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培訓講話
時間:2022-06-20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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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們:
依法治國,要求國家是法治國家,社會是法治社會,政府是法治政府。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直接涉及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計劃生育,是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在改革開放、加快發展,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今天,計劃生育工作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人口的大量流動,對落實管理服務措施帶來了挑戰;城市擴張、國企改組,對現行管理體制帶來了挑戰;稅費改革繼續深化和資金來源渠道不斷減少,對建立完善利益導向機制帶來了挑戰;深化城鄉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對實施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帶來了挑戰;相關領域法律法規體系的日趨完善,對計劃生育傳統管理和服務方式帶來了挑戰等等,這些熱點難點問題,只有通過加強法制建設,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機制,依法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依法實行綜合治理,才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為人口和計劃生育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提供重要保障。現結合個人的學習和理解,從工作實踐的角度,就計劃生育依法行政與“20字”工作機制分四部分談談個人粗淺的認識,僅供大家參考。
一、計劃生育依法行政的含義與基本要求
(一)計劃生育依法行政的含義
先談一下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職責,一切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接受法律監督,既不失職,也不越權,對違法失職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一概念包含四個方面的要素:一是依法行政的主體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要求。二是依法行政的依據是法律;三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對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所有人和組織,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依法行政的本質是依法規范、約束行政權力。四是對違法失職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具體來說,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權,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別人。為什么呢?因為行政權力在本質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種超越于個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規模效益。因此,行政權力是把“雙刃劍”,既可以成為維護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為侵害公民個人權利最嚴重的方式。所以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
計劃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管理計劃生育事務,嚴格依法辦事。
(二)法律的等級
“有關法律規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管理與執法的依據,對“有關法律規定”不能僅僅理解為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還應包括行政機關依職權和授權制定的法律規范、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方件。具體說來,當前計劃生育工作中所應遵循的法律規定,按效力等級劃分為:
1、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現行憲法是19*年*月*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年*月*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先后在19*、19*、1*9年和20*年進行了四次修正。
2、法律。是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在我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委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如《人口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收養法》、《母嬰保健法》、《勞動法》、《繼承法》等;
3、行政法規。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它包括由國務院制定和的以及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制定,經國務院批準的規范性文件。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條例》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是由國家計生委制定,經國務院批準并授權國家計生委的規范性文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號,1*9年1月1日起施行。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計劃生育“一法三規”中的“三規”。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并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各省、區、市計劃生育條例就屬于地方性法規;我們省有兩個:一是《*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二是《*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的規定》
