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中層職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11 0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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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機關中層職務管理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根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的范圍是市級黨政機關中層股級領導職務,市機關所屬兩級局單位的副職參照執行。
第三條提任中層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二年以上;提任副職的,應當在科員崗位工作二年以上。
第四條中層干部在同一單位同一科室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不得超過8年,在審批項目、資金、證照和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重要崗位任正職的,連續任職不得超過5年。
經市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個別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第五條中層干部任職實行最高年齡限制,凡男滿52周歲,女滿50周歲的中層干部,一律轉任非領導職務。其中,擔任中層正職滿10年,任職期間年度考核均在稱職以上,經組織考察符合條件的,可明確為副科(局)級;擔任中層副職滿10年,任職期間年度考核均在稱職以上,經組織考察符合條件的,可明確為正股級。上述級別確認需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市委和市委組織部審核同意。
第六條中層干部的任職時間,從任免機關頒發任職通知起計算;實行試用期的,任職時間從試用期開始計算。
任職后實際工作未到職到位的,不得計作明確職級任職時間;非個人原因而中途間斷任職的,在明確職級時,采取去中間加兩頭辦法計算任職時間。
第七條中層干部應進行有計劃的交流,交流方式主要有在本單位內部進行輪換科室崗位的交流,市級機關之間的交流,市機關與鎮機關之間的交流。
第八條同一科室中正職和副職均符合交流條件的,先交流正職,待條件成熟時,再交流副職。
第九條凡男年齡在50周歲、女年齡在48周歲以上,并屬于必須交流對象的,一般不再跨單位交流,而在本單位內部進行輪崗交流。
第十條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不定等次和不稱職的,一年內不進行跨單位交流。
第十一條年度綜合測評在本機關中層干部中列末位的,要予以誡勉談話。連續兩年年度綜合測評在本機關中層干部中列末位的,不進行跨單位交流,但須在本單位內部輪崗交流。
第十二條實施輪崗交流的中層干部應符合擬任職位的任職資格和條件。單位內部輪崗交流由本單位組織實施,跨單位交流由市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各單位(部門)應切實加強對中層干部的管理,嚴格執行中層職務管理意見的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中層干部要加強組織紀律觀念,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或給予降職、免職處理。
第十五條中層干部的任職、交流工作,應嚴格執行干部工作回避規定。
第十六條本意見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今后,如上級有新規定,按上級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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