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黨代常任制的制度
時間:2022-06-20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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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黨代表作用,切實改善黨的領導,不斷完善黨內監督機制,促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推進鄉鎮黨委工作的民主化、科學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是加強黨內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改革,主要是通過實行代表大會年會制、開展經常性代表活動等形式,使黨的代表大會成為鄉鎮黨委的充分有效的最高決策機構和最高監督機構,使黨代表經常性的參與到黨委的中心工作中來,代表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第三條基本原則:擴大民主原則;權責并重原則;因地制宜原則;注重實效原則。
第二章代表
第四條代表的條件
1、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理想信念,在關鍵時刻和原則問題上立場堅定,旗幟鮮明;
2、能夠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成績較為顯著;
3、堅持黨性,公道正派,清正廉潔,密切聯系群眾,在黨員群眾中威信較高;組織紀律性強,顧全大局,能正確行使黨員的民主權利;
4、能夠如實反映黨組織、黨員和人民群眾的意見,有較強的議事能力。
第五條代表的任期。代表任期與本屆黨委相同,每屆任期5年。
第六條代表的職責
1、聽取和審議黨委、紀委的工作報告;
2、選舉黨委委員、紀委委員;
3、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
4、在黨的代表大會和年會中參與重大問題的決策;
5、密切與本選舉單位內全體黨員的聯系,調查、收集本選舉單位黨的建設情況和黨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及時向黨的代表大會及黨的有關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
6、對涉及黨的建設、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黨員群眾的思想和生活等有關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并向黨委提出工作建議。受代表大會或黨委的委托,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項調研、視察;
7、對黨委、紀委及其組成人員和其他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監督;
8、向本選舉單位內黨員傳達黨代會和黨委的有關精神;
9、帶頭貫徹執行黨代會及黨委的決議、決定,帶頭完成上級黨組織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10、積極參加黨委或代表團組織的活動。
第七條代表應遵守的紀律
1、代表要正確履行黨代表大會賦予代表的職責,堅持黨性,增強全局觀念、責任意識,嚴守黨的紀律,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應嚴格要求自己,積極帶頭,做“三個代表”的實踐者和“三個文明”建設的模范帶頭者;
2、代表不得無故缺席年會,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應向黨委請假;
3、代表必須遵守會議的有關規定和紀律,對涉及機密的問題,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4、對于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和黨委決定,代表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行動上必須堅決執行。
第八條代表的監督。每位代表必須每年在黨員評議中向本選舉單位黨員述職,匯報履行代表職責的情況,接受本選舉單位內黨員的監督。
第九條代表活動的形式。代表除了集中參加黨內會議和黨委組織的集體活動外,在黨代會閉會期間,主要利用業余時間開展活動。代表活動的主要形式有:
1、開展視察活動。代表可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2、開展專題調研活動。代表根據黨委要求或代表團(組)安排,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交調研報告;
3、開展結對聯系活動。代表除了在自己所在支部進行經常性活動外,還應當有分工地聯系本選舉單位內若干個黨組織和若干名黨員,經常聽取和收集黨員群眾意見。
4、開展民主評議活動。由鄉鎮黨委組織代表有選擇地對機關站所和負責人、黨員進行1次民主評議和測評,并將評議結果作為站所和干部年終考核的依據。
5、督辦議案辦理。堅持“重在辦理、貴在落實、注重實效”的原則,根據黨代會確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組織代表提出議案,并及時召開議案交辦會,落實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明確議案辦理負責人,提出辦理時限,確保辦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第十條代表的提案。代表可以采用議案、建議、意見三種形式提案。議案的提出主體是代表團;建議的提出主體可以是代表團,也可以是代表;意見的提出主體是代表。議案和集體形成的建議可以由一個以上代表團提出,但必須經過該團代表表決。對于議案,黨委必須及時進行研究并作出書面答復;對于建議和意見,由黨委或黨委指定的部門研究并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代表與選舉單位的關系
1、代表在所在支部內以普通黨員的身份參加黨的活動;
2、代表與本選舉單位黨組織是工作聯系的關系;
3、代表應當維護本選舉單位內黨員的正當權益;
4、代表所在的基層黨組織要為代表履行職責提供方便。
第十二條代表的權益
1、代表有權要求把他們認為是重要的問題列入會議議程,可以在會上就列入議程的問題充分發表不同意見;
2、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剝奪和干涉代表開展職責范圍內的各項活動;
3、代表可以向黨委就權益保障方面的問題提出申訴,黨委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代表資格:
1、黨委、紀委認為代表不能履行職責或喪失代表條件,經選舉單位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黨員代表會議或黨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并報黨委批準,則取消代表資格;
2、代表被判刑或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代表資格自行消失;