5、規章。分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章是指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則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現行的計劃生育部門規章有八個部長令,規章的名稱、施行時間分別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號《計劃生育統計管理辦法》19*年*月*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號《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管理辦法》20*年*月*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4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20*年*月*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20*年*月*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6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年*月*日起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20*年*月*日起施行;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8號《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20*年*月*日起施行;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9號《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
我省目前適用的計劃生育地方政府規章有: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20*年省政府令第110號,省計生委從去年開始著手修改,已經列入*省人民政府20*年度立法計劃。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號,20*年*月*日省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年*月*日起施行。
這些規章要求大家熟知。
6、其他計劃生育規范性文件。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產生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性規范行文。不一一例舉了。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20*年3月22日由國務院印發執行。《綱要》規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對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六項要求,基本要求必須做到,否則就不是依法行政。
1、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義務的決定。
一是主體適格。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權的取得、職權的授權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機關是代表國家執行法律、法規的機關,未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機關,不得行使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權。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權。而作為計劃生育行政機關內部的工作機構及下屬單位,即科股室或計劃生育服務站等,不具有行政執法權。
二是職權法定。就是行政機關所有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需有明確法律授權。職權法定對行政機關來講,法無授權即禁止,對老百姓來講,法無禁止即自由,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不得逾越范圍和限度。行政執法應做到:事務上不越權,層級上不越權,空間上不越權。“三不越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賦予各級政府及其計劃生育部門十一種執法行為。那就是,行政征收行為、行政監察行為、行政許可行為、行政受理行為、行政免除行為、行政扶助行為、行政獎勵行為、行政證明行為、行政處罰行為、行政命令行為、行政批準行為、申請強制執行;另有兩種法律法規雖無明確授權,但可使用的行為即:行政承諾行為、行政合同行為。
縣計劃生育部門行政執法的權限是:
審批權:二孩生育證的審批權;特殊情況生育申請的審核、報批權;《禁非規定》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的對符合政策懷孕因其他情形終止妊娠的批準權;
征收處罰權:對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違法生育行為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權;
監督權: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情況的檢查監督權。
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權限是:
《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注冊權;二孩生育申請的審核、報批權;受委托社會撫養費征收權;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出具、查驗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權;協助縣(區)人民政府對屬地管理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的檢查監督權。
三是適用法律得當。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獎勵、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時,要正確適用現行法律、法規,不得引用經不起行政和司法審查的、無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
2、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岐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但是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目的合法是衡量行政執法行為的重要標準。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雖然在其職權范圍之內,但行政權力的動機、目的或手段不當仍為違法。行政濫用職權,行政超越職權均屬違法,行政不作為也是違法。
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機關對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為,必須依法恰當、公正處理。所謂“自由裁量”是指計劃生育法律規范未對行政管理行為進行具體、詳細規定的情況下,計劃生育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定范圍和幅度內酌情自主決定。縣級計生部門的“自由裁量”權有兩種:一是社會撫養費征收額度,二是對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批準權。《*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等。
行使自由裁量權,要求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輕重、影響大小等,做出處理決定,做到輕重有度、公平公正。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在處理有關違法行為時,對黨員、干部或親友采取不同的處罰尺度,甚至不予追究,這是顯失公正的。
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行為還要貫徹“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流動人口在一地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已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受到處理”。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執法要合法、合理、合情。
