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工作指導員制度
時間:2022-06-20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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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及時研究解決黨建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不斷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執政能力和決策水平,擴大黨組織在農村和“兩新”組織(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的覆蓋面,引導我市基層黨組織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堅持嚴格選派條件、嚴格監督管理、專兼職結合、有利于組織建設、有利于農村黨支部及“兩新”組織健康發展的原則,緊緊圍繞農村和“兩新”組織改革和生產經營,切實做好農村和“兩新”組織黨建工作,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促進基層黨組織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章主要職責
第三條黨建指導員在派出單位黨組織的領導下,主要做好五項工作:
(一)積極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各項決議和指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農村加快發展出謀劃策;鼓勵、引導“兩新”組織依法經營,為企業獻計獻策,協調企業內部的勞資關系,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黨組織在基層黨員群眾中的向心力和號召力;
(二)按照參與不干預、支持不拆臺、引導不強制、監督不遷就的“四不”工作原則,采取靈活多樣的工作方法,積極開展黨工共建工作,組織和領導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培養入黨積極分子,做好黨員發展工作,指導、支持工會、共青團和婦代會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為農村和“兩新”組織群團工作創造條件;
(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積極開展小康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培育“兩新”組織企業文化,營造企業精神,增強村級及“兩新”組織的發展合力;
(四)結合各村和“兩新”組織發展特點和實際,協助基層黨組織抓好領導班子的自身建設。同時,積極做好農民群眾鄰里糾紛、矛盾調處及“兩新”組織業主和職工之間的協調工作,維護基層群眾的合法權益和農村社會的穩定等工作;
(五)為“兩新”組織健康發展當好參謀,教育引導業主守法經營,依法納稅。
第三章選派條件、途徑及范圍
第四條選派的黨建工作指導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帶頭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極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齡在5年以上,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黨務工作,堅持走群眾路線,善于做黨員和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從事黨務工作3年以上的經驗,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能夠認真學習市場經濟知識、經營管理知識、農業科技知識,熟悉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懂企業經營,會管理;
(四)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事業心強,清正廉潔,作風正派,身體健康,精力充沛。
第五條根據我市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情況,以及“兩新”組織的規模、類型、管理層次和管理關系,采取條塊結合的方式,確定選派黨建指導員的四條途徑:
(一)由駐地單位黨組織派出(如由市委組織部、各鄉鎮黨委和老市區工委派出);
(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派出或歸口部門黨組織派出(如由發改委、商務局和企業工委派出);
(三)有關管理職能部門黨組織派出(如由工商聯、工商局、民政局等派出);
(四)市直各包村部門黨組織派出。
第六條黨建工作指導員選派的范圍為:
(一)班子不健全、集體經濟薄弱、軟弱渙散、兩委不協調及信訪等矛盾問題突出的村;
(二)黨員不滿3人,不具備建立黨支部條件的;雖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但無黨支部書記合適人選的“兩新”組織;
(三)暫無黨員,但已具備一定規模,職工人數在25人以上的;職工人數不滿25人,但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或雖有工會組織,但勞資矛盾突出的“兩新”組織。
第七條黨建工作指導員選派方式及待遇:
(一)選派到村的黨建工作指導員實行委任制,由鄉鎮黨委任命,如關系是鄉鎮機關干部,在任期內關系不轉,待遇不變,任期一至三年;
(二)選派到“兩新”組織的黨建工作指導員實行聘任制,由市委組織部和有關單位黨組織與企業主協商并征求其意見后,出具聘書,對聘任期間調離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指導員職責的人員,可隨時解聘,另聘他人;
(三)選派的機關干部,在企業包掛重點項目的同時,任兼職黨建工作指導員,關系不轉,待遇不變;
(四)選派的機關后備干部,在“兩新”組織任專職黨建工作指導員,聘任期一年,在企業工作期間,關系不轉,待遇不變;
(五)選聘的離退休干部,在農村和“兩新”組織任專職黨建工作指導員,所在村和企業根據本村集體經濟收入情況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可適當給予工資補助;
(六)選聘的原國有企業黨組織負責人,在“兩新”經濟組織任專職黨建工作指導員期間,聘任期根據工作情況每年一聘,組織關系轉入企業,工資由企業按副職待遇發放。
第四章管理監督
第八條選聘的黨建工作指導員由派出單位黨組織具體管理,并報市委組織部備案。上崗前,要接受市委組織部、各鄉鎮黨委、企業工委等派出單位黨組織的業務培訓,使黨建工作指導員明確工作的目的、意義、職責、任務和要求,增強黨建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九條市委組織部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黨建工作指導員工作例會,聽取工作匯報,交流工作經驗,共同探討基層黨組織黨建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
第十條市委組織部和選派黨建指導員的鄉鎮或單位要不定期地深入到村級和“兩新”組織,征求基層黨員群眾的意見,檢查了解黨建工作指導員的在位情況、工作表現和實際工作能力,并及時指導幫助解決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一條黨建工作指導員由市委組織部、各鄉鎮黨委、企業工委或派出單位黨組織進行半年和年終考核,與干部目標管理相掛鉤。考核的主要內容為任務完成情況和崗位職責履行情況。
第十二條考核工作采用述職、民意測評等方式進行,并根據考核與測評情況確定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結果裝入個人檔案,作為干部提拔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聘任期滿后經考核,工作稱職人員可續聘,也可在村級和“兩新”經濟組織相互交流,對考核不稱職人員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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