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演出規定
時間:2022-02-20 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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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外籍演藝人員來華進入歌舞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的營業性演出活動逐漸增多,這對于活躍繁榮文化娛樂市場,擴大文化藝術交流有著積極的作用。但目前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有的擅自以勞務和旅游的方式引進外籍演藝人員來華商演;有的演出活動轉包經營,甚至加價倒賣;有的違反批文規定,演出節目存在格調低下、色情淫穢的問題。上述問題的存在,擾亂了文化娛樂市場的正常秩序。為了加強對外籍演藝人員進入歌舞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的營業性演出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引進外籍演藝人員進入歌舞娛樂場所及賓館飯店演出,應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文化部關于全國對外文化交流工作歸口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辦廳字[1993]30號)的規定,一律報文化部審批。
二、外籍演藝人員進入歌舞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的營業性演出活動必須由涉外演出經紀機構或定點場所承辦。定點場所以各地上報的演出場所為準。
三、除部直屬涉外演出經紀機構外,各地申辦外籍演藝人員進入歌舞娛樂場所及賓館飯店的演出活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報文化部審批。
四、部直屬涉外演出經紀機構和各地申辦外籍演藝人員進入歌舞娛樂場所及賓館飯店演出活動,須同時上報下列文件:
(一)《演出經營許可證》或演出場所的有關材料;
(二)演出雙方簽訂的意向書,其中包括演出時間、地點、場次、納稅條款等內容;
(三)外籍演藝人員名單、身份證件影印件、演出節目譯文單;
(四)全部演出節目的錄像資料。
五、經批準的外籍演藝人員進入歌舞娛樂場、賓館飯店的營業性演出活動,必須由申辦的演出經紀機構或定點場所直接組織,嚴禁轉包或倒賣。
六、凡經文化部批準的外籍藝員演出活動,其日常管理由各地文化廳(局)負責。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可予以停止演出,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吊銷《演出經營許可證》或取消定點場所資格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