3、程序正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穩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
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的步驟和方式的總稱。不同的執法行為有不同的行政程序,不能用一個程序管理所有的行政行為,以省《條例》為例,涉及到的程序主要有:免費發放《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程序、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生育二孩許可程序、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組織實施程序、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和審驗程序、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程序、社會撫養費征收程序、計劃生育行政復議程序、計劃生育行政賠償程序、計劃生育行政強制執行申請程序等10種程序。與此相關的執法文書全部使用全省統一規范格式內容。程序合法必須做到:主要步驟不得跨越,主要順序不得顛倒,法定形式不得變動,法定時限不得逾越。
4、高效便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5、誠信守信。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6、權責統一。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二、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新機制與依法行政
當前,我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既面臨著難得的發展機遇,又面臨著嚴峻挑戰。科學判斷和準確把握人口形勢,堅持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加快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新的工作機制,是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更快更好發展的治本之策。省要求,到20*年底,綜合改革市的所有縣(區)全面建立起新的工作機制,到2*0年底,全省所有的縣(市、區)全面建立起新機制,計劃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利益導向和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健全,綜合治理人口問題的局面切實形成,各項工作全面納入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軌道,使計劃生育真正成為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會的偉大事業。所以建立和完善的工作機制是緊迫而又艱巨的任務。而建立工作機制,法制是保障、是前提。建立工作機制,法制是保障,機制是法制的具體化。
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新機制,必須首先弄清楚什么是“機制”,機制與體制、制度之間是個什么關系?“體制”實質上是指各級管理機構及其職權劃分的制度;“機制”是指一個系統內各要素按照一定的規則有序運行的方式;“制度”是指人們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體制與機制、制度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關系。小平同志指出,機制建設帶有根本性、長期性、穩定性和全局性,不會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會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計劃生育機制建設是個很寬泛的概念,如理論創新機制、戰略研究機制、工作運行機制、利益導向和社會保障機制、經費投入機制等等,但工作運行機制是重中之重。我們實行綜合改革的主要目標就是工作運行機制的創新,就近一個時期而言就是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這“五句話”的工作新機制,依法管理是前提,村(居)民自治是基礎,優質服務是主線,政策推動是關鍵,綜合治理是保障。下面著重對這“五句話”中與計劃生育依法行政緊密關聯的部分談談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給大家一些啟示。
(一)關于依法管理。當前,各項改革都在不斷地深化,尤其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實行農村稅費改革,推進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人口計生系統自身的改革等等,都對人口計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由于行政制約措施的弱化,使人口和計劃生育經常性工作面臨實行晚婚晚育控制難、節育措施落實難、外出躲生戶追回難、計劃外懷孕終止難、社會撫養費征收難“五難”的局面,非法婚姻、非法生育、非法抱養等現象在一些地方有所抬頭,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任務十分艱巨。當前依法管理的重點是:
1、建立依法規范生育行為新秩序,確保低生育水平穩定。生育政策是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核心,也是規范和調節公民生育行為的基本準則和規范。省《條例》明確規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條例規定的15種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生育第二個子女。同時,條例還規定,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婦,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時間,并實行免費登記制度,生育第二個子女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要嚴格執行現行的生育政策,認真搞好各種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的清理清查,摸清底數、上下聯動、部門協作、依法依紀處理,要集中力量依法查處影響較大的各類典型,要通過計生案件合議庭,集中執結一批計劃生育非訴案件。經過集中整治,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解決違法生育、非法抱養、隱瞞不報等違法違規現象在一些地方抬頭的問題,有效地維護依法生育秩序,確保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平穩過渡。
2、堅持“措施管用不違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則,繼續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關鍵在于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正確處理鼓勵晚婚晚育與加強依法管理的關系,認真貫徹落實好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堅持“措施管用不違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則,通過正面宣傳教育、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實行政策引導、村民自治、發揮黨員干部的模范帶頭作用、搞好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等措施,繼續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推廣鄒平縣實行“關口前移、提高獎勵額度、簽訂晚婚合同、各級一把手負總責”抓好晚婚工作的做法,對不到晚婚年齡結婚的,要跟上管理服務,簽定好晚育合同,實現晚婚晚育工作的新突破,為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奠定基礎。
