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獎勵制度

時間:2022-12-18 0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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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獎勵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28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節能獎,對在節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評獎的具體組織工作由省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委)負責。

第三條評獎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節能獎分為節能突出貢獻獎、節能優秀獎和節能先進個人獎,原則上每年評選一次。

第五條節能獎所需的資金從節能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六條節能突出貢獻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省人民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的單位,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總分95分以上,并超額完成節能量10%以上。

(二)用能企業主要產品單位能耗連續兩年保持全國領先水平,當年實現節能量2萬噸標準煤以上。

(三)科研機構或節能技術服務單位組織實施的節能工程項目實現年節能量2萬噸標準煤以上。

(四)節能成果在本省推廣實施一年以上,實現年節能量10萬噸標準煤以上。

第七條節能優秀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省人民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的單位,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總分90分以上,并超額完成節能量5%以上。

(二)用能企業主要產品單位能耗連續兩年保持全省領先水平,當年實現節能量2萬噸標準煤以上。

(三)科研機構或節能技術服務單位組織實施的節能工程項目實現年節能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

(四)節能成果在本省推廣實施一年以上,實現年節能量2萬噸標準煤以上。

第八條節能先進個人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節能管理、科研、技術推廣等方面有重大創新,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二)在落實節能目標責任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個人。

第九條參加節能獎評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省節能獎評審表》;

(三)有資質的節能鑒定機構出具的節能成果鑒定材料;

(四)個人合法身份證明。

單位應當提供上述(一)、(二)、(三)項材料;個人應當提供上述(二)、(三)、(四)項材料。

第十條節能獎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負責初選后報省經委。經省經委組織評審后,提出擬獲獎的單位和個人名單,并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經委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對弄虛作假取得節能獎勵的單位和個人由省經委收回獎金和證書(牌),5年內不得參加評選。

第十二條在評獎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設立節能獎。

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