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線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4 08:31:00
導語:港口岸線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港口岸線資源是我市最重要的戰略性優勢資源和核心資源。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本市港口岸線資源,促進港口的建設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從事港口岸線規劃、利用、管理、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港口岸線是指已有港區、規劃港區和其他用于港航設施建設的一定范圍的海域與陸域(包括自然和人工的)。
第四條港口岸線資源使用管理的總體要求是:保護資源,持續發展;統籌規劃、有序開發;突出重點、加快開發;優化配置、高效開發。
第五條全市港口岸線由市政府統一管理。市港口資源管理領導小組是全市港口資源管理的領導協調和監督機構,統籌協調決定港口岸線開發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堅持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市港口資源管理領導小組牽頭組織縣(區)人民政府以及發展和改革、港務、交通、規劃建設、經貿、外經貿、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口岸、環境保護、水利、消防、海事、航道、邊防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密切協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港口岸線的綜合管理工作。**港務管理局作為本市港口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港口岸線的專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必須符合各級港口相關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在港口規劃范圍內使用港口岸線,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制度執行,但涉及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岸段的,必須經市政府港口資源管理領導小組專題審查同意。
第七條對未列入港口總體規劃范圍的現有營運碼頭進行清理,并逐步取締關閉。確有保留需要且不影響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防洪防潮規劃、航道錨地建設規劃等相關規劃,不影響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可暫時保留,如需改建、擴建,須經市港口資源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并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八條除公用型旅游、水上公共交通、臨時性建筑材料裝卸碼頭、海事、港航等水上安全管理部門工作碼頭和國家戰備碼頭外,原則上不允許在港口總體規劃范圍外新(擴)建港口碼頭設施。因特殊原因確需建設的,必須報市政府港口資源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后,按照審批權限和程序,經批準同意后方可施行。
第九條對港區內需同時占用土地、港口岸線和海域的港口設施項目,所在地港口、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海洋等管理部門,根據設施的性質和功能,事先明確其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線、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期限屆滿后設施的處理等事項。
該設施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線、水域應當由同一主體使用。
該設施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線、水域的使用期限應當一致。
已批準建設的港口設施,對其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線、水域的使用期限、期限屆滿后設施的處理未予明確的,由市港口、國土資源、海洋主管等部門與設施所有人協商后提出意見,報原審批機關依法決定。
第十條對已經列入省及市港口規劃、制定港口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岸段和標明陸域控制坐標點的野鴨山岸線、岙山岸線、馬岙岸線、冊子岸線、金塘岸線、六橫岸線、岱山水道西岸線、岱山南岸線、衢山岸線、馬跡山岸線、洋山岸線為全市重點調控管理岸線。岸線陸域縱深1000米(不足1000米的按陸域實際情況確定)和岸線到主航道之間的灘涂、水域范圍內建設各類建筑物和設施的,項目審批前應在市港口資源管理領導小組管理范圍內,征得市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同意(附圖)。
第十一條開發利用岸線,必須以項目建設為主體,以產業發展為核心,堅持招商引資,好中選優,實行岸線和配套陸域投資強度標準,按標準引導項目和產業采用縱深布局,減少岸線占用寬度。對符合規劃要求,資源利用率高,能夠帶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項目,優先給予安排。岸線和陸域投資強度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港口岸線實行深水深用、淺水淺用、集約利用、有償使用,凡使用**港域岸線及相關海域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港口岸線使用費。港口岸線使用費標準及征繳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取得港口岸線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應自批準使用港口岸線之日起2年內,按項目總投資額的1/3以上投入開發建設。逾期未投入建設的,應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期限最大為1年,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已滿仍未投入建設的(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收回港口岸線使用權。
第十四條港口岸線使用人在批準使用的岸線范圍內新建、改建或擴建港口設施,須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經批準長期使用的岸線,也應根據建設需要進行合理調整,調整時對原使用單位給予適當補償。對港口依賴性不強的涉岸(線)單位要逐步實施搬遷。
第十六條使用漁港區域內港口岸線,建設符合漁港規劃功能的相關港口設施,應經海洋、港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未經依法批準使用港口岸線或擅自改變港口岸線使用范圍、功能的,依法進行清理處罰,限期收回所占岸線,涉及違法用地用海的,另行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整體聯動,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各縣(區)及發展改革、經貿、外經貿等部門要加強利用港口資源項目、產業布局、園區建設、招商引資等方面的綜合研究;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港口岸線開發建設的優化整合,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和其他設施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交通部門要加強港口集疏運體系、疏港道路的規劃研究和布局;規劃建設部門要做好港口項目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對其配套陸域部分建設依據規劃法做好審批工作;國土部門要做好港口項目配套陸域和用地指標的平衡調節,做好用地審批工作;環保部門要研究各類岸線開發的環境功能,做好港口項目環境影響評估;海洋部門要研究各類岸線開發的海洋區劃功能,做好用海評估工作。其他相關部門也要依據職責做好前瞻性研究和基礎性工作。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港口岸線使用管理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由市港口資源管理領導小組委托**港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試行。
- 上一篇:城鄉社區衛生服務意見
- 下一篇: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