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管理方式指導性意見
時間:2022-11-05 0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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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鄉鎮財政管理,規范鄉鎮財政收支行為,促進鄉鎮依法組織收入,確保基層政權組織正常運轉。根據省財政廳《關于對部分鄉鎮實行“鄉財鄉用縣管”財政管理方式的指導性意見》(浙財預字〔2006〕14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的通知》(湖委發[2006]22號)的要求,現就推行“鄉財鄉用縣區管”財政管理方式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促進鄉鎮加快發展的原則。按照“科學、規范、簡便、透明”的要求,進一步調動各鄉鎮生財、聚財、理財的積極性,不斷提高鄉鎮財政管理的效率與水平。
(二)堅持統一政策與強化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積極穩妥的要求,統一財政政策,明確財政管理方式改革的目標和方向,同時確保鄉鎮的獨立核算主體,在做到鄉鎮預算管理權、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基礎上推行監管方式改革。
(三)堅持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的原則。根據各鄉鎮實際,對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要切實做到講究效果,注重調動鄉鎮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確保改革循序漸進、有效推進。
二、主要內容
以鄉鎮為獨立核算主體,實行“統一預算編制,統一賬戶設置,統一集中收付,統一票據管理,統一監督管理”的財政管理方式。
(一)統一預算編制。縣區財政部門按有關政策,結合財力實際,兼顧需要與可能,明確預算安排順序和重點,提出鄉鎮財政預算安排的指導意見,報縣區政府批準下達。鄉鎮根據指導意見,結合本鄉鎮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及財力可能,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報縣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在年度預算執行中,鄉鎮政府提出的預算調整方案,需事先報縣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執行。鄉鎮政府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在縣區財政部門指導下,按規定時間編制鄉鎮財政決算草案,并按程序報經批準后報縣區政府備案。
(二)統一賬戶設置。按照實際核算的需要,鄉鎮在財政部門的指導下統一設置鄉鎮財政賬戶、鄉鎮財務結算中心賬戶、鄉鎮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鄉鎮專項資金賬戶等四類銀行賬戶,分別用于核算不同的資金業務。
(三)統一集中收付。收入管理程序:鄉鎮各項收入分別通過縣區級國庫以及財政部門指定的鄉鎮財政賬戶進行歸集;支出撥付程序:以鄉鎮年度預算為依據,按照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優先保障人員工資及鄉鎮正常運轉經費的需要。鄉鎮各項采購支出按照年初采購預算實行資金集中支付。
(四)統一票據管理。鄉鎮使用的財政票據,按照《**省票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領購和使用,實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嚴禁坐收坐支,嚴禁轉移和隱匿各項收入。
(五)統一監督管理。依托信息化網絡,合理設置管理權限,縣區財政部門對鄉鎮本級預算及鄉鎮部門綜合預算實行指標管理,加強即時、動態監控。對超支出計劃的,必須按制度規定通過規范的預算追加審批手續進行調整。
三、配套措施
(一)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按照積極穩妥、簡明規范和有利于鄉鎮增收節支、規范管理的原則,進一步明確縣區鄉雙方的責任和義務,調整和完善縣區對鄉鎮的財政管理體制,加大對困難鄉鎮的扶持力度。同時,采取切實可行的激勵措施,調動和保護鄉鎮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盡可能增加鄉鎮可用財力,確保鄉鎮基層政權組織正常運轉。
(二)規范鄉鎮財政支出管理。統一工資和津補貼發放標準,制定科學的定額標準,健全各項定員定額管理制度。明確鄉鎮支出范圍,規范各項開支標準,完善財務審批程序。按照“保工資、保運轉、保重點”的原則,優先保證人員工資正常發放、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減少會議、招待等費用的開支,嚴禁超標準配車,杜絕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三)控制鄉鎮財政供養人員。嚴格鄉鎮機構人員編制管理,嚴禁超編進人,嚴禁在編制外使用人員,屬于清理清退范圍的各類超編人員、不在編人員和自聘人員,財政不得供給經費。
(四)加強鄉鎮各項債權債務管理。以“控制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為原則,加強鄉鎮債權債務管理。各鄉鎮要認真清理核實債權債務,并報縣區政府備案;各縣區要嚴格控制鄉鎮舉借新債,落實鄉鎮舉債上審一級制度,積極采取“以獎代補”等方式,幫助鄉鎮努力化解現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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