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局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04-29 0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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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局車輛管理,規范車輛管理程序,提高車輛使用效率,有效控制車輛運行費用,確保行車安全,為全局各項重點工作和重大活動提供有力的車輛保障。現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辦公室歸口負責全局公務車輛的統一管理、調度和維修,負責全局車輛管理辦法的制定,全局重大活動用車的統一調度和管理。
第三條局屬小車及工具車由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與調配,小車主要用于局領導公務用車、來賓接待和大型會議用車,工具車主要用于涉及部門的業務用車。
第四條局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局車輛的管理調度、定期檢查、維修保養、車輛年審等工作,制定各自的車輛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章車輛使用
第五條日常公務車輛的調度,辦公室根據不同出車時間和出車距離統一安排車輛出行。
第六條職工因工傷、急性病等意外情況需使用車輛的,可直接向辦公室申請派車。
第七條所有用車者須按要求申請局辦公室派車。未經局領導、辦公室負責人安排派車,不得出車。違者將給予當事人、駕駛員通報批評,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第八條實行單車行車日志登記制度,辦公室要對駕駛員的出車地點、往返時間、行駛里程、各種雜費等進行單車、單次登記。單車行車日志將作為費用核算、事故理賠、責任追究的重要車輛運行檔案資料,并作為結算費用時的審查、審批、報支依據。
第三章費用管理
第九條車輛運行所涉及的正常費用,包括養路費、保險費、車輛年檢費、駕駛證審驗費、維修費、保養費、燃油費、路橋費、停車費等,以單車行車日志為依據,按財務規定程序審批報銷。
第十條實行差旅費及時報帳制,駕駛員長途行車后,須在一周內報賬,實行單程單趟核算簽報。
第四章油料管理
第十一條因公在外地加油的,由隨車人員簽字證明后方可報銷。
第五章車輛維修
第十二條全局車輛的維修和保養,嚴格按照有關程序,擇優選定維修廠家,實行定點維修保養。
第十三條實行車輛定期保養,要重點做好日常保養和換季保養。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要防止和糾正只使用不保養,以修理代替保養的做法,使車輛始終保持良好的性能和車況。
第十四條需進行車輛保養的,事先必須先征得辦公室同意,并填寫保養項目計劃審批單,經局同意后方可進行保養。
第十五條車輛修理時,必須填寫《黔西南州漁業局關于辦公用車維修的報告》,經局領導審批后,在定點維修廠進行維修。
第十六條車輛送修作業期間,駕駛員要在場堅守崗位,認真檢查維修項目是否真實,防止廠家弄虛作假,車輛修復完畢后,要仔細檢查測試,確保送修項目合格后,由駕駛員接回車輛。
第十七條在實行車輛定點維修保養制度后,駕駛員一般不得再報銷車輛維修費用。車輛外出發生的維修,須報辦公室和用車人,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維修,否則費用自理。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駕駛員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局各項規章制度,謹慎駕駛,文明行車,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九條嚴格遵守勞動工作紀律,顧全大局,團結協作,愛護車輛及有關設備,按時檢查和精心保養車輛,下班后要按要求將車停放在局大院內,經常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第二十條服從調派,安全正點,無特殊理由不得拒絕出車,嚴格履行車輛調派手續,認真填寫行車日志,確保一車一單、完整準確。特殊情況出車,必須及時反饋情況,完善手續,以便辦公室掌握車輛動態,合理調度車輛。
第八章安全紀律
第二十二條車輛事故是指機動車輛在停放和行駛過程中因主觀或客觀原因,致使車輛損壞和人員傷亡。事故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責任分為: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性質分為:執行公務和私自出車。
第二十三條發生等級以上責任事故者、機械責任事故、事故逃逸、酒后開車發生事故、不服從管理拒絕出車以及未經調派私自出車并發生事故者,按照相關安全生產條例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弄虛作假,慌報行駛公里和時間,開虛假發票,一律給予紀律處分和全州系統內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打架斗毆、挑撥是非影響團結造成不良影響者、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車輛如發生交通事故,有關人員要迅速報告公安交通部門和局辦公室,按有關程序做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并將事故全部處理過程形成書面材料,報局辦公室,嚴禁私自處理。私自處理者,責任和經濟損失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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