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8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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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實行非稅收入收支統管是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完善財政監督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為了進一步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實現非稅收入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81號令)、中、省、市《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非稅收入管理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全縣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管理職能,行使國有資產或國有資源所有權,提供特定服務或者以政府名義征收或者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性資金。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織部分,應當納入財政統籌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條:非稅收入收支統管范圍。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附加)、罰款和罰沒收入;彩票(福利基金)公益金和發行費;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包括土地出讓、轉讓、出租收入,抵押、估價入股收入、房屋出租、場館門票收入);礦區和井區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屬地方所有權的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如煤炭、石油、天然氣、水、鹽等資源的租賃或拍賣收入),外運資源的計劃管理收入;社會團體會費(包括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組織收入);黨政報刊和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廣告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單位所保留的銀行帳戶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非稅收入等。
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實行收支集中統一管理,即“單位開票,銀行收款,統一開戶,收支統管”的管理辦法。
(一)**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由縣財政部門在縣農業銀行集中開設“非稅收入賬戶”。執收單位不得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若確有必要,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開設只收不支的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歸集本單位現場征收的或者零散的政府非稅收入并按規定及時上繳財政。
(二)執收單位向繳款單位或繳款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收費票據時,必須使用陜西省財政廳印制的“陜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轉帳專用繳款書(一式六聯)”或“陜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現金專用繳款書(一式五聯)”,否則,有關單位不得辦理繳款結算。
(三)執收單位開收費票據時,必須使用國家或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并加蓋本級財政“本年度專用章”。如使用其它收費票據或挪作它用,繳款人有權拒付,有關部門不得報銷、不予記帳,并將收費金額全部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足額納入縣非稅收入帳戶管理,不得挪用、坐支或截留。
第六條:對執收單位截留、坐支或挪用非稅收入資金,一經查證落實,縣財政預算將如數抵撥其單位經費,并將全部納入財政預算,并不予列入該單位支出預算。
第七條:執收單位的收費需上交上級業務部門的,必須通過本級非稅收入帳戶直接“電匯”上級財政專戶。否則,縣財政部門不再為該單位提供任何收費票據。
第八條:凡有非稅收入的部門和單位,在年初應當編制本單位非稅收入收支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匯總后編制本級非稅收入收支預算,報請縣政府批準后執行。如果執收單位在年初沒有編制本單位非稅收入收支計劃,將不予以撥付資金。各部門、單位在編制本單位非稅收支計劃時,其收入計劃數應不低于該單位前三年收入的平均數,支出計劃全額預算單位應控制在收入計劃的50%以內,具有特殊職能的單位,經批準,可擴大支出比例;各學校(高中部)的學雜費和幼兒園的保育費可全額用于教學辦公支出,借讀費的30%—40%用于教師的講課超時補貼,60%—70%用于學校基礎設施建設;差額單位控制在70%以內;自收自支單位控制在90%以內。超計劃收入部分的單位,其超出部分,該單位應寫出支出計劃,然后根據本單位的業務范圍、性質和工作量,研究決定另行安排支出預算。同時,各部門、單位在編制支出計劃時,應明確支出項目。支出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財政正常預算沒有預算的:個人部分、上繳返還、成本性支出、專用支出等硬性支出。財政正常預算沒有給單位預算的項目主要指:政策性個人補助津貼、教師講課費、獎學金、實習費、自收自支、差額單位的工資、補助工資、公積金等;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應上繳上級部門和返還下級部門的支出;成本性的工本費、取得收入的材料、燃料、資料、專用設備等費用支出;具有專門收費用途支出的基金、附加等。
非稅資金撥付時,需經單位申請并填寫《資金使用計劃申請表》,財政局每月根據執收單位繳款情況集中研究后,按有關程序批準撥付,專款專用。對沒有支出計劃或支出與《資金使用計劃申請表》不符者,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再不予撥款。
任何執收單位不得用非稅收入向職工發放獎金。
第九條:執收單位在領購非稅收入票據時,必須持財政部門核發的《票據領購證》和物價部門核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并交清前次的票據存根和所有非稅收入款項,否則不予供票和撥付資金;各收費單位在本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必須交清一切剩余票據,經財政部門審驗無誤,方可領取下年度的票據。否則,停止供應票據。
第十條:執收單位對開錯、污損、殘破的票據,應將各聯完整附在存根上,并注明“作廢”字樣。如發現收費票據丟失和損壞時,應及時申報縣財政部門,經查證落實后,公開聲明作廢。
第十一條:各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收繳和使用情況,納入部門、單位的年度考評。同時將非稅收入收繳和使用情況作為該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對違反本辦法的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財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一)違法設定非稅收入項目、范圍、標準的;
(二)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帳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縣非稅收入帳戶以外的帳戶的;
(三)轉讓、出借、挪作它用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使用非法票據;
(四)保管不善造成非稅收入票據毀損、丟失的。
第十三條: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縣紀檢委、監察局、收費資金管理中心、財政監督檢查局對各執收單位一定要有計劃地進行檢查,一經查出問題,必須追究該單位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印制、偽造非稅收入票據者,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降職處分或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從2009年1月1日施行。原《**縣非稅收入管理辦法》(**政發〔20**〕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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