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公益林補償制度

時間:2022-10-12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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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公益林補償制度

《**市生態公益林補償辦法》經**年8月28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年9月24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年8月28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年9月24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年10月9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維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生態公益林,是指以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主要發揮生態公益性作用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四條本市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撥付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全額用于生態公益林的補償。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的補償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態公益林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

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本市生態公益林界定。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態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憑林權證進行登記造冊,建立管理檔案。

第八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補償對象:

(一)經營管理自留山、責任山生態公益林的農戶;

(二)經營管理農村集體生態公益林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經營管理生態公益林的國有、集體林業單位;

(四)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等形式,取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經營管理生態公益林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九條獲得生態公益林補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縣級人民政府核發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二)有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認可的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現場認定協議書或者地方生態公益林現場界定書;

(三)有與縣級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生態公益林管護協議書;

(四)有縣級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生態公益林管護效果的驗收證明。

第十條本市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應當隨經濟社會發展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對符合條件的補償對象,縣級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兌現補償。

第十二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生態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安排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國有、集體林業單位、村委會、村民小組等補償對象應當將獲得的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的使用支出情況向全體職工或村民公布。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及時、足額將補償資金撥付到位,定期對資金的到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追回侵占、挪用、截留的資金。

第十六條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