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時間:2022-03-15 0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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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35號,以下簡稱《意見》)以后,各地在實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釋的具體問題。為了更好地貫徹《意見》精神,規范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現對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一、聘用制度實施范圍
1.事業單位(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轉制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2.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職工、合同制職工、新進事業單位的職工,包括工勤人員都要實行聘用制度。
3.事業單位的黨群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在已與單位明確了聘用關系的人員范圍內,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規定產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簽訂聘用合同的有關問題
4.事業單位首次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競爭上崗,擇優聘用的原則,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選聘符合崗位要求的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嚴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單位與現有在職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的辦法予以過渡。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應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
(1)現役軍人的配偶;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殘疾人員;
(4)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6級傷殘的;
(5)國家政策有明確規定的。
6.經指定的醫療單位確診患有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精神病的,暫緩簽訂聘用合同,緩簽期延續至前述情況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直到該人員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7.在首次簽訂聘用合同中,職工拒絕與單位簽訂合同的,單位給予其不少于3個月的擇業期,擇業期滿后未調出的,應當勸其辦理辭職手續,未調出又不辭退的,予以辭退。
三、公開招聘
8.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以及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在編制內進行。
9.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必須在本地區招聘公告,采用公開方式對符合報名條件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考核,考試或考核結果及擬聘人員應進行公示。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10.聘用合同分為四種類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為短期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為中期合同;至職工退休的合同為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為項目合同。
11.試用期的規定只適用于單位新進的人員,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原固定用人制度職工簽訂聘用合同,不再規定試用期。
12.“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中,“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的規定,可按在本單位及國有單位工作的工齡合計已滿25年掌握。
符合上述條件,在競爭上崗中沒有被聘用的人員,應當比照《意見》中規定的未聘人員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與單位的人事關系。
13.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可以簽訂中、長期合同,首次簽訂聘用合同不約定試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五、解聘辭聘
14.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5.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受聘人員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對在涉及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承擔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干不適用此項規定。
16.《意見》中事業單位職工醫療期的確定可暫時參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執行。
17.在聘用合同中對培訓費用沒有約定的,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單位不得收取培訓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培訓費,但不得超過培訓的實際支出,并按培訓結束后每服務一年遞減20%執行。
18.事業單位與職工解除工作關系,適用辭職辭退的有關規定;實行聘用制度以后,事業單位與職工解除聘用合同,適用解聘辭聘的有關規定。
19.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單位和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無聘用關系職工的人事檔案;個人不得無故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六、經濟補償
20.《意見》中關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是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工齡核定補償標準,不是對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工齡補償。
21.在已經試行事業單位養老等社會保險的地區,受聘人員與所在單位的聘用關系解除后,聘用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
22.單位分立、合并、撤銷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人員安置方案,重點做好未聘人員的安置等有關工作。
七、其他問題
23.下列聘用合同為無效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2)采用欺詐、威脅等不正當手段訂立的聘用合同;
(3)權利義務顯失公正,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聘用合同;
(4)未經本人書面委托,由他人代簽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異議的。
無效合同由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
24.聘用工作組織是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工作的專門工作組織。《意見》對聘用工作組織的人員構成和工作職責做了專門規定。單位應按規定組建聘用工作組織,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人員聘用工作,以保證聘用工作的客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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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單位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