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有功人員獎勵制度
時間:2022-01-17 0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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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揭發(fā)、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浙江省統計工作監(jiān)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揭發(fā)、檢舉統計違法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出。1000元以下的獎金。
揭發(fā)、檢舉統計違法行為線索具體并經政府統計機構查證屬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舉報有功人員,可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一)違法情節(jié)較重,并經新聞媒介曝光或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為典型案件的;
(二)統計違法行為人受到政紀、黨紀處分的;
(三)統計違法行為人受到1萬元以上罰款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多人先后舉報同一統計違法行為的,獎勵最先舉報者或作用較大的舉報者。
聯名舉報的,獎勵參與舉報的全體人員。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頒發(fā)機關裁決。
匿名舉報的,不予獎勵。
第四條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額,按以下標準發(fā)給:
(一)符合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條件的,給予1000元以下的獎金。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的,給予2000元以下的獎金。
(三)符合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的,給予1500元以下的獎金。
(四)同時符合第二條第二款所列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本條有關項中實際獎金額度就高發(fā)給。
第五條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處理終結之日起3個月內,由受理舉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實施獎勵。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由受理舉報的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獎勵標準,填寫《獎勵舉報統計違法行為有功人員審批表》(見附表1),經本機關財務部門審核后,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二)審批。受理舉報的政府統計機構案件審理小組集體討論,經單位分管法制工作領導審核,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通知。受理舉報的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根據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的獎勵金額,填寫《獎勵舉報統計違法行為有功人員通知書》(見附表2,以下簡稱《獎勵通知書》),送達有關舉報有功人員。
(四)發(fā)放。受理舉報的政府統計機構在受獎勵的舉報有功人員按《獎勵通知書》要求領取獎金時,應當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獎金發(fā)放工作,填寫《舉報統計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獎金發(fā)放表》(見附表3)。
第七條受獎勵的舉報有功人員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憑《獎勵通知書》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特殊情況逾期未領取的,視同自動放棄。
舉報有功人員領取獎金時,應簽署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獎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拔。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實施獎勵時,要尊重舉報人的意愿。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開舉報人的姓名、身份。違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以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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