3、實行“鏈式工作法”,加大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力度。“鏈式工作法”是改現行的統計式孕情管理機制為對持證人員跟蹤管理全程服務的機制,是以控制違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為目的,將行政許可、村民自治、行政監督、技術服務有機融合為環環相扣的工作鏈。同時要建立和完善八項制度,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一是實行領證生育對象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孕情跟蹤監測“盯緊守牢”包保責任制度;三是完善孕婦B超檢查和引產登記管理制度,四是健全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管理制度;五是對非醫學需要施行中期以上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者實行終止妊娠手術復核審簽制度;六是建立個案查處情況上報制度;七是建立中期以上不全流產、過期流產、死胎和嬰兒死亡報告制度;八是建立《生育證》注銷制度。同時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納入市縣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
4、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既是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社會必要的經濟補償,也是對廣大群眾的警示和教育。從目前社會撫養費征收情況看,征收不到位,強制執行難,惡意規避等現象普遍存在。據20*年度調查數據顯示,全市社會撫養費及時征收率僅為42%,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到位率為73%,多數的欠繳金額未經縣計劃生育部門批準。一是要加大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力度。加強計劃生育執法隊伍建設,成立征收社會撫養費執法大隊,配備專門的車輛,形成長效機制,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堅持原則,做到文明執法、正確執法,解決征收執行難的問題,加大執法震懾力。二是對于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要堅持“加強領導、選準對象、法院支持、營造環境”的原則,加大強制執行的力度。選擇有能力繳納社會撫養費而拒不繳納的富裕戶或者有后臺、有影響、執行后能起到震懾作用的違法生育戶。將具有典型意義的社會撫養費強制執行案件,編制成電視節目,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在廣大群眾中引起強烈反響,真正達到了執行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濱城區、無棣成立聯合執法室,相關部門聯合執法,征收及時;各縣區創造和積累了一些值得推廣的經驗。博興、無棣縣將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社會撫養費強制執行案件,編制成電視節目,警示干部群眾,收到很好效果;鄒平在全省首創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取得一定經驗的基礎上加大執法力度,成立征收社會撫養費執法大隊,配備了專門的車輛,工作很有成效;陽信縣今年也成立了執法大隊。各縣區要積極探索按法定程序和法律手段解決征收難的途徑,進一步協調司法部門,在計劃生育合議庭的支持下,抓好以控制事實收養為重點的聯合執法實踐,有效地解決征收執行難的問題,加大執法震懾力。
5、抓好“一元化”戶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雙軌制”的落實工作,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對于人口計生工作既是發展的機遇又提出了新的挑戰。從長遠看,它將使城市人口快速增加,農村人口比重下降,改善人口的城鄉結構,促進群眾婚育觀念的轉變有利于穩定低生育水平。從現實看,新建立的城鄉“一元化”戶籍管理制度,將為嚴格執行現行的城鄉“雙軌制”生育政策帶來新的矛盾。城鄉居民有著不同的生育政策、獎勵政策、技術服務免費政策,在社會撫養費征收、社會保障制度執行等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在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過程中,如果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銜接不好,將影響生育政策的嚴肅性、連續性,進而影響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穩定。這些問題都對增強計生干部隊伍的管理服務能力、綜合協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省關于在“一元化”戶籍制度下實行“雙軌制”生育政策的規定尚未出臺,仍按原規定執行。但提醒大家要密切關注當地的動態,注意加強與公安、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的聯系,在出臺相關的政策時,要有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穩定,同時要充分利用這次戶籍改革的契機,做好計劃生育基礎信息清理工作,切實摸清人口底數,夯實基層基礎,為落實省“一元化”戶籍制度下實行“雙軌制”生育政策規定打下基礎,確保生育政策的連續性。
6、堅持“工作下移、重心下移”,依法處理信訪問題。各級要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國務院《信訪條例》,堅持依法行政和依法處理信訪問題,確保完成信訪責任目標。一是要著力提高基層信訪工作水平。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明確關口前移、從源頭上解決問題的思路,把各種矛盾糾紛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及時處結初信初訪。二是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決”的要求,解決上訪老戶問題。對上訪老戶特別是進京到省的上訪老戶,要加大勸返力度,在做好“人要回去”工作的基礎上,加大協調力度,在“事要解決”上下功夫。對涉法案件要引導其走法律程序。三是要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從源頭抓起,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基層。四是充分發揮信訪工作服務于全局的作用。信訪工作人員要突出“兩手抓”,一手抓信訪問題的處理,一手抓信訪問題的原因分析,提高為領導決策服務的水平,加大對領導關心、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綜合研究,在大局中思考信訪問題,從個性中找共性,從特殊中找一般,為整體工作服好務。
7、要繼續加大對違法行政、“三亂”和弄虛作假等問題的專項治理力度。“各種押金、保證金全部清退并無新的收費行為”這是省今年考核辦法明文規定的考核指標;要按照要求徹底清退各類計劃生育押金、保證金,加大對亂收費、亂罰款、搭車收費等行為的整治力度,對違法違紀案件要予以嚴肅查處,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推動行業作風進一步好轉。今年市人口計生委將加大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以及對群眾舉報的出生瞞漏報、錯報的查處力度,并納入人口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的扣分因素。對出現違法行政惡性案件、群體性事件的將實施“一票否決”,并納入重點管理。
