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國土檔案制度

時間:2022-09-29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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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國土檔案制度

為加強各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檔案管理工作,保證檔案資料的規范、安全,更好地發揮檔案資料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所確定兼職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檔案的收集、立卷、歸檔、保管及調閱管理工作。檔案人員更換必須將所保存的檔案數量、狀況詳細交待清楚,編制檔案收交清冊,雙方簽字或蓋章,辦好交接手續后,方可離職。

二、檔案收集范圍

(一)、規劃資料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及圖件;

2、專項規劃方案及圖件(重點是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發復墾整理);3、規劃批復文件。

(二)、土地確權資料

1、原始協議、文本、圖件;

2、界址表簽字資料;

3、上級部門有關文件、答復;

4、爭議地區解決方案、協調過程資料;

5、其他。

(三)、建設用地:指使用、征用或出讓,已辦理審批手續的,要有批準材料。按下列分類匯總:

1、城鎮建設;

2、縣以上重點工程建設;

3、企業建設;

4、移民建鎮;

5、村民建房;

6、其他。

(四)、合同文本及財務資料

1、各種用地合同、協議;

2、補償費用領取、發放原始資料;

3、相關財務資料。

(五)、圖件及報表

1、土地利用現狀圖及年度變更調查圖件;

2、各項建設用地底圖及紅線圖;

3、土地登記發證圖件;

4、年度報表及相關資料報表。

(六)、礦山企業發證、報批相關資料,原先在鄉鎮其他部門,應收集移交到國土資源管理所。

(七)、其他資料。

三、檔案保管

檔案保管必須設置適應需要的檔案庫房或專用櫥柜,并有防盜、防火、防水、防塵、防蟲、防鼠、防高溫、防強光措施。對發生褪變和破損的檔案要采取補救措施,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