3、代表的組織關系遷出本地,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4、本人要求辭去代表資格,經選舉單位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黨員代表會議或黨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并報黨委批準,其代表資格終止。
第十四條代表的增補。代表缺額原則上不再增補。如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增補的,經黨委提名或選舉單位多數黨員推薦,由選舉單位按黨內選舉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在黨的代表大會年會上予以確認。增補后的代表總數不得超過本屆代表名額。
第三章代表團
第十五條代表團是代表參與黨內事務的一種組織形式。
第十六條代表團組成
1、代表根據區域和工作性質劃分若干代表團;
2、代表團設團長一人,副團長一至兩人,聯絡員一人。團長、副團長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產生。團長、副團長因工作調離本區域的,其團長、副團長資格自行取消,由本代表團全體會議重新推選產生。聯絡員由黨委指定,可以不是代表。
第十七條代表團的職責
1、組織代表對黨委、紀委工作報告進行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
2、根據主席團或黨委安排,組織代表對有關人事問題進行醞釀或預選;
3、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
4、提出議案、建議。
第十八條代表團的活動
1、在代表大會或年會閉會期間,各代表團一般每年召開代表團會議不少于一次。黨委統一安排的代表團會議,召開的具體時間和活動內容由辦公室負責通知;代表團自行召集的會議,由團長和副團長協商決定。代表團會議由團長或副團長主持。代表團會議須有本團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會,方能舉行;
2、代表團可以劃分為若干個代表小組,組長、副組長由各組推選產生,代表小組活動由正、副組長負責召集;
3、代表團或代表小組根據黨委統一安排和實際工作需要開展各項活動;
4、代表團在黨代表大會或年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內容:討論黨委提交代表團審議的問題,提出建議;討論和形成提交黨的代表大會年會的議案和建議;討論本代表團所聯系的區域和單位內有關問題并提出工作建議。
5、代表團討論議題由團長、副團長或三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由團長確定提交會議討論。議事程序:由議題主要提出人就議題內容作簡要的說明;代表就議題進行討論,再由會議主持人歸納。若需要表決,由主持人提交會議進行表決。對于提交年會的議題應當經過表決,最后由主持人指定人員形成書面報告報送黨委。
6、代表團活動必須嚴格遵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進行。要遵守黨的紀律,堅持黨性,抵制宗派主義和本位主義,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
第四章代表大會年會
第十九條年會的職責
1、聽取和審議黨委、紀委的工作報告;
2、審議和決定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指導方針和基本原則;
3、討論和決定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
4、增補黨委委員、紀委委員;
5、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的代表;
6、推薦和評議重要崗位的干部;
7、聽取和審議黨委提請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年會的召開
1、年會由黨委召集并主持;
2、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若遇重要情況,經黨委決定或四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隨時召開;
3、年會必須有半數以上代表到會方可舉行;
4、紀委委員列席會議。其他人員的列席由黨委決定。
第二十一條年會的議題
1、年會議題一般在年會召開前二十天由黨委提出。代表團或代表十人以上可以向黨委提出建議議題,由黨委決定是否列為會議議題;
2、代表團和代表聯名提出的議題報黨委辦公室。在會議期間臨時提出的必須有三個以上代表團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并直接提交黨委;
3、黨委集體研究確定年會議題。其中三個以上代表團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必須列為會議的正式議題。正式議題在會議舉行前通知各位代表;
4、每次年會的議題應當有所側重。
第二十二條表決方式。年會決定重要問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表決以超過實到會代表的半數贊成為通過。表決應根據不同內容,分別采取記名投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
1、對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改革等重大部署,黨的自身建設的重大問題,采取記名投票;
2、對黨內選舉和重要人事安排的推薦提名采取無記名投票;
3、其它問題可采取舉手表決。
第二十三條年會決議的實施
年會作出的決議,由黨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凡屬重要決議應形成書面文件,印發有關部門和全體代表,并視內容通報給基層黨組織和全體黨員。
第五章組織領導
第二十四條實行黨代會常任制后的相關日常工作由黨委辦公室承擔。黨委辦公室負責代表的聯絡、接待、來信來訪,辦理代表的提案,收集代表的意見、建議,受理代表團的議案,加強對代表活動的指導、督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黨委把落實常任制的情況作為考核基層黨建工作的內容之一,督促基層黨組織支持代表的活動,積極創造條件,盡力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條辦好代表活動刊物,及時交流情況,總結經驗,指導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立重要會議向代表通報制度。凡黨委會研究的有關重大事項,各個階段的重點工作安排要及時向代表通報。
第二十八條建立黨委征詢代表意見制度。黨委在召開民主生活會、對所屬單位、行政村的年度工作考核和作出重大決策前,以書面形式征詢代表意見,及時、廣泛地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使黨委民主生活會更有針對性,考核更準確地反映群眾滿意度,決策更為科學合理。
第二十九條實行黨委委員與代表聯系制度。每個黨委委員聯系若干名黨員代表,了解、指導、幫助聯系的黨員代表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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