(二)關于村(居)民自治。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法律法規中都有相關的規定。
1、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含義。將村級計劃生育工作作為一項公共事務,納入村民自治軌道,由村民及其代表組織(村委會、計生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對婚姻、生育、節育等行為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使村民能夠依法有效地處理本村范圍內的計劃生育事務,直接行使計劃生育民主權利,這種計劃生育管理體制就是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這一定義包括五個要點,即:村民自治制度是平臺;村民是主體;法律法規是依據:“四個民主”是途徑:“三個自我”是目標。通過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實現村民對計劃生育事務的自治、自主、自覺。這是一個很高的境界。
我們可以從三個角度來把握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村民自治,首先,從法律角度看,村民自治是廣大農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制度,計劃生育是關系到全體村民利益的一項重要的公共事務,可以也應該納入村民自治的范圍。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是法律賦予群眾的權利;第二,從管理角度看,只有堅持群眾路線,使廣大群眾成為計劃生育管理的主體,激勵他們真正以主人的姿態參與計生事務的管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困擾農村計生工作的難題,提高管理效率與效果;第三,從民主政治角度看,只有將計劃生育納入村民自治,才能從制度上保證廣大群眾更好地行使計劃生育民主權利。
2、計生合同是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關鍵環節。是加強對生育過程的控制,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實現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的重要手段。《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村(居)民會議可以依法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村(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公民可以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當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尚不能完全解決生育過程控制所有問題的情況下,如何解決有“法”反而“沒法兒”,沒“法”還有點“法兒”的問題,當前比較有效的方式就是通過計劃生育合同管理達到對生育過程管理的目的。
計劃生育合同,就是村(居)民委員會依據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已婚育齡夫婦之間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協議,通過協議,達成共識,規范雙方的行為,從而達到計劃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的目的。簽訂合同群眾自愿是基礎,“自愿、平等、協商”是原則,政府部門加強監督是關鍵。簽訂合同要分類指導、注重實效。工作基礎好的地方,就應該逐步淡化合同中帶有行政色彩的成份,更多地體現村(居)民委員會與群眾簽訂的帶有自治性質的合同;在工作基礎較為薄弱的鄉村,完全不允許運用帶有行政色彩的合同,難以做到。各縣區可從各自的實際出發,探索解決問題的途徑,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工作中碰到的實際問題,通過服務既要體現管理,又要維護計生工作的正常秩序。
要注意抓好合同的落實。據統計,全市已同育齡群眾簽訂計劃生育合同14多萬份,從九十年代中期開始簽訂合同至今,總起來看,合同發揮的效力以及所起的作用都不夠理想,說句不算為過的話,基本上是一紙空文,流于形式。我想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問題和原因,一是村委會在執行上不夠堅強有力;二是我們加強監督指導這個關鍵作用沒有發揮出來。希望各縣區、各鄉鎮今后在發揮合同的作用上多下功夫,抓好典型。到年底,每個縣區都要抓出運用合同加強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典型案例。
為了增強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擴大宣傳效果,引導群眾自覺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有條件的地方要對計劃生育合同實行司法公證。要加強同司法部門的協調,盡量減低公證費,減輕基層的壓力。
(三)關于優質服務。
1、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的含義。計劃生育優質服務(QOC_QualityofCare)是堅持以人為本,以滿足最大多數育齡群眾需求而進行的計劃生育綜合實踐活動。內涵主要有4點:①其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滿足最大多數育齡群眾在計劃生育、優生優育、避孕節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②其基本內容是圍繞生育、節育、不育而開展的以技術服務為重點的綜合服務。③其工作目標是既能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又能滿足群眾需求、促進人口與社會的全面發展。④其評價標準是廣大育齡群眾的滿意程度。
2、關于計劃生育優質服務,重點談一下避孕節育措施知情選擇。推行避孕節育措施知情選擇,不僅是廣大育齡群眾的迫切要求,也是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的公民對避孕方法所享有的權利。知情選擇的關鍵是知情,實質是安全、有效、適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同時第三十四條也明確規定: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這就說明,第一,知情選擇是公民的權利。任何一個地方都不能說因為我這里特殊,不開展知情選擇。我們不能只從如何有利于管理的角度去看問題,而應該從維權的角度去理解。第二,知情選擇不是放任自流。知情選擇的實質,是改過去強制性的“一刀切”為在技術人員指導下的、以知情為前提的、選擇適宜自身身體條件的、以長效措施為主的避孕節育措施。放任自流下的知情選擇形成意外妊娠,既不是安全有效,更不利于婦女身心健康。知情選擇對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來講,實質上是工作標準更高了,作風更深入細致了。
各級政府及其計生部門在知情選擇問題上,至少應承擔四個方面的責任:一是知情教育的責任。必須對群眾進行知情教育,使其知道各種避孕方法的優缺點和可能產生的副作用;二是指導育齡群眾知情選擇的責任。指導工作是否有效,就看你能否指導育齡群眾在知情后仍然自愿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措施。只要知情教育到位,指導到位,群眾最終還是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方法。所以,知情選擇并不是政府不負任何責任,讓群眾自由選擇,而是在技術人員指導下,在群眾充分了解的基礎上,經過比較后自主選擇適合自身特點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三是向群眾提供優質服務的責任。當群眾選擇了一種避孕措施后,計生部門應該保證服務質量、保證技術規范、保證讓群眾在選擇措施后不因服務不到位導致避孕措施失敗,給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損傷;四是加強隨訪的責任。這是知情選擇能否成功的一個關鍵環節。要通過加強隨訪服務,把工作做在孕前,避免意外妊娠的發生。所以,同樣是講知情選擇、同樣是講創造條件,所包含的內容是不一樣的。如果我們從維權的角度出發,更多地尊重群眾行使知情選擇的權利,那么,在這個過程中就會認真指導、積極幫助群眾自主選擇合適的避孕措施,自然也會得到群眾的擁護。
