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兒童預防接種制度

時間:2022-10-06 0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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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兒童預防接種制度

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及其補種工作,是確保全體兒童入學前完成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建立有效免疫屏障,預防和控制疫苗針對性疾病,維護正常教學秩序的重要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衛生部、教育部《關于做好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的通知》(衛疾控發〔**〕408號)、浙江省衛生廳、教育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規范的通知》(浙衛發[**]317號)及浙江省教育廳、衛生廳《關于下發浙江省幼兒、學生入托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教體[**]8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范。

一、工作目標

以鄉鎮為單位,托幼機構、學校開展兒童查驗證工作普及率達100%;兒童建證、建卡率分別達100%;兒童補種后免疫規劃疫苗全程接種率≥95%。

二、職責和分工

縣教育局、縣衛生局建立合作機制,加強對入托、入學兒童查驗證工作的領導。依據本《規范》共同制定工作方案、管理制度及培訓計劃,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定期組織督查考核。

縣教育局負責對托幼機構、學校實施查驗證工作的管理,指導托幼機構、學校建立和落實查驗證責任制及其具體措施;組織托幼機構和學校查驗證責任人參加培訓;將該項工作納入對托幼機構和學校衛生工作的考評內容,加強督導檢查。

縣衛生局負責對查驗證工作的技術指導及補證、補種工作的管理,組織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心衛生院和鄉鎮衛生院落實指導措施,開展培訓工作,實施補證、補種工作,并組織開展技術評估。

托幼機構、學校負責入托入學兒童查驗證工作的具體實施。要建立健全責任制,明確專人負責查驗證工作;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及時向需補證補種兒童家長或監護人發放《補證補種聯系單》(附件6),督促無證和漏種兒童及時補證、補種,及時收集查驗證資料和上報有關報表。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對托幼機構、學校和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進行技術指導,承擔預防接種證查驗的培訓工作,提供查驗預防接種證有關登記、統計和宣傳資料,指導各中心衛生院和鄉鎮衛生院開展補證、補種工作;定期匯總工作情況和數據資料并上報。

各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負責指導、協助本鄉鎮轄區內托幼機構和學校開展查驗證工作;實施兒童補證、補種工作;及時收集補證、補種資料和上報有關報表。

三、查驗對象及判定標準

(一)查驗對象

1.全縣托幼機構、小學和初級中學每年新入托、入學和學期中轉學的兒童。

2.在校在托未查驗預防接種證的兒童。

(二)判斷標準

我省納入國家兒童免疫規劃的為百白破疫苗、卡介苗、脊灰糖丸、乙肝疫苗、麻疹疫苗、流腦疫苗和乙腦疫苗等7種疫苗,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中規定的免疫程序,根據查驗對象的預防接種證,未完成全部規定劑次疫苗接種的兒童,即為需補種的兒童。

四、查驗工作的實施

(一)縣教育局、衛生局定期組織開展入托入學兒童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的培訓,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心衛生院和鄉鎮衛生院承擔培訓任務,托幼機構、學校查驗證責任人和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參與補證補種工作人員均應當參加培訓。

(二)托幼機構和學校在招生信息時,告知新生報名須攜帶預防接種證以備查驗;并在9月7日前將新入學兒童接種信息錄入《托幼機構(學校)入托、入學兒童免疫狀況登記表》(附件1),于9月10日前報當地中心衛生院或鄉鎮衛生院。對已全程接種的兒童將預防接種證復印件歸入學生健康檔案;同時書面通知需補證、補種兒童的家長或其監護人,督促兒童在12月25日前完成補證補種。

(三)中心衛生院和鄉鎮衛生院在9-12月的27日前將《入托入學兒童補證補種登記表》(附件2)反饋給托幼機構和學校。托幼機構和學校收齊需補證補種兒童的接種證后,將補證補種信息填入《托幼機構(學校)入托、入學兒童免疫狀況登記表》,同時將全程接種兒童的預防接種證復印件歸入學生健康檔案。

(四)縣病預防控制中心對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實施補種、補證進行技術指導;在每年查驗證工作結束后,匯總全縣托幼機構、學校開展查驗證工作及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補證補種工作情況,進行技術評估,并將有關資料報縣教育局、縣衛生局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五、報表的匯總上報

(1)托幼機構、學校填寫《托幼機構(學校)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情況匯總表》(附件3),于12月31日前報所屬學區和所在地的中心衛生院或鄉鎮衛生院;

(2)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填寫《鄉鎮入托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情況匯總表》(附件4),并和工作總結一起于次年的1月5日前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3)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1月15日前將《浙江省兒童入托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情況匯總表》(附件5)和工作總結報縣教育局和縣衛生局,同時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六、督導檢查

縣教育局和衛生局定期開展查驗接種證工作的督導檢查,并將督導檢查情況進行通報。督導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托幼機構、學校實施入托入學兒童查驗預防接種證及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情況;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托幼機構、學校和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進行技術指導及數據資料匯總情況;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指導、協助托幼機構和學校開展查驗證工作及兒童補證、補種工作實施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