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計劃監理辦法

時間:2022-02-14 12:09:00

導語:科技計劃監理辦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科技計劃監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過程的規范化管理,確保科技計劃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和《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科學技術創新與研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計劃項目監理是指依法設立的監理單位,接受市科學技術局和市財政局的委托,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科技計劃項目監理合同,對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和管理的行為。

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接受市科學技術局和市財政局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全市科技計劃項目監理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規范,按規定程序確定監理單位等。

第二章監理范圍和內容

第四條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監理范圍:

(一)列入國家級、省部級和市科技計劃的項目,并獲國家、省、部財政專項資金和市財政專項資金扶持的科技計劃項目;

(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實施監理的其他利用財政性資金的科技計劃項目。

第五條監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計劃進度完成情況;

(二)科技計劃項目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完成情況;

(三)科技計劃項目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包括企業配套資金落實和專帳核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情況等;

(四)科技計劃項目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五)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措施;

(六)科技計劃項目效果評價及對今后項目立項工作的建議,并對所監理項目出具實施情況意見。

第三章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

第六條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注冊或雖在外地注冊但已在廈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連續正常執業3年以上,具備與科技項目監理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完善的質量控制制度;

(四)具有規范的監理制度,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執業質量,近三年內沒有不良行為記錄;

(五)單位專職人員不少于8人,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比例不低于單位人員總數的70%,其中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不少于2人、高級工程師(或相當職稱)1人以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2人;

(六)按國家職業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組織執業人員繼續教育,參加市科學技術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組織的科技計劃項目監理業務培訓。

第七條監理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一)應本著公平、公正、獨立的原則,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獨立開展監理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干預。

(二)按照監理合同取得監理收入;

(三)不得承擔科技計劃項目;

(四)不得擅自轉讓監理業務;

(五)不得與被監理科技計劃項目的承擔單位存在隸屬關系和利益關系,不得作為其投資者或合伙經營者;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者知識產權;

(七)在監理過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八條監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一)根據監理合同獨立執行科技計劃項目監理業務;

(二)保守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不得同時從事與被監理科技計劃項目相關的技術和業務活動;

(四)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理合同的要求,為謀取私利,惡意實施監理。

第四章監理管理

第九條實行科技計劃項目監理制度。監理單位一般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但依法不需要公開招標的,可由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根據規定條件共同指定監理單位。

第十條監理單位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監理業務,須與市科學技術局簽訂監理合同,明確監理范圍、監理權限、雙方權利義務、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監理費用計取和支付、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十一條項目監理費用視項目規模大小,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監理費用從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中安排解決。

第十二條科技計劃項目監理實行總監理負責制。總監理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

第十三條科技計劃項目監理要求如下:

(一)監理單位由總監理與其他監理人員組成項目監理小組。監理小組必須有相關的技術人員(其中至少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1人),以及財經人員(其中至少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1人)參加;項目總監理必須是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擔任;

(二)編制監理計劃,上報委托監理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確認;

(三)編制監理細則;

(四)監理單位對受委托監理的科技計劃項目每年至少應到現場檢查一次,及時發現科技計劃項目執行風險,并向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報送風險報告;根據科技計劃項目按合同執行的進度,向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每季度提供階段監理報告和年度統計報告;

(五)根據市科學技術局通知參與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并出具監理意見;

(六)監理業務完成后,向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提交監理結論及最終監理檔案資料。

第十四條實施監理前,市科學技術局將所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內容書面通知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供與項目有關的資料,為監理工作的開展提供條件并配合監理。

第十五條科技項目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堅持誠信、中立的立場,廉潔自律,如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