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縣)

時間:2022-06-09 0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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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縣)

一、按照《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在人民銀行設立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主要用途是:暫存上級及本級社會保障補助資金。

二、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帳戶的設置與管理第五條,結合我縣實際,分別在建行、工行、中行、農行設立了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失業(yè)保險基金、行政事業(yè)職工醫(yī)療保險基金、企業(yè)職工醫(yī)療保險基金、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等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財政專戶統(tǒng)一由縣財政局社保股管理,并按專戶及基金種類分別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并開設基金征繳收入戶和基金支出戶。我縣各經辦機構根據各基金項目性質分別設立了各基金的收入戶和支出戶。如社保局在工行、中行、農行、建行建立了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基金征繳收入戶;在工行、農行、建行建立了企業(yè)職工醫(yī)療保險基金征繳收入戶;在農行、中行、工行建立了養(yǎng)老、工傷、醫(yī)療支出戶等。

四、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fā)生其他支付業(yè)務,收入戶原則上月末無余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在每月終了后的7日內將基金收入戶中的基金收入全額繳存財政專戶,收入戶除繳存財政專戶外不能坐支,繳存時收入戶中不得留有余額,財政部門應將繳入專戶的基金及時登記入賬,并在每月終了的10日內財政與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征集、繳存、財政補貼等基金收入,財政須提供對賬通知書。

五、資金撥付。各經辦機構于每月上旬向縣財政局填報申請書,并注明支出項目,加蓋單位用款專用章,同時,附上月末支出戶余額對帳單,財政部門將根據各項基金專戶余額及單位用款所需審核無誤后,于當月中旬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經辦機構支出戶。如遇特殊情況,經辦機構可按需要隨時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應根據實情立即辦理,有關經辦行應根據財政撥款憑證及時辦理劃撥手續(xù)。

六、監(jiān)督與檢查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以及全社會的監(jiān)督。

2、縣人民銀行和財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已開設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和經辦機構收支的國有商業(yè)銀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不按規(guī)定按時劃轉基金收入和劃撥基金支出,故意壓票的,按銀行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撤消其社會保險基金的所有帳戶。

3、縣財政局要嚴格按《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辦理,并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及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4、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定期地對經辦機構收入戶、支出戶基金進行監(jiān)督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對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2)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3)不按時、按規(guī)定標準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4)未按時將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

(5)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6)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

七、根據贛財社字*號文件精神要求,認真做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預算工作。對超計劃完成基金收繳任務的給予更大的經費支持。

八、社保股協(xié)同預算股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局,積極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征繳工作,及時將部分失業(yè)保險基金、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基金代繳到位。

九、適當增加本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社保股協(xié)同預算股做好社會保障資金預算工作,并將資金及時撥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