總之在知情選擇上:教育是基礎,知情是前提,指導是關鍵,首選是長效,滿意是目標。要做到“五好”:上好知情選擇課,檢查好身體,做好面對面指導,簽好選擇協議書,搞好術后隨訪服務。
(四)關于政策推動。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重在法定獎勵、免費政策的兌現落實。確保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社會上有地位、經濟上得實惠、生活上有保障是計劃生育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標。省《條例》對晚婚晚育和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落實渠道作了明確規定,我市大力實施“三個一”推進計劃(一個政策暖人心、一個幫扶助脫貧、一個保障到終身),加快建立健全獎勵、優先、優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體”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體系成效顯著,但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經濟條件較差的鄉村,還有10—15%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得不到落實;二是城鎮失業人員、破產企業、民營股份制企業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落實不到位;三是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免費在一部分現居住地未納入財政預算,致使依法享有的免費權利得不到落實;四是由于全國統一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老《條例》中加發5%的退休金難以納入養老保險列支渠道,改為“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但停產、未停產、破產企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30%的養老補助仍難以兌現。如何用發展的辦法妥善解決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獎勵、免費政策的落實,依法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樹立法律的權威性,這是擺在各級政府面前的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
獎勵落實途徑和渠道探討。對農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鄉鎮財政統籌,縣級財政補貼,同時積極爭取納入財政轉移支付,切實解決基層和農民群眾負擔;對下崗、失業職工、無業、自謀職業人員的獨生子女獎勵費,按照“屬地管理、費隨稅走”的原則,采取市縣兩級財政統籌,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兌現;停產、半停產、破產企業無力承擔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一次性30%養老補助的,按照“費隨稅走”原則,由所在地政府承擔;凡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內退、協保、下崗、離崗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一次性養老補助由用人單位負責;經勞動部門辦理失業手續后又被用人單位招用、雇用的,由新的用人單位負責;被個體私營業主雇用的,由私營個體業主負責;失業后未被用人單位雇用至退休時仍屬失業人員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確認并出具證明,由市、區財政分級承擔。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費和技術服務免費應當納入現居住地財政預算。《關于市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有關問題的實行意見》(濱政發〔20*〕75號)明確規定破產企業職工獨生子女父母的待遇,可作為破產債權對待。各縣區要積極探討,企業宣布破產前將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助經費納入企業成本核算。與此同時,要建立完善公共財政投入制度,落實獎勵政策的監督檢查制度、相關部門綜合協調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責任追究制度,以使獎勵政策落實環環相扣,責任明確,切實到位。加快實現計劃生育工作由過去注重“嚴管重罰”向“以獎代罰”轉變。
(五)關于綜合治理。綜合治理關鍵是要依法落實相關部門的責任。人口問題具有高度的關聯性,各個部門的工作、各項事業的發展,都與人口問題密切相關。綜合治理人口問題絕不是給計生部門幫忙,而是部門之間良性互動、相互促進的關系。要加強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社會經濟政策和人口信息化建設四個方面的綜合協調,加大人口問題綜合治理力度。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國策意識、全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作為份內的事情,與業務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各級計生部門要打破自我封閉的狀態,善于主動上門協調,堅持從源頭上介入,通過聯合調研、聯合發文、聯合開會、聯合檢查等形式,推進人口問題齊抓共管、綜合治理。關鍵是各級黨政領導重視,部門盡職到位。計劃生育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各級黨政領導及相關部門必須牢固樹立一盤棋的全局觀念,對人口問題實施綜合決策、綜合協調、綜合施治。《人口法》和省《條例》從四個方面對綜合治理作出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綜合治理人口問題的指導方針和原則。即“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二是明確規定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主體及其法定責任。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主要承擔8項職責。相關部門要從本部門的職能出發,制定相關經濟社會政策,依法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實行單位負責人責任制,既要負責做好本單位、本系統的工作,又要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開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是明確規定了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和義務。企事業單位主要是負責對本單位職工的計劃生育管理,落實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責任制,對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獎勵,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社會團體要協助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做好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推行村(居)民自治,依法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四是明確了關于綜合治理的利益導向機制和維護公民權益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真正從體制、機制上形成綜合治理人口問題的局面。《條例》還規定,對于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要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各級黨委、政府重大事項督查范圍,通過不斷完善人口目標管理責任考核,將考核重點放在人口問題綜合治理、解決熱點難點問題、根治薄弱環節上,將考核方法調整到查下評上、群眾印證、公開透明上,將考核目的定位在客觀評價黨委政府政績,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上。
