須持有《河北省收費許可證》,并在每學期開學之日起十日內,將該學期所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教學用書的目錄和價格,在學校顯著位置張榜公布。

中小學校的學費和雜費應當按學期在開學初期一次收取,學校代收代管費必須遵循“隨時發生、隨時收取、多退少補、不得盈利,及時結算”的原則,按實際發生費用涉及的對象向學生實施收費。

中小學校在實施各項收費時,必須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如實填寫《河北省中小學收費登記冊》,并將登記冊交給學生本人。凡未出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進行收費登記的,學生有權拒交。

《河北省中小學收費登記冊》的工本費從學費和雜費中列支。

中小學校向學生收取的各項費用,必須全部交學校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學校的年級、班、教研室(組)或者個人一律不得存放。

國家舉辦的中小學校按規定收取的各項費用,一律納入財政起戶管理。

小學和初中收取的雜費全部用于補充學校的教學經費;高中收取的學費應提取10%作為獎學金、助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和資助家庭生活困難的學生,剩余部分用于補充學校的教學經費;住宿費和取暖全部用于住宿時學生住宿和冬季取暖有關費用的支出;其他項目的收費均按收費內容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中小學校收取的各項費用不得用于支付教職工的個人報酬及福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巧立名目提取或者挪用。

對中小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的收費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物價、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各級物價、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河北省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過去我省的有關中小學校收費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