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執法追究制度
時間:2022-01-17 0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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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統計執法的監督,預防和養活統計執法過錯行為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下簡稱“統計執法機關”)及其統計執法人員在統計執法過程中出現過錯,應當追究責任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統計執法機關及其統計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統計執法過錯行為,應當受到責任追究:
(一)沒有法定依據越權執法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
(二)對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干擾上級統計執法機關辦案、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的;
(四)行政處罰結果顯失公正的;
(五)違反規定,泄露揭發、檢舉材料或者舉報人姓名和其他有關情況的;
(六)指派不具備統計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統計執法活動,經指出不予改正的;
(七)有其他違法統計執法行為,經督促不改正的。
第四條有第三條所列統計執法過錯行為之一的,由上級統計執法機關責令其改正并作出書面檢查;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通報批評,收繳有關責任人員執法證件,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條統計執法過錯造成損害的,除依照第四條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
第六條統計執法過錯責任的上級統計執法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統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有關事項。
統計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確認應當追究統計執法過錯責任的,應當填寫立案呈批表,報請本機關分管法制工作負責人同意并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二)經本機關分管法制工作負責人同意和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批準,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統計執法過錯事件進行調查;
(三)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批準調查之日起60日內,向本機關提出調查報告和責任追究建議;
(四)統計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在接到調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召開有關會議,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建議;
(五)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本機關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送達有統計執法過錯責任的機關或者有關人員,同時報上一級統計執法機關備案;作出處理建議的,應當在本機關自作出處理建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建議書送達有關部門。
第七條受到處理的機關或者人員對處理不服的,有權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訴。
第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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