三、完善內外監督制約機制,提高計劃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必須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失去監督和制約的權力是十分危險的。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確保政令暢通的重要保證。
(一)健全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建立并落實執法公示制、有獎舉報制、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等;加強對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加大行政法制監督力度,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并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對違法的、不當的行政決定要堅決予以撤銷或者變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許可和行政應訴統計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法和不當決定的申訴、檢查、檢舉制度,及時發現糾正違法行政行為。
(二)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全面推行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廠務公開制度,公開管理權限、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標準、辦事時限、辦事結果、辦事紀律、監督辦法,增強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透明度,使群眾有效地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重視人民群眾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渠道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努力提高服務公眾和服務社會的能力。大力開展“萬名群眾評行風”和“下級評議上級”活動,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三)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要定期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積極爭取人大、政協開展計劃生育執法檢查和專題調研活動,聽取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人民團體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建言獻策,提高我們的行政執法水平。
(四)加強新聞輿論監督。建立人口安全預警機制,建立起人口信息旬調度、月報告、季通報、半年一制度,通過新聞媒體、內部通報等形式及時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呼吁全社會關注人口問題,接受公眾監督。
四、加強領導,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計劃生育法制建設是一項帶有全局性、長期性、根本性、制度性的工作,全面推進計劃生育依法行政,事關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健康發展的大局。各級計生部門的負責同志特別是“一把手”和分管領導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必須始終把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必須堅持科學、嚴謹、求實的作風,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責任重于泰山。要實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領導責任制。各級計劃生育執法機關的行政首長要將行政執法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重視行政執法工作的規劃和督導,加大行政執法的人、財、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切實保證本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
要加強計劃生育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訓,牢固樹立人民主權觀念、法律至上觀念和職權法定觀念,增強法治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通過學習牢固樹立“四種”新的管理理念,即樹立以民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實現從管制型向現代服務型轉變;樹立公開透明的管理理念,努力改進工作作風,依法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樹立誠實信用的管理理念,努力做到謹慎、理性地行使權力,不斷提高決策的科學水平;樹立嚴格按程序辦事的管理理念,克服權力的隨意性和獨斷專行,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縣鄉行政執法隊伍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線,直接與老百姓打交道,加強這支隊伍建設尤為重要。要將其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要把好隊伍入口關,抓好公務員的法制培訓、持證上崗,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合格、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承擔起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的重任。
各級計生部門要緊密結合當前開展的黨員先進性教育和行風評議活動,加強作風建設,干事創業,嚴格依法行政,規范收費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程度,努力開創我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建設新局面,為創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今天的課我就講到這里,由于個人水平有限,錯誤在所難免,請大家批評指正。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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