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需求側制度

時間:2022-12-18 0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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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需求側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合理配置、使用電力資源,改善能源消耗結構與方式,提高電能利用效率,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通過采取有效的激勵措施,引導電力用戶改變用電方式,提高終端用電效率,優化資源配置,改善和保護環境,實現最小成本電力服務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

第三條省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委)負責本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起草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技術標準;

(二)制定電力需求側管理目標,扶持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和節電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和生產;

(三)推動能源服務中介組織的發展。

省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電力需求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州、市經委負責制定和實施年度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計劃,提出負荷管理目標、節電目標和實施方案等。

第五條電網經營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及技術的實施計劃和措施,設立相應機構,配置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

第六條電力用戶應當采用高效節電技術和產品,優化用電方式,提高電能效率,減少電力消耗,并配合落實各項負荷管理。

大中型電力用戶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工作方案,設立節電管理崗位,并配備培訓合格的專業節電管理技術人員從事本單位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負荷和節電管理

第七條省經委應當制定全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目標規劃。

有關部門在制定電力發展規劃時,應當把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劃納入其中。

第八條電網經營企業應當開展負荷管理工作,平衡電力供求,保證電網安全運行,合理有效地實現轉移高峰最大負荷,提高用電負荷率。

第九條電網經營企業應當加快建設和完善電力負荷管理系統,負荷監控能力達到本地區總用電負荷的70%及以上。

電力負荷管理系統主站系統和通信通道由電網經營企業建設,用戶終端由電力用戶購置并委托供電部門安裝。

第十條各級經委通過調整電力用戶的生產班次、錯開上下班時間、調整周休息日以及將用電設備檢修安排在用電高峰季節或高峰時段等方式,實施負荷管理。

第十一條在電力供需緊張情況下,省經委應當組織電網經營企業制定電力需求側管理計劃用電方案,采取科學、合理、有效措施,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

第十二條各級經委應當定期組織對用電大戶的單位產品電耗進行考核管理、用電檢查和評估,定期公布高耗電行業平均用電單耗,制定高耗電行業單位產品電耗最高限額標準,督促用戶降低用電單耗。

第十三條各級經委定期對供電企業供電營業區內的用電大戶進行排序,確定節電增效的重點電力用戶。

被確定的節電增效重點電力用戶應當確定節電項目、提出節電措施、預測節電效益。

第十四條重點鼓勵下列電力需求側管理措施:

(一)推廣綠色照明技術、產品和節能型家用電器;

(二)推廣高效風機、水泵、電動機、變壓器的應用技術,加快低效風機、水泵、電動機、變壓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統運行效率;

(三)推廣大功率低頻電源冶煉技術;

(四)推廣交流電動機調速運行技術;

(五)推廣電力負荷管理技術;

(六)推廣無功自動補償技術;

(七)推廣建筑節能、環保技術;

(八)加強發電廠廠用電和供電線損管理和考核;

(九)支持風電、生物質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支持和鼓勵煤層氣發電項目;

(十)推廣高效熱泵、余熱余能利用技術和電力蓄冷、蓄熱技術。

第三章經費來源和使用

第十五條電力需求側管理經費來源:

(一)從銷售電價代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中提取;

(二)從差別電價電費中籌集;

(三)從電廠非計劃停運違約費中籌集;

(四)從財政預算中列支。

第十六條電力需求側管理經費主要用于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宣傳、培訓和示范項目,支持節電產品和技術的研究開發,用于用戶節電技術改造、購買節電產品和實行可中斷負荷的經濟補貼,支持電網企業建設負荷管理系統等。

第四章宣傳與培訓

第十七條各級經委應當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宣傳工作,提高全社會的節電意識,為電力用戶提供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信息和經驗,引導電力用戶采用科學的用電方式和先進的用電技術。

第十八條各級經委應當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政策、標準、技術等知識的培訓,增強電力用戶的節能意識,促進企業采用先進節能技術。

電網經營企業要配合做好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五章獎勵和懲罰

第十九條各級經委應當對在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電網經營企業、發電企業和用電大戶應當制定相應的獎勵辦法,對在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電工藝、技術和設備的單位、企業,對生產、銷售或者轉讓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電工藝、技術和設備的廠家、銷售商,依法予以處理。

對用電檢查和評估不合格,未按期完成整改,超計劃用電方案用電的企業,列入錯峰、限電名單,調減用電指標,直至中止供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負荷管理是指通過采取有效的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引導電力用戶改變用電方式,確保合理用電、有序用電。

本辦法所稱技術手段是指采用可以實現移峰填谷、明顯提高電能利用效率的生產工藝、材料和設備,以及啟動負荷管理系統的控制功能,在負荷高峰時段實施可中斷用電和短時限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