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城管暫扣物品制度

時間:2022-10-12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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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城管暫扣物品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城管執法部門暫扣物品行為,加強對暫扣物品的管理,根據《**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暫扣物品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對暫扣物品應當進行現場清點,制作《暫扣物品告知書》,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并將其中一聯交當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亂設攤行為、聯合執法等行動中確實難以現場清點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暫扣物品依據不同的當事人分別裝袋封口,在封條上寫明暫扣地點、時間,由當事人在封條上簽名確認。同時告知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清點,制作《暫扣物品告知書》

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可由旁人見證簽名或攝像取證。

當事人脫離現場的,執法人員應當將其遺留物品裝袋封口,在封條上寫明暫扣地點、時間,并由執法人員簽名。

第三條城管執法部門暫扣的物品,應是與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

第四條城管執法部門在暫扣物品中發現屬于違禁及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執法部門另行處理。

第五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設立暫扣物品專用倉庫,有專人管理,并建立入、出庫登記制度

暫扣物品應當及時入庫。暫扣物品入庫時,專管人員應當對照《暫扣物品告知書》,一一核對暫扣物品,并由執法人員和專管人員簽字,辦理入庫手續。

物品出庫應當經同級城管執法部門領導的書面批準。由專管人員和執法人員核對物品后辦理出庫手續,并寫明出庫時間、物品的去向等。

第六條執法人員在開具《暫扣物品告知書》的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易爛、易腐的鮮活物品自收到《暫扣物品告知書》之日起一日內,其他物品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七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暫扣物品后十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情況復雜的,經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對被暫扣的物品,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對于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暫扣的,城管執法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立即解除暫扣。

第八條當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本部門的公示欄中對該暫扣物品清單予以公示,易爛、易腐的鮮活物品公示期為一日,其他物品公示期為三十日。公示期滿,當事人仍不接受處理的,經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核后,該暫扣物品可按第九條規定的方式處理。

第九條城管執法部門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暫扣物品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有拍賣價值且可以拍賣的物品,交拍賣行拍賣。

(二)蔬果等鮮活物品視情捐助公益事業單位或交由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銷毀。

(三)屬國家保護的文物交由文物管理部門處理。

(四)金、銀(不含金、銀飾品)交由黃金管理部門收購。

(五)雜貨類物品有回收利用價值的交由廢品收購部門收購,其他作廢棄物處理。

(六)書、畫及雜志等刊物交由區、街道(鎮)閱覽室或者少年宮、圖書館處理。

(七)其他物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拍賣等處理所得價款全部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條暫扣物品和無主物品處理后,城管執法部門應按月公示暫扣物品、無主物品的處理情況。同時填寫《暫扣物品處理單》,與入庫、出庫登記一同歸檔,做到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第十一條各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當月的暫扣物品統計報表在次月十日前填入**